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建质2004-21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危险性较大工程及需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高大模板专项培训(正式)
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 《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中的要求: 高大模板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四)施工工艺技术:
模板脚手架构造
当模板支架高度小于8m,剪刀撑布设平面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当模板支架高度小于8m,剪刀撑布设轴侧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当模板支架高度8~20m,剪刀撑布设平面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当模板支架高度8~20m,剪刀撑布设轴侧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20m,剪刀撑布设平面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施工总荷载12k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mm厚混凝土板
集中线荷载15 kN/m
截面面积大于0.375㎡的梁。
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 《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中的要求: 高大模板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 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此处不要泛泛列出,只列实际涉及到 的最新规范。 (二)工程概况:
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20m,剪刀撑布设轴侧示意
模板脚手架构造
模板脚手架计算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
建质2004-21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危大工程管理
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专家论证费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十里营教学楼现场安全文明策划
十里营小学工程现场安全文明策划一、创建目标市优良、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二、创建目标实施步骤1、2010年4月3日至4月10日管理目标策划;2、2010年4月10日开始实施;3、2010年6月5日申报公司对现场临建、防护设施等初验收;4、2010年6月5日至6月25日对提出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5、6月底至7月初申报安全文明小区,实现管理目标;6、9月初报优良。
(此为计划时间安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三、项目部创建目标管理小组组长:孔维富副组长:郑鲁康成员:宁延茂陈增林李宝英李成立四、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按分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安全检查该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图集》要求对建筑施工现场各个分项逐一检查,排查隐患,认真寻找差距,积极整改落实。
(二)、安全警示及标志:严格按照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图集》进行制作、安装,不符合图籍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来客登记、安全警示镜等。
2、各项目部要根据各工程实际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并在安全通道内悬挂重大危险源控制一览表及当日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部位一览表,责任到人。
3、在办公区、加工区、作业区等区域醒目位置悬挂人性化的安全警示用语及企业文化等牌图。
4、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主要路口设置导向牌,5、在作业危险部位要针对性的悬挂安全标志牌,并绘制出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6、每天开工前,根据当天作业内容,由项目部识别出危险源,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架体防护 1、脚手架地基要夯实,硬化,上铺槽钢,基础要有排水沟、集水井等设施;脚手架刷黄漆,剪刀撑刷红白相间漆,间距要符合要求。
2、密目式安全立网要采用直径5毫米的尼龙绳进行绑扎,安全平网要采用同材质网绳绑扎;对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3、脚手架主节点处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全部设置小横杆。
08.2.19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编制及论证、构件购置及租赁、搭设要求、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我市辖区内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章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方案,其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它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3)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安全规范及法律法规清单
本工程相关的安全规范及法律法规清单山东省水利工程局腊山分洪济西水文基地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现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 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 月9日)二、地方法规、规章、规程(一)综合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02年9月1日)2、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04年7月15日)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公告2006年3月30日)(二)安全评估、评价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号)2、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管理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09]11号)(三)安全技术管理1、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2、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0号)2、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5号)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5]2号)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鲁建管质安字[2005]3号)5、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6、济南市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6号)7、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6号)8、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存制度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0]13号)(五)基坑管理1、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7号)2、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六)建筑起重机械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2] 25号)2、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13号)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08年5月29日)4、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5、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6、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七)消防1、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2008年2月21日)2、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9]16号)(八)环境保护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2003 年11月28日)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号公告2002年9月28日)3、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济建渣整发[2009]4号)5、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建质安站字[2009]17号)(九)文明施工及管理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关于公布《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7]9号)3、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09]11号)(十)安全费用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09)7号)(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政发[2003]39号)2、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质安监字[2008]17号)3、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推广建设外来农民工家属探亲房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20号)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0]37号)(十二)生产安全事故1、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09)22号)2、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济建质安字[2010]12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0]17号)(十三)突发事件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9]124号)(十四)安全生产责任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2、济南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济政办发[2009]20)(十五)安全文化建设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9]88号)2、山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暂行)(十六)安全监督程序管理1、关于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17号)2、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3号)3、关于新开工工程组织集中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8)21号)4、关于大型开发小区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制度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9)6号)5、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9)8号)。
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
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及专家论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二、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版、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施工。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科审查批准,签名盖章扣方可实施。
五、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六、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项目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项目部执行,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七、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八、专家论证审查:(1)公司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公司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19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精品文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资料01
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资料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五月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资料一、高支模工程概述(一)、高支模概念依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于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高支模范围: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即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高大模板范围: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第三条)。
(二)、常用支撑形式民用建筑工程常用的高支模支撑形式为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
(三)、支撑系统的构成1、承载构件:模板、龙骨、立杆等。
2、连接件: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撑等。
3、配件:扣件、底座、支托(可调托撑)等。
4、地基基础或承载层。
(四)、模板支架设计和施工要求(《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5.1.2条,P24)1、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2、构造应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
3、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4、承重的支架柱,其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严禁承受偏心荷载。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一、背景在施工工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的实现,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查。
其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审查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方案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二、制定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查程序,切实提高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中,需要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查的相关部门和企业。
四、论证和审查主体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主体包括以下三部分:1.专家组专家组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审查的核心组成部分,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安全工程师、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安全监督人员等。
专家组应当在施工方案编制完毕后,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2.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之前,应当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负责方案的编制和提交审查,同时按照评审意见和要求逐步完善和优化方案。
五、论证和审查程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方案施工企业应在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毕后,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查。
2. 召集专家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家组中各成员的业务能力和岗位职责,召集相关专家组进行论证和审查工作。
3. 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应当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方案中的安全隐患、技术方案和施工流程进行评估,对有争议的内容进行研究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审批。
4. 审批意见反馈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批意见及审批结果反馈给施工企业。
当有意见调整时,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改。
5. 审批结果公示施工企业必须在交付施工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建设部第37号令 《危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张英明
第二章《前期保障》中赋予了, 1、建设单位4项法律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 境等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 施等资料。 2、勘察单位1项法律义务,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 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1项法律义务,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 计”。
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 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 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 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 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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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钢结构工程施工;4、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7、水上桩基施工;8、人工挖孔桩施工;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方案的专家论证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
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应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方案的实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