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合集下载

窝工损失法律规定(3篇)

窝工损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窝工损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加,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窝工损失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窝工损失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窝工损失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窝工损失,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加,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构成要件(1)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

(2)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3)经济损失。

工期延误导致建设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三、窝工损失的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窝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标准。

(2)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如逾期完成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3)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2. 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事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工程,不得拖延工期。

”3. 司法实践(1)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判决承包人承担窝工损失。

(2)法院在审理窝工损失案件时,会考虑以下因素:①工期延误的程度;②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③承包人违约的原因和情节;④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窝工损失的计算方式1. 直接损失计算直接损失计算是指根据窝工损失的具体情况,直接计算损失数额。

建设工程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

建设⼯程⼯程停⼯、窝⼯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案例⼀、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停⼯、窝⼯损失的计算均⽆明⽂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此应系主张停窝⼯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停窝⼯损失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直接损失1. 施⼯现场材料费⽤损失。

例如:停⼯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退场时已加⼯完成待安装材料费⽤、已采购⽆法退货⽌损的材料费⽤等。

计算依据:施⼯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或撤场时的具体数量可由双⽅当事⼈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标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费、税⾦等费⽤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记取(也可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利润)2. 施⼯现场机械设备费⽤损失:如:停⼯期间的脚⼿架、塔吊、施⼯⽤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费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型机械进退场的费⽤;临时活动房租赁费⽤。

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合同索赔。

计算依据:周转材料或者被租赁合同及租赁费⽤⽀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涉及违约⾦及赔偿的计算。

租⾦损失标准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询价确定;如为⾃有设备,可套定额进⾏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

计算⽅法:根据施⼯合同约定或承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天数计算损失;合同解除损失以实际发⽣额为限。

建筑工程窝工人工费怎么索赔

建筑工程窝工人工费怎么索赔

建筑⼯程窝⼯⼈⼯费怎么索赔进⾏⼯程建设时,需要动⽤的资⾦是⾮常巨⼤的,包括⼯⼈⼯资、建筑材料、⼤型⼯程设备的使⽤等,所以⼯程施⼯时间的长短,对成本影响⾮常巨⼤,那么建筑⼯程窝⼯⼈⼯费如何索赔?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建筑⼯程窝⼯⼈⼯费怎么索赔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发包⼈原因造成⼯程窝⼯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窝⼯等损失,包括⼯⼈⼯资、设备承租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三条【发包⼈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第⼋百零四条【因发包⼈原因造成⼯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的原因致使⼯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因此造成的停⼯、窝⼯、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

⼆、⼯程停⼯索赔条件索赔条件,⼜称⼲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期和费⽤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1、发包⼈违反合同给承包⼈造成时间和费⽤的损失;2、因⼯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提出的⼯程变更,监理⼯程师提出的⼯程变更,以及承包⼈提出并经监理⼯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的损失;3、发包⼈提出提前完成项⽬或缩短⼯期⽽造成承包⼈的费⽤增加;4、发包⼈延期⽀付期限造成承包⼈的损失;5、⾮承包⼈的原因导致⼯程的暂时停⼯;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程窝⼯如果是由于发包⼈原因造成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造成窝⼯损失的,承包⼈可以要求发包⼈赔偿⼯⼈⼯资、设备使⽤费⽤等损失。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窝工费的法律规定(3篇)

窝工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窝工费,是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要求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或增加工程成本而产生的费用。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窝工费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窝工费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窝工费的定义、法律规定、计算方法、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窝工费的定义窝工费,是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要求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或增加工程成本而产生的费用。

窝工费主要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窝工费、材料窝工费等。

三、窝工费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该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是,承包人仍需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窝工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增加工程成本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该规定,若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窝工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根据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应承担相应的窝工费。

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窝工费的规定较为详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窝工费的计算方法:窝工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计算。

(2)窝工费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窝工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停窝工损失主张裁判观点(干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停窝工损失主张裁判观点(干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停窝工损失主张裁判观点(干货)本文作者:建设工程部黄颖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如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现有主流裁判观点,以下情形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1、停窝工情况应每日统计,不能按月统计。

仅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的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而无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当事人主张该部分停窝工损失的。

2、停窝工损失应依约按时提出,不能超期主张。

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未按双方约定的条件提出索赔的,约定期限之后再行主张停窝工损失的。

3、在签证上签字的人必须有明确的代表权限。

工程签证签字人员不具代表权限,签证行为无效,不能据此主张停窝工损失。

4、双方终止合作后就应当撤场,不得再主张停窝工损失。

停窝工损失统计表中主张损失的时间在双方同意终止合作之后的。

无明确停窝工损失计算标准时,停窝工损失如何计算:1、发生停工时,签证单位未注明停窝工损失金额或计算方式的,法院有权参照双方先前补偿标准酌定停窝工损失。

2、合同无效或未约定停工事项,产生停窝工损失事实的,法院有权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停窝工损失。

3、因双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产生的停窝工损失,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第32条。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纪要对于相关情形认定、停工离工损失范围等作出规定。

一、发包人原材料、设备的提供义务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以及所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资金提供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

现实中,由发包人提供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和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两种,具体可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是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23年对停窝工损失计算的归纳总结

2023年对停窝工损失计算的归纳总结
需要尤其阐明旳是,假如停工或退场旳事实客观存在,该项损失虽然 属于必然发生旳损失,但基于如下三种原因也许出现索赔困难旳状况:(1) 由于有关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而无法获得支持,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 利。(2)发包方往往会以其对有关协议关系并未参与为由否认协议关系旳 真实性。(3)发包方往往对于协议当事人双方自行到达旳和解协议旳效力 不予承认,或者直接以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为由否认其真实性。
3、协议解除中途退场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固定施工现场状况及已竣 工程量,退场前应当告知发包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发包方拒绝又必须退场 旳,应通过公证途径固定现场,应将经公证确认旳现场人材机、已竣工程
量、现场遗留材料数量等与索赔有关旳关键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 告知其及时接受现场及拒不接受也许产生旳不利后果。
5、如为退场解约,还波及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旳赔偿问题。 计算根据及措施:临时设施范围可由双方现场确认,造价可由施工方 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凭证、人工成本凭证等直接证明,但该种计算方式被采
信旳也许性小;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途径确认。 6、如为退场解约,还也许波及由施工方前期投入旳设计费用、检测费
3、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 退场而支出旳遣散费用。
计算根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 制作旳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佳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旳发
放记录)。有关有关人员与否在岗问题旳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旳工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施工进度计划、停工期间由业主或监 理确认现场状况旳签证单或工程联络单。如工人工资原则无法证明,可套 定额计价。
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有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根据、原则及应注 意事项: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

施工合同关于窝工的约定一、定义1.1 本合同中,“窝工”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设备、人员等资源在施工现场无法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

二、窝工的认定1.2 窝工的认定原则:(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的情况,视为窝工。

1.3 窝工的证据:(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报告。

如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具体情况。

(2)如发生窝工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照片、视频、停工通知、相关方沟通记录等。

三、窝工的处理2.1 窝工费用的计算:(1)窝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现场管理费等。

(2)窝工费用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窝工天数进行。

(3)窝工费用的计算周期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2 窝工费用的支付:(1)如发生窝工情况,发包人应在确认窝工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窝工费用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窝工费用。

(2)窝工费用的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相同。

2.3 窝工对工期的影响:(1)如发生窝工情况,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

(2)窝工顺延的工期天数应根据窝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工期计算方法确定。

四、窝工的预防与协调3.1 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设计方、施工监理等相关方沟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2 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3.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

3.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协商解决窝工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窝工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窝工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窝工损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窝工损失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而言,窝工损失的处理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窝工损失的定义、成因、法律规定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窝工损失的定义及成因1. 定义窝工损失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窝工损失主要包括窝工人工费、窝工机械费、窝工材料费等。

2. 成因(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单位需要重新进行施工,从而产生窝工损失。

(2)材料供应不及时: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应材料,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

(3)地质条件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单位需要调整施工方案,产生窝工损失。

(4)施工许可证、环保手续等审批延误:相关部门审批延误,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开工或施工。

(5)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

三、窝工损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窝工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窝工损失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根据合同约定及窝工损失的原因,确定窝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总则(一)本规则旨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建设工程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公正审理。

(二)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有关立法规定来提出相关请求,进行法律斗争。

二、审理程序(一)应当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效期限内有效解决全部案件内容。

(二)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对案件实体采取强制行为,以求解决纠纷。

(三)法院将以遵守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案件的实体,审查、审理相关施工合同案件,适时作出合理裁判。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约定义务,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催告责任方履行义务,但不得使用暴力、威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

(二)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合同事实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据。

(三)当事人可以互相签字认可的书面协议,办理现金或其他抵偿赔偿,在被告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裁定。

(四)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判,遵守法律规定,如有违反,法院有权采取处分措施。

四、法律事实和证据审查(一)本案件审理依据主要为实体案件,法院将根据双方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审查,并给予法律认定。

(二)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补正、变更、撤回等申请,但凭现有材料提供的事实或证据,不得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三)审查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询问当事人,但当事人不得回避或拒绝回答,不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

五、裁判(一)法院将以依法行事、维护正义的原则,在调解不能达成结果或者强制执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综合衡量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拒绝或者批准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合理的裁判。

(二)法院要求本案件的裁判必须与司法公正有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立事实合理确认,并依法作出以下裁判:(1)支付责任期限及金额;(2)支付违约金;(3)支付特殊情况下所需的正当费用;(4)调整设计;(5)偿还损失。

最高院:窝工损失如何索赔?

最高院:窝工损失如何索赔?

最高院:窝工损失如何索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因为各种原因若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从而产生窝工损失,那么窝工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承包商或合法分包商进行窝工损失索赔时应向谁索赔?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哪些窝工损失得以被法院支持呢?一、承包方窝工停工确实发生,但索赔数额证据不足,发包方对索赔数额不认可,但对停工负有责任,则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承包方应得的窝工停工损失最高院案件:(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案情简介: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了(2003)第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承包康福公司开发的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项目。

2004年10月1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因案涉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审手续,向康福公司下发违法建设工程停工通知。

2004年11月17日、11月26日,康福公司两次要求东阳公司停工,11月27日康福公司通知东阳公司退场。

双方对由此产生的工程款支付及给东阳公司带来的窝工停工损失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承包人提出的窝工停工损失,发包人不同意,且承包人证据不足,双方又均未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发包方因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无效,发包方对停工的确负有责任,而承包方的确在停工后有留守人员看守工地直至最后完全转交,因此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酌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一部分窝工停工损失。

索倍支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自身合同意识,按照合同进行窝工索赔,保留好记录窝工停工损失证据。

二、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索赔权利,则窝工停工损失不可索赔最高院案件:(2015)民申字第1004号案情简介: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组团园林景观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窝工损失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窝工损失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窝工损失计算一、定义及责任归属1. 窝工:指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致使工人、机械等资源处于闲置状态的情况。

2. 责任归属:窝工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的确定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明确。

二、损失计算原则1. 直接损失:包括因窝工导致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损耗费等直接费用的增加。

2. 间接损失:包括管理费、资金占用成本、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费用。

3. 损失计算应基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三、损失计算方法1. 人工费:根据窝工期间的实际人数和行业标准工资计算。

- 计算公式:人工费 = 窝工天数 × 日均工资标准 × 实际人数2. 机械租赁费:按照窝工期间的实际租赁费用计算。

- 计算公式:机械租赁费 = 窝工天数 × 日租金3. 材料损耗费:根据窝工期间材料的消耗情况计算。

- 计算公式:材料损耗费 = 窝工天数 × 日平均材料消耗量 × 材料单价4. 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计算公式:管理费 = (人工费 + 机械租赁费 + 材料损耗费)× 管理费率5. 资金占用成本: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额和市场利率计算。

- 计算公式:资金占用成本 = 平均资金占用额 × 市场利率 × 窝工天数 / 3656. 预期利润减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润比例或实际预期的利润减少计算。

- 计算公式:预期利润减少 = 合同总价 × 利润率 × 窝工影响系数四、其他注意事项1. 所有计算结果需提供相应的凭证,如发票、合同、租赁协议等。

2. 双方应在发现窝工现象后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如果窝工是由多方原因共同造成,损失应按各方责任比例分担。

4. 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窝工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窝工的法律规定(3篇)

窝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窝工,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拖延或者效率低下,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窝工现象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窝工行为。

本文将从窝工的定义、窝工的法律责任、窝工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窝工的定义窝工,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停工、拖延或者效率低下,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窝工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窝工:如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施工工艺不当、施工设备故障等。

2. 不可抗力导致的窝工: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等。

3. 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窝工:如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资金不到位等。

三、窝工的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施工单位因窝工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因窝工给建设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支付窝工费用: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窝工造成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窝工费用。

(2)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施工单位窝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窝工的预防措施1. 完善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施工单位应不断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窝工现象。

3.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做好材料供应工作: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材料采购、运输和储存,确保材料供应及时。

5. 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窝工费用的裁判标准

窝工费用的裁判标准

窝工费用的裁判标准一、窝工原因界定窝工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工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停工、停建、返工、窝工等,而产生额外的费用。

其中非承包人原因包括业主方原因、不可抗力、分包方原因、其他承包人原因等。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才不得计算窝工费用,而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均应计算窝工费用。

二、窝工时间的确认窝工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签证为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窝工时间少于现场签证时间的,可以实际窝工时间为准。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但对于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承包人不得要求计息。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窝工时间的确认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三、窝工损失的核定窝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机械停滞台班费、人工停工工资等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因窝工导致的后期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机会成本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损失的费用一般较为容易确定,但对于间接损失的费用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计算窝工费用时,应当合理分摊间接费用,不得将所有间接费用都计算在内。

四、窝工责任承担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窝工,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了窝工责任的承担方式,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窝工责任的承担方式,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窝工,则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窝工费用;如果能够证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则应当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窝工费用。

五、窝工费用计算方法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协商确定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时,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计算。

六、窝工费用计价依据窝工费用的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所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

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施工窝工法规(3篇)

工程施工窝工法规(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窝工损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停滞,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对方违约导致工程进度停滞,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窝工损失。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停滞,双方应协商解决窝工损失问题。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窝工损失的相关内容如下: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窝工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因其失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窝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总分包关系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窝工损失的相关内容如下:1.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停滞,造成窝工损失的,分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因其失职导致窝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窝工损失的相关内容如下:1.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窝工损失等相关事项。

2. 因工程进度停滞导致窝工损失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窝工损失。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停滞,造成窝工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我国针对工程施工窝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窝工损失适用法律条文(2篇)

窝工损失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在工程建设领域,窝工损失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进而造成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窝工损失的处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条文,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

一、相关法律条文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窝工损失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分析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工程合同中,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窝工损失问题。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窝工费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窝工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窝工费,顾名思义,是指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的损失费用。

在我国,窝工费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窝工费的定义、计算标准、责任承担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二、窝工费的定义窝工费,是指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的损失费用。

窝工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停工、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窝工费的计算标准1. 人工费:窝工费中的人工费按照实际窝工人数、实际窝工天数以及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计算。

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单价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人工单价计算。

2. 机械使用费:窝工费中的机械使用费按照实际窝工机械台数、实际窝工天数以及合同约定的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合同中未约定机械台班单价的,按照当地同类型机械的台班单价计算。

3. 材料费:窝工费中的材料费按照实际窝工材料数量、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计算。

合同中未约定材料单价的,按照当地同类型材料的市场价格计算。

4. 间接损失:窝工费中的间接损失包括因停工、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信誉损失等。

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当地同行业、同类型项目的损失计算标准。

四、窝工费的责任承担1. 施工方责任: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窝工费。

施工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施工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施工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资料等,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施工方未能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2. 非施工方责任: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非施工方不承担窝工费。

非施工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延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2016-01-19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后开始,但是,施工进度不一定都是一帆风顺的。

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会造成整个工程的拖延与相应的损失,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让我们一起来分析窝工损失责任的划分。

规则汇总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双方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其适用或合同价款已包含此项内容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双方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

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数据,但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

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即使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存在的事实,但如果承包人未对此进行申报由监理确认,也无法举出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仍无法得到支持。

5、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在有总包、分包关系,因总包的违约导致分包对承包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分包方仍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6、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工程停工既成事实,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发包人应明确是否退场并给予合理赔偿,承包人则不能盲目放任损失的扩大;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进行支持。

裁判规则案例详解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裁判摘要(2015)民申字第1004号案情简介| 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就施工场地移交,抢工造成的苗木死亡损失、工程管理费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摘要(一)两江房地产公司应否赔偿巨杉园林公司工程管理费损失。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合同价款为闭口包干价1460万元,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6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前述约定,即使本案存在因两江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事实,在双方未达成赔付损失协议的情况下,巨杉园林公司向两江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损失缺乏合同约定。

巨杉园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请求为两江房地产公司未按期移交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损失,而并非工程停缓建所造成停工费、窝工费,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但该两条规定并非确认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巨杉园林公司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实务解析《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停建等,承包人可主张窝工等损失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或在工程价款中约定包含关系,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此谨慎留意合同条款,否则可能导致后续履行过程中的窝工损失等合理利益受损。

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裁判摘要(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

但工程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围绕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提供的窝工损失等如何赔偿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摘要(三)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

……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

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务解析本案中,双方合同对于窝工损失的索赔有明确的程序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的部分得到了法院支持,未按约定进行索赔的则没有得到支持。

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正确、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维护好自身权利。

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裁判摘要(一)(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2003年9月8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对康福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东新街486号“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

后因康福公司未办理建审手续,两次要求东阳公司停工并最终通知东阳公司退场,合同也因程序问题认定为无效。

围绕退场后工程款的支付及窝工损失的赔偿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摘要4、关于停、窝工损失的问题。

西仲裁字(2008)第422号裁决书,已对2007年7月18日再次复工之前的停工、窝工损失裁决由康福公司支付东阳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111万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现东阳公司请求判令康福公司支付其2007年12月3日之后的停工窝工损失,考虑到东阳公司提交的窝工停工损失的证据系单方统计数字,康福公司并不认可,双方均未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证据不足;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停工窝工损失东阳公司亦有责任,除康福公司应承担部分外,部分损失应自行承担;东阳公司2008年5月底已将工程设备、设施移除,仅有个别人员留守工地,直至2010年12月双方彻底移交工地;参照双方之前对停工窝工损失曾协商确定的情况以及第一次仲裁裁决支持停工窝工损失的数额、停窝工时间等,进行折算计算后,对东阳公司停窝工损失酌定支持50万元。

实务解析未经双方确认的窝工数据不能作为认定窝工损失的数额的证据;在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且双方未要求鉴定时,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比例进行支持。

因此,即使发包人过错明显,承包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赔,要求监理及发包方对应当赔偿的窝工损失进行确认,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

裁判摘要(二)(2013)民申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案情简介| 发包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工程款的结算、窝工损失的承担、利息的计算以及公司出资不实等问题产生争议。

摘要(四)关于窝工损失如何计算问题。

经审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实务解析承包人的窝工损失报送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具有重要意义,监理单位在承包人提交的窝工损失材料上签字盖章后,上述证据体现的窝工损失对施工合同双方即具有约束力,避免了鉴定等繁琐问题。

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裁判摘要(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

同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在主体基础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承包方临潼公司报送了工程造价,但发包人恒升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产生纠纷并导致工程停工至今。

摘要(四)关于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于恒升大厦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

”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由于二审中临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实务解析窝工损失经鉴定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建设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窝工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属于承包方举证不能,窝工损失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