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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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2016-01-19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后开始,但是,施工进度不一定都是一帆风顺的。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会造成整个工程的拖延与相应的损失,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让我们一起来分析窝工损失责任的划分。
规则汇总
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双方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其适用或合同价款已包含此项内容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双方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
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数据,但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
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即使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存在的事实,但如果承包人未对此进行申报由监理确认,也无法举出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仍无法得到支持。
5、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在有总包、分包关系,因总包的违约导致分包对承包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分包方仍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6、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
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工程停工既成事实,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发包人应明确是否退场并给予合理赔偿,承包人则不能盲目放任损失的扩大;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进行支持。裁判规则案例详解
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效力
裁判摘要(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案情简介| 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因双方就施工场地移交,抢工造成的苗木死亡损失、工程管理费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摘要(一)两江房地产公司应否赔偿巨杉园林公司工程管理费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合同价款为闭口包干价1460万元,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6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前述约定,即使本案存在因两江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事实,在双方未达成赔付损失协议的情况下,巨杉园林公司向两江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损失缺乏合同约定。巨杉园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请求为两江房地产公司未按期移交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损失,而并非工程停缓建所造成停工费、窝工费,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但该两条规定并非确认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巨杉园林公司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实务解析《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停建等,
承包人可主张窝工等损失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或在工程价款中约定包含关系,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此谨慎留意合同条款,否则可能导致后续履行过程中的窝工损失等合理利益受损。
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
裁判摘要(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但工程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围绕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提供的窝工损失等如何赔偿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摘要(三)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