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分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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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买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二手房交易案例,分析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二手房交易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付30万元,剩余房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2018年6月1日,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产存在一处漏水问题,经鉴定,该漏水问题导致涉案房产价值降低。

甲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拒绝赔偿。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漏水问题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2. 乙是否应当承担漏水问题的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涉案房产漏水问题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房产的质量要求。

因此,涉案房产漏水问题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房屋实际情况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

房屋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房屋的实际情况、质量要求、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等内容。

”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房产漏水问题属于房屋质量瑕疵。

2. 乙是否应当承担漏水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房产的质量要求。

因此,乙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漏水问题的赔偿责任。

卖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卖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许多纠纷和诉讼。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张先生对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进行了核实,并认为该房屋符合自己的购房需求。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

张先生与卖方协商不成,遂将卖方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房屋面积误差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进行误差处理。

本案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误差,卖方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误差处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卖方未对房屋进行修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应对措施(1)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要求卖方修复房屋张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卖方对房屋进行修复。

修复费用由卖方承担。

(3)追究卖方刑事责任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构成犯罪的,张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审查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李某(买方)与张某(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二手房出售给李某,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问题:李某在查阅房屋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卖方张某并非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

2.房屋抵押问题: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贷款金额为50万元。

3.房屋质量问题:李某在实地考察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分析1.房屋产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卖方张某并非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张某提供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确保房屋所有权清晰。

2.房屋抵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款。

本案中,卖方张某未告知买方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导致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面临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风险。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解除抵押,或者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居住安全和居住体验。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三、风险防范建议1.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情况: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确保房屋所有权清晰。

2.关注房屋抵押情况: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房屋抵押证明,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避免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纠纷。

3.实地考察房屋质量: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实地考察房屋质量,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交易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购房的首选。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不熟悉等原因,时常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以期为二手房交易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房屋产权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卖方李女士达成购房意向。

在签订合同前,张先生要求李女士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李女士出示了房产证,但未说明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贷款手续。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拒绝发放贷款。

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但李女士以房屋产权证真实有效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房屋产权证明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本案中,李女士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1. 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2. 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税费、中介费等。

3. 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案情简介: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鉴定为结构性裂缝。

王女士要求卖方赵先生承担修复责任,但赵先生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标的物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赵先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却未告知王女士,构成故意隐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1. 王女士可以要求赵先生修复房屋,或者要求赵先生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

2. 王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户口问题案情简介:陈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卖方刘女士签订合同后,陈先生发现该房屋内仍有人居住,经了解,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应于2021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甲名下,并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伪造嫌疑,且房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甲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有效?2.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乙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伪造嫌疑,已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甲有权请求撤销与乙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未提供有关房屋质量的说明。

因此,乙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应承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3.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二手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关于二手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已成为许多家庭购房的首选。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维权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为200万元。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堪忧、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等。

张先生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但卖家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分析1.房屋面积缩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房屋的面积。

本案中,卖家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面积,导致张先生在过户时发现房屋面积缩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张先生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房屋面积缩水造成的损失。

2.房屋质量堪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本案中,张先生在过户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面开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张先生可以要求卖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卖家未向张先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张先生在过户时发现房屋产权存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张先生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房屋产权纠纷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法律(3篇)

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产过户至甲名下,并支付首付款1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内容1. 房屋过户问题甲在支付首付款后,多次催促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房屋过户迟迟未能完成。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 尾款支付问题合同约定,甲应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尾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尾款。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三、法律分析1. 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赔偿因房屋过户延迟给甲造成的损失。

2. 尾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尾款,已构成违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证明自己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需要证明乙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二手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体裂缝、漏水等问题严重;2.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存在缩水现象;3. 房屋存在抵押权,甲未在合同中披露。

乙认为甲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且房屋抵押权是公开信息,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3. 房屋抵押权是否属于甲的告知义务;4. 乙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认为,甲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及房屋存在抵押权,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但甲未在房屋交接前解决质量问题,导致乙实际居住受到影响,属于违约行为。

3. 关于房屋抵押权,法院认为,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向乙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4. 针对乙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质量问题、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及房屋抵押权等因素,判决甲退还乙定金20万元,并赔偿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1.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质量、产权证登记面积、是否存在抵押权等。

若卖方未如实告知,存在欺诈行为。

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卖方未在房屋交接前解决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3. 房屋抵押权是卖方的告知义务之一,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

若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4. 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质量、产权证登记面积、是否存在抵押权等因素,判决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法律风险案例(3篇)

二手房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买卖双方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的分析,为读者提供警示。

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张先生(以下简称“张”)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二手房。

该房屋产权清晰,面积100平方米,售价为200万元。

经过协商,张先生与房主李女士(以下简称“李”)达成协议,约定房价为200万元,张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过户前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李女士未告知张先生;2.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3.房屋内存在违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法律风险分析1.房屋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然而,在本案中,李女士未告知张先生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导致张先生在过户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这不仅给张先生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使其陷入维权困境。

2.拖欠物业费、水电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李女士拖欠了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张先生在过户后可能面临被物业公司追讨欠款的风险。

3.违建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为违建。

在本案中,房屋内存在违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张先生在过户后可能面临违建拆除、房屋价值降低等风险。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女士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拖欠费用、违建等问题,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未对房屋进行全面调查,导致其在过户后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2.建议(1)提高法律意识。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损失。

二手房法律小案例(3篇)

二手房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二手房,该房屋原业主为李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显示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少20平方米。

2. 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

3. 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银行,贷款金额为5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房屋面积不符问题,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2. 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拆除?3. 房屋存在抵押权,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清偿抵押权?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面积,导致王某实际取得的房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

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可以要求李某退还10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同时,王某还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 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

”在本案中,李某在购买房屋时未对房屋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进行核实,导致王某购买了存在违章建筑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拆除违章建筑。

如果李某不拆除,王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 房屋存在抵押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先行清偿抵押权。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抵押权,王某在购买房屋时并未得知。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清偿抵押权。

如果李某不履行清偿义务,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清偿抵押权。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王某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李某与王某发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因王某的违约行为,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新家,给其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李某的损失情况,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五、经验教训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

2.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3. 如遇到违约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六、案例启示1.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损失。

2.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

3. 如遇到违约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4. 在交易过程中,要关注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总之,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分享旨在让广大购房者从中吸取经验,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在今后的交易过程中,希望大家能够更加谨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手房屋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旧二手房,该房屋产权清晰,面积适中,地理位置优越。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裂缝,部分墙体倾斜。

(2)房屋内部装修陈旧,水电线路老化。

(3)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如没有电梯、停车位等。

针对以上问题,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承担修复责任,但李女士以房屋已出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房屋产权问题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以下产权问题:(1)房屋部分面积未登记在产权证上。

(2)房屋存在抵押权、查封等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但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

3. 交易税费问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交易税费远高于合同约定。

针对税费问题,张先生与李女士产生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如实告知对方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案例分析及判决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房屋主体结构修复责任,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房屋产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二手房交易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为切入点,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王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人并未解除抵押。

王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则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王某该房产存在抵押权,因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1)李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知晓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王某,导致王某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王某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王某的行为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问题(1)李某的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手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二手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欲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与房主李某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李某所售房屋存在一些权属纠纷,但仍因急于购房,未对此进行深入了解。

签订合同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所售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的配偶,并非李某本人。

张某遂要求李某退回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并赔偿损失?(1)关于定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由于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张某,因此,李某应当退还张某定金。

(2)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张某未能实现购房目的,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退还张某定金并赔偿损失。

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定金10万元,并赔偿张某损失2万元。

买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买二手房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化名)在2018年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房子,该房子面积为80平方米,价格为300万元。

经过与房主李女士(化名)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以300万元的价格成交。

在签订合同后,小明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剩余款项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小明发现该房子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30万元。

二、案件焦点1. 房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障碍?2. 李女士是否如实告知了房子存在的问题?3.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例分析1. 房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障碍?经调查,该房子确实存在抵押情况,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小明。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拍卖或者折价清偿。

因此,该房子的抵押情况构成了法律障碍,小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李女士是否如实告知了房子存在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李女士未如实告知房子存在抵押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虽然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小明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子存在抵押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小明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

五、法律知识总结1. 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应仔细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障碍,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2. 房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房屋存在的问题,避免因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卖方名下的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买方支付定金后,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房屋过户问题买方认为,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则认为,房屋过户手续需要一定时间,且是由于买方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导致过户手续延误,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 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漏水等。

买方要求卖方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卖方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且房屋已交付使用,买方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当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卖方应承担房屋修复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卖方违约,判决卖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买方因房屋过户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9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甲,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导致交易受阻。

现将此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房屋权属问题(1)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在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原来,该房屋的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导致部分房屋存在权属问题。

甲在签订合同前并未了解此情况,导致交易风险。

(2)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甲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原来,乙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告知甲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状况告知买受人。

乙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在交易中承担法律风险。

2.房屋质量问题(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乙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甲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在入住后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失。

(2)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甲在入住后发现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乙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甲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导致甲在入住后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履行问题(1)合同条款不明确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部分合同条款不明确。

如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条件等。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履行义务的原则予以确定。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甲与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合同违约责任不明确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合同违约责任不明确,导致甲在乙违约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4.税费问题(1)税费承担不明确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税费承担。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20年6月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甲,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但乙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至2021年5月,甲催促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仍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甲已支付首付,乙拖延过户导致甲无法及时入住,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买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买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8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出售给甲,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乙存在一宗尚未处理的债务,该债务涉及乙的前妻丙。

甲因此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乙不同意甲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存在债务,该债务是否属于影响甲购买二手房的重大因素?2. 甲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3. 如果甲解除合同,乙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乙存在一宗尚未处理的债务,该债务涉及乙的前妻丙。

根据合同约定,甲在购买二手房前应了解乙的债务情况。

由于甲在签订合同前未对乙的债务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故乙的债务不属于影响甲购买二手房的重大因素。

2. 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解除甲与乙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返还甲支付的定金10万元。

3. 由于乙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等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了解卖方的债务情况,避免购买存在潜在债务的房产。

(2)在签订合同前,对房产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产状况与合同约定相符。

(3)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买卖行为合法合规。

2. 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存在债务,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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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分析(典型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从收案量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仅次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第二大类案由。

因西城区是北京市老城区,辖区内的房屋交易多以二手房为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占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八成左右,该类纠纷具有受政策影响明显、涉案标的额大、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等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一般买卖合同问题,还可能涉及到房屋产权情况、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居间活动等其他法律问题,及以享受教育资源为购房目的的户籍迁移、学区房等政策性问题。

上述二手房交易的复杂性加之当事人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防范意识的不足,导致房屋买卖纠纷经常发生。

因此,我院对近年来审结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化调研和类型化梳理,总结出十大类常见“风险房”,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展示不同类型二手房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介绍防范相关风险的法律知识,以期为社会公众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从而减少购房风险,保障交易顺畅。

案例一:慎选抵押房案情介绍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

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

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

韩先生知晓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

韩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

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最终我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时购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

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案例二:防范抵债房案情介绍2013年7月29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

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

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

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我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借房屋买卖幌子,隐瞒高利借贷之实,同时办理委托售房和房屋抵押公证,是变相的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后,房屋被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一行为既纵容了高利贷非法活动,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抵押登记秩序,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此外,从买房人角度来看,在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在售房屋时,一定不要急于交易,要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弄清楚实际交易人和房屋产权人的关系,避免购买抵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三:巧签共有房案情介绍2010年10月12日,出卖人景先生与买受人马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景先生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线胡同一处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屋建筑面积21.5平方米,价格67万元。

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

2010年10月31日,景先生之妻王女士向马先生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景先生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景先生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

2012年7月13日,马先生去世。

2015年,马先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景先生的售房行为确实未经过其妻子的同意,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马先生子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当然,本案中,合同未能履行是景先生的过错,景先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事实上,马先生只要在买房过程中做一项简单的工作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问一下售房人的家庭情况,看看卖方的户口本上所载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必须要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本案情况发生。

如果卖方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话,就尤其需要警惕。

案例四:看清多户房案情介绍2015年5月21日,卖家董女士与买家王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女士购买董女士位于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一处房屋,总价值305万元。

合同约定,董女士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董女士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迁出的,应当向王女士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

此后,王女士依照约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内仍有董女士的继子户口未迁出。

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董女士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

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期,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中的户籍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户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不受司法调整。

但是,户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迁户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

我院依据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有无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支付了部分违约金。

因此,在交易实践中,涉及户口迁出问题可以通过约定违约后果来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口迁出义务。

案例五:验明学区房2009年12月,马先生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西城区真武庙一处房屋。

购房时马先生问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王该房屋是否属于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小王从网上给马先生找到了以往该重点小学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马上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

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马先生经过询问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只是紧挨学区房东侧的一处房屋,并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

为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存在误导,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高于该地段非学区房的房屋差价损失,并退还服务费。

某中介公司则认为,马先生购买该房屋是自愿行为,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购买的就是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故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因此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

但是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了居间费用。

实践中,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有约定学位但无相应违约责任而引发纠纷。

因此,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因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案例六:慎选央产房案情介绍2015年4月5日,卖房人李先生与买房人小何就坐落于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490万,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2015年8月3日。

但是因为小何购房指标的限制,小何需要先卖掉名下一套房屋才可以再行购房。

结果小何于6月30日卖了一套房屋取得购房资格,并于7月1日才开始实际履行合同。

后在房源核验中,因涉案房屋是未办理上市手续的央产房而被退回。

后李先生于7月17日完成了央产房上市手续,小何随后又申请贷款,8月7日批贷,8月11日完成过户,晚于约定期限8天,李先生认为逾期过户的责任在小何,诉至我院要求小何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一万元。

小何则认为逾期过户责任在李先生,隐瞒央产房的事实才导致贷款办理的时间拖延。

关于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问题,我院认为,小何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实际用时一个多月即完成了涉案房屋过户,合同约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过户,已综合考虑了小何购房时暂无在京购房资格、需贷款购房等客观情况,小何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时间较晚,应对逾期过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李先生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上市手续,李先生于7月才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对涉案房屋过户期限亦有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方式为抵销部分小何应支付的违约金。

最终,我院判令小何偿付李先生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八千元。

从买方角度来看,在签订合同前要事先了解该房屋的来源、性质及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从卖方角度来看,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相关上市手续,从而保证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案例七:警惕代理房案情介绍2010年3月23日,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的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卖房手续的前期事宜,周女士本人4月9日到京,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

3月27日,赵先生在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孙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5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

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收取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赵先生遂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法官说法关于代理权限及过错责任,我院认为周女士明确表明其于4月9日回国,并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由此可知,孙先生并未取得代理周女士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授权,且周女士回国后并未做出追认,因此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周女士并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书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孙先生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赵先生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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