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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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

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

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2022年7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下称《深圳市“十四五”规划》),规划年限为2021-2025年。

作为深圳市及深圳各区更新整备的纲领性文件,市级规划在过去一年指引着深圳各区更新整备的整体方向,亦是深圳各区制定区级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依据。

近期,除大鹏新区外,深圳各区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陆续出台,从更新整备目标、更新整备规模、更新整备空间范围划定、更新整备的重心及方向等方面为“十四五”期间各区更新整备项目提供了具体指引。

本文从市级及区级“十四五”规划(大鹏新区除外)释放的政策信号出发,解析2021-2025年深圳更新整备项目发展的八大核心要素。

要素一、强化规划统筹深圳市城市更新强调规划统筹的政策信号早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出台之际即已显现,即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确定了全市及各区的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等关键指标。

此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进一步强调“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

”去年发布的《深圳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更新整备的规划统筹”,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单元为抓手,统筹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存量规划。

标准单元对上落实上层次规划刚性管控指标,横向对接法定图则在存量地区关于开发功能、建筑总量、配套设施等详细规划要求,对下指导标准单元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各类存量规划编制,包括指引划定项目边界、确定地块划分、明确地块功能、建筑规模和配套设施等。

深圳各区则进一步将“政府统筹”“规划引领”“规划统筹”等原则设定为“十四五”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部分区域(如:光明区、宝安区、南山区)更是从二次开发规划策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与二次开发实施衔接、片区项目统筹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强化政府统筹与规划引领作用,推动更新整备项目实现从“项目要更新整备”到“城市需要引领更新整备”,以及从“项目等空间”到“空间等项目”的转变。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主编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鹏设计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规定 (3)3.2 指标体系 (3)4 总图 (5)4.1 一般规定 (5)4.2 选址 (5)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4.4 交通组织 (10)4.5 城市配套 (10)5 户型 (12)5.1 一般规定 (12)5.2户型分类 (12)5.3 户型功能 (13)6 设施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交通设施 (15)6.3 公共服务设施 (16)6.4 建筑设备 (17)7 性能 (20)7.1 一般规定 (20)7.2 环境性能 (20)7.3 安全性能 (21)7.4 耐久性能 (21)7.5 环保性能 (22)8 建造 (24)8.1 一般规定 (24)8.2 土建 (24)8.3 建筑装修 (26)8.4 经济 (27)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建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障性住 房的选址要 符合保 障性住房 的使用 者交通 出行 方便 的要求 , 降低 通行 的费用 。客观来说 , 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带
有福 利性质的住房措施 , 建设在城市主要生活区 , 成本过高 。但
如果 建设到离城市较远 的郊 区 , 又不能真正 方便 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 。因此 , 把握好成本与便民之间的度是非常重要的 , 需
要加大保障 洼住房建设规 模 ; 同年 1 , 1月 出台了保障性住房政
策, 再次大力推行保 障l住房建设。 09 , 国出台了+项 以 生 20 年 我
扩大 内需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为 目标的宏观 调控政策 , 其
当前 ,我 国保障性住 房在运行 机制上实行 的是审批 核准 制, 但在 实践操作 中 , 这种 “ 申请——审批一
3 保 障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偏 高 , 构 不 合 理 , 应 总 量 严 重 、 结 供
不 足
我国从 1 9 9 8年起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现在 已大体上 形成由住房公积 金制度 、 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三部分 构成的住房社会保障体 系。就武汉市来说 , 19 从 9 3年开始保障 性住房 建设 ,现已有近 1 5万户家庭住进 了经济适用房 , 万余 4 户低收入家庭享 受了廉租房保障 ,实 现了人均 月可支配收 入
完整的住房保 障体 系。
二 、 国保 障性 住 房 面 临 的 问题 我 1 住 房 保 障 法 制建 设 滞 后 , 障性 住 房 的相 关界 定 不 准确 、 保
保 障 性 住 房 建设 “ 民 区 ” 城 郊 化 等 问题 。 本 文 针 对 这 些 问 贫 和
题 , 出 了一 些 有 效 的 对 策 , 提 以促 进 我 国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

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标准

深圳: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标准

地产开 发投 资 8 1 1 2 .2亿元 ,比去年 核、 示、 公 复核 、 盖章 、 收件 、 退件 和档
.% 房 2 1 年 6月份 7 02 0个大中城 同期 增 长 7 9 , 地产 开发 投 资 占全 O3。 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社 会 固 定 资产 投 资 的 5 . % 按 房 屋
18 . 1万 平 方 米 , 比 环 比价 格 上 涨 的城 市 中 , 幅 均 未 超 房 施 工 面 积 1 77 7 涨
过 06 . %。
深圳 :公布保 障性住房建设 试 行标准
近 日, 圳 市 住 建 局 公布 《 圳 市 深 深
去 年 同期 增 长 1. % 其 中 , 品房 新 27 。 商
一 ( 与 去 年 同 月相 比 ,0个 大 中 详 细 情 况 逐 一 声 明 , 旦 发 现 其 提 供 为 四个 居 住 空 问 的模 式 。 时 , 类 户 二) 7 同 各 城市 中, 格 下降的城市有 5 价 8个 , 上 的声 明 书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 取 消 其 型 均 有 严 格 对 应 的 建 筑 面 积 。A类 户 将 5平 B类 户 型 建 涨 的城 市 有 1 个 。6月份 , 比价 格 批 准 资 格 。广 州 市住 房 保 障 办 还 在 原 型 建筑 面 积 约 3 方 米 ; 2 同 上 涨 的 城 市 中 , 涨 幅 均 未超 过 2 6 , . %
232 试 》( ( 与 去 年 同月 相 比 ,O个 大 中 开 工 面 积 19 . 8万 平 方 米 , 下 降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标 准 ( 行 ) 以 下 简 二) 7 5 3 。卜 5月 , 海 市 商 品房 竣 工 面 称 《 准》 , 中规 定 新 建 保 障 房 户 型 上 标 )其 城市 中, 格下 降的城市有 5 价 7个 , 持 1. % 6 . 5万 8 平 的 城 市 有 2个 , 上 涨 的 城 市 有 1 积 7 8 7 平 方 米 , 比去 年 同 期 增 面 积 应 为 8 平 方 米 以 内 的标 准 户 型 。 1 25 。 0 个 。6月 份 , 比 价格 上涨 的城 市 中 , 长 1. %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竣 工 面 积 同 时 , 选 址 区域 应 在 公 交 车 站 点 5 0 同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之我见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之我见
为主” 向“ 租售并举” 的政 策 转 变 。 并 以解 决 深 圳 市 中低 收 入 户 籍 人 口和 符合 规 定 条 件 的非 户 籍 常住 人 口的住 房 保 障 为 目标 。2 0 0 7年 1 2月 , 深
金 定 价 准则 主 要 有两 个 核 心依 据 。一个 是 2 0 1 2 年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部 令第 l 1 号公 布 的 《 公共 租
条例 》 ,首 次 以地方 立 法 的方 式 明确公 租房 的相
关 问题 。其 中 , 将公 租 房定 义 为 由政府 提供 政 策
优惠 , 限定 套 型 面 积 和 出租 价 格 , 按 照 合 理 标 准 筹集 . 面 向 中低 收 入住 房 困难 家庭 或单 身 居 民 出
租 的具 有保 障性 质 的住 房 。
童墅; 型
C H I N A R E A L E S T A T E
深圳 市公 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之我见
王德 响 深 圳 市住 房 和 建设局
周 庆 北 京 大学 深圳研 究 生 院
公共租赁住房 ( 简 称公 租 房 ) 是 全 国保 障 性
住 房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随着我 国公 租房 建设 规模
商 品住 房市 场 指 导 租金 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下 浮 确
府 投入 , 建 设资 金来 源单 一 的问题 。
2 . 公 租房 定价 体 系不完 善
现行 深圳 公 租房 定价 方 式不 够科 学 , 定 价 系 统不 完善 , 主要体 现 在缺 乏充 分 的数 据支 持 和科 学 的定 价 理论 上 。 在制 定公 租房 租 金 的实 际操 作 层面 , 是按 照公 租 房项 目附近 普通 住 房市 场租 金 平 均 价 格 的 一 定 比例 下 浮 来 确 定 其租 金 的 。 因 此 .深 圳 市 每 一个 公 租 房 项 目产 生一 个 租 金 标 准 。这 种 方式 在执 行 上简 单 , 但 缺乏公 平 性 以及 未考 虑不 同群体 的收入水 平 。 在 深圳 受公 租 房保 障 的群 体 其 收入差 异 是较 大 的 ( 例 如 各级 人才 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高效、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对全市发展的战略性意义(一)城市更新事关城市长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是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瓶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关键举措。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刻不容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我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已初步形成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完成一批、准备一批”的局面。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城市更新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配套、历史遗留问题多、项目拆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比,与全市迫切的更新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任重道远、时不我待。

(三)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协同推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5号)《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深圳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深圳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优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房,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专门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才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人才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才房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人才房建设;(四)审核、分配人才房;(五)监督人才房的使用和管理;(六)其他与人才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人才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才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房屋质量。

第八条人才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房的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出资,并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人才资格认定第十条申请人才房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三)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人才资格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二)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人才。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监管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乙方(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第二条用地概况(—)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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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
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

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
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其中《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类户型。

(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建设标准》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

四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最大不能超过88平米。

配套
部分保障房或配套公共食堂
深云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入伙后,业主们纷纷抱怨买菜难,出门难,小区周边配套设施很差。

本次《建设标准》强调,保障房应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为城市片区(含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保障性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及交通便利的地段。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可酌情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洗衣房及其相关服务设施,引入社会运营的方式。

对于产业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小区或组团规模统一设置公共食堂,视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调节其规模。

社区家庭临时接待服务设施,则可以考虑与物业管理相配合,由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视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调节其规模。

此外,在桃源村三期装修质量丑闻之后,本次《建设标准》依然明确,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100%。

但对保障房质量,对装修材料的选择做了详细规定。

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部品,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

■数字亮点
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
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最大不能超过8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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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规定实施绿色装修
南都讯记者周昌和“我国每年因装修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进而导致上百万儿童患病。

”这是在深圳举办的倡导绿色装修的公益活动上,与会专家、深圳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朱寿会透露的信息。

同时,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已立法规定实施绿色装修,即将出台。

在深圳,市民因装修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情况,十分突出。

此前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调查表明,在深圳装修市场上,劣质建材的情况时有发生。

即将出台的《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规定,实施绿色装修,在新建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商品房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预评价,采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绿色装修材料。

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

据了解,甲醛、苯等室内污染是家居环境致病、致癌的“头号杀手”,其主要原因是装修中使用了化学胶粘剂和使用化学胶制作的人造板材及家具。

而在本次公益活动上,送出的绿色建材主要是以天然植物胶粘剂产品为核心的系列建材。

目前,深圳正大力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装修、绿色生活。

(作者:周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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