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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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

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

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1‎、秤‎不在‎大小‎在于‎准,‎官不‎在大‎小在‎于公‎。

‎2、‎莲因‎洁而‎尊,‎官因‎廉而‎正。

‎3‎、守‎廉则‎心静‎,守‎志则‎眼明‎。

‎4、‎清廉‎守志‎,邪‎-恶‎难欺‎;严‎与律‎己,‎无欲‎则刚‎。

‎5、‎乐自‎清中‎出,‎烦从‎贪里‎来。

‎6‎、‎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7‎、人‎无骨‎气五‎尺肉‎,心‎不染‎尘千‎秋魂‎。

8‎、欲‎除烦‎恼须‎无我‎,想‎求康‎乐莫‎贪心‎。

9‎、两‎袖清‎风品‎自高‎,高‎风亮‎节人‎自敬‎。

1‎0、‎诗堪‎入画‎方为‎妙,‎官到‎能贫‎乃是‎清。

‎1‎1、‎绳从‎细处‎断,‎祸由‎贪念‎生。

‎1‎2、‎病非‎一朝‎一夕‎所致‎,罪‎从一‎角一‎分贪‎来。

‎1‎3、‎廉政‎犹如‎登高‎,越‎往上‎越神‎清气‎爽;‎贪‎婪犹‎如掘‎井,‎越往‎下越‎足深‎难拔‎。

1‎4‎、妻‎贤夫‎祸少‎,官‎廉民‎益多‎。

1‎5‎、清‎廉赢‎得万‎众景‎仰,‎腐-‎败落‎得家‎破人‎亡。

‎1‎6、‎‎贪婪‎埋祸‎根,‎侥幸‎铸大‎错。

‎17‎、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18‎、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19‎、清‎为至‎宝一‎生用‎,德‎作良‎田万‎世耕‎20‎、贪‎污受‎贿‎风声‎雨声‎都是‎警笛‎声2‎1‎、绵‎绵细‎雨湿‎衣衫‎,小‎小贪‎心毁‎明节‎2‎2、‎党纪‎国法‎指南‎针,‎民情‎民-‎意晴‎雨表‎2‎3、‎酬薄‎酬厚‎皆为‎百姓‎血汗‎,位‎卑位‎尊同‎是人‎民公‎仆。

‎2‎4、‎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直,‎行正‎则威‎严。

‎2‎5、‎为官‎不求‎门前‎热,‎心有‎净土‎是家‎园。

‎2‎6、‎‎为官‎莫做‎私心‎事,‎从政‎还需‎公道‎人。

‎27‎、自‎古清‎官民‎颂,‎从来‎污吏‎法难‎容。

油罐车偷油的法律案件(3篇)

油罐车偷油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需求量逐年增加,石油市场逐渐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

油罐车偷油案件时有发生,给石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某地发生的油罐车偷油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启示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石油公司发现其位于某市的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大量油品被盗现象。

经调查,该公司共有5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被偷油,总损失金额高达100万元。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驾驶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偷油设备,将油品盗取后出售。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通过偷油设备,将油品盗取后出售,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在偷油过程中,对油罐车上的油泵、油管等设备进行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近年来,我国油田盗油事件频繁,不仅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还威胁到了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盗油行为,各大油田共同开展了打击盗油专项工作。

本文将从专项工作方法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项工作方法1.建立健全油品管理制度打击盗油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建立健全油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巡逻管控,确保管线、设备安全完好,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使用高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大油田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如使用红外线监测仪、无人机等设备,以便对管道及其周边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盗油行为。

3.加强监管力度针对盗油行为,油田开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加大对盗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监管平台,让社会各界可以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二、对策1.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由于盗油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广泛,不同地区的油田又无法做到随时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加大打击盗油犯罪分子的力度。

调动警察、国土、海关、工商等多部门的力量,针对盗油犯罪分子展开联合行动,形成强大的打击盗油犯罪的合力。

2.加强与社区合作加强与社区合作是打击盗油行为的重要手段。

油田可以通过与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建立联系,动员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打击盗油犯罪,让居民成为监管的一员,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3.加强法规建设油田打击盗油需要有相应的法规进行保障。

需要加强法规建设,制定更加细化、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盗油行为进行一一规范,让每一起盗油案件都能够受到有力的打击和严惩,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总之,打击盗油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需要油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科学的对策,形成多方合作的治理机制,才能够真正达到打击盗油的目的。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试论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的量刑标准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2007 年1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人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1. 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2. 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3. 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4. 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5. 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6. 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8. 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9. 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
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石油工业
【发文字号】[86]油办字第434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6.07.19
【实施日期】198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
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86]油办字第434号1986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石油企业:
去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破坏输油输气管道的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据大庆、华北、胜利、中原、河南等十五个油田和管道局、物探局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发生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的案件八百二十起,被盗窃、哄抢钢材二千多吨(其中油管四万多米)、原油及成品油一万多吨,各种动力线十万余米,水泥二千余吨,木材三百多立方米,电机一百二十台及其他大量生产物资,直接经济损失八百余万元。

有些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如有的犯罪分子将进口重要机
器设备毁坏后盗窃变卖,使企业停工停产;有的破坏输电线路,导致大面积停电,造成原油减产;有的将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钻孔偷放油、气,大量油、气冒出地面,形成严重火险隐患;有的油田附近几百名群众,在村干部带领下,哄抢油田施工现场的物资,殴打作业职工,烧毁住房及设备,致使生产无法进行。

这些破坏活动,严重影响石油生产的安全,危害社会治安。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转石油部《关于一些油田生产物资被大量盗窃和哄抢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盗窃和哄抢油田和其他国营厂矿的物资,同抢劫银行、商店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行为”,“各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侦查监督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发[1993]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2.01【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一时期,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今年1至4月,安徽省境内的五个工务段共发生拆盗铁路器材、盗割通讯线路的案件100余起,仅破案收缴的钢轨、桥梁等铁路器材就达110吨。

今年5月,某沿海地区的一条军用通讯电缆被盗割2万多米。

1月至5月,胜利油田所属的陈庄油田被盗窃抽油杆9820米,油管、输油气管线6730米,电力线1520米和3口油井重10余吨的整套抽油机。

7月13日,胜利油田东营至幸店的一条输油管道,在广绕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因2个阀门被盗割,导致6896吨原油外泄,污染面积近百亩。

6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广播电视局中波转播台的馈线被盗割1000多米,导致转播停机。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打击不力。

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没有引起重视,破案率不高;对一些犯罪分子处罚偏轻,甚至罚款了事,没有震慑力。

二是一些个体收购人员唯利是图,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收购规定,对出售物品者不登记、不验证,明知赃物也照收不误;还有一些乡镇办的冶炼、熔炼厂擅自收购废旧金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助长了盗窃、破坏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把盗窃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使盗窃、破坏风愈演愈烈。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日益枯竭和国际油价的上涨,油田盗油现象屡禁不止。

在这种情况下,各油田公司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来打击盗油行为,保护油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一、加强监控和巡逻油田公司可以加强对油田周边地区的监控和巡逻力度,采用现代化的监控技术和设备,例如红外线摄像头、无人机等,对潜在的盗油行为进行监视和探测。

加大对油田管道、设施和车辆等重点区域的巡逻力度,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盗油行为。

二、加强安全管理油田公司需要加强对油田设施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油田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采取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严格审核和许可的人员和车辆才能进入油田工作区域,防止盗油分子借机作案。

三、加强技术应用油田公司可以加强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油田生产管理系统和油田设施监控系统,对油田设施和管道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油田设施和管道进行隐患排查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法律合规油田公司需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打击盗油行为的专项行动。

加强对盗油行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盗油行为的谴责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盗油行为的合力。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盗油行为。

五、加强信息共享油田公司可以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合作战机制。

加强与油田设备供应商、物流运输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合作,共同分享盗油信息和经验,共同制定打击盗油的综合对策。

打击盗油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油田公司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采取一系列的综合对策和专项工作方法来应对。

只有通过加强监控和巡逻、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应用、加强法律合规和加强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盗油行为,保护油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
为了防止偷油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于油品的管理和监管。

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偷油行为,还可以保障油品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

首先,加强对于油品管道和储存设施的监控和管理。

这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巡检管道和储罐、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等措施,以确保油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到损坏或盗窃。

其次,建立健全的油品销售和交易管理制度。

对于油品的销售和交易需要严格监管,包括建立油品交易的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对于油品销售点的监管和检查、规范油品销售和交易手续等,以防止通过非法交易手段偷盗油品。

另外,加强对于油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油品产地管理制度、加强对于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油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并防止在生产环节中出现油品的盗窃和造假行为。

此外,加强对于从事油品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通过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减少从业人员参与偷油行为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需要全面覆盖从油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障油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偷油行为的发生。

企业“反内盗”须重教育

企业“反内盗”须重教育

企业“反内盗”须重教育作者:王坤常玉龙来源:《企业文明》2015年第02期长庆油田作为油气生产企业,多年来为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广大员工利益,一方面坚持不懈地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另一方面锲而不舍与涉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油田治安环境日趋向好,但目前油田生产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部分地方村庄和村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盗抢油气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同时,油田个别员工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或内勾外联、或盗卖物资、或非法侵占。

面对当前严峻的油区治安环境,必须坚持内抓管理,外抓治理,向法制教育与治安防范统筹兼顾、内外并重转变。

结合油田员工“反内盗”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目标,进一步拓宽教育领域,延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涵,为油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油田基层单位“反内盗”教育面临的困难用工形式多元,员工敬业精神参差不齐。

随着企业用工机制的变化,劳务用工队伍急剧扩大。

由于劳务输出单位片面追求“人头”效益,源头上造成这部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人员进入时就抱着捞一把便走的心理,给管理工作、油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教育手段单一,不能有效提高学习热情。

管理人员对当前青工群体及个体情况不能有效跟进研究,对教育内容和过程缺乏精心设计与准备,被动教育、填鸭教育在一定程度还普遍存在,员工在过于呆板的宣教过程中极易产生疲倦感和抵触情绪。

工学矛盾突出,教育时间不能有效保证。

原油生产任务的完成作为主要业绩考核指标,繁重的工作任务占据了员工大量精力,久而久之在学习教育中丧失了“钻”“挤”精神,员工出现了没时间学、不愿意学的问题。

基层单位分散,工作流程独立特征较强。

油田企业做为一个没有围墙的工厂,员工一个人驻守单井单站,缺乏有效地、针对性的监管,在给油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同时也给教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教育监督失衡,部分管理人员职责缺失。

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还没有纳入个别单位领导的视线,重生产经营、轻法制教育的现象还很普遍。

(承运商管理附件一)青海石油分公司公路运输环节偷盗油品处理暂行办法(2013版9月)

(承运商管理附件一)青海石油分公司公路运输环节偷盗油品处理暂行办法(2013版9月)

青海石油分公司公路运输环节偷盗油品处理办法为加强公路运输油品管理,保证油品运输数质量及运输安全,严厉打击偷盗油品不法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下属西宁、海东、海西、格尔木4个地市分公司、海南筹备处(以下简称分公司)所有油品承运车辆。

第二条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公司对所辖油品承运车辆进行运输油品管理和检查,发现有偷盗油品行为的,及时上报省公司相关部门,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实施处罚。

经营管理处、零售管理处、安全数质量处等部门对公路运输油品管理实行督查。

第二章细则第三条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所有油品承运油罐车车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合格,并签订相应合同,取得中石化油品运输资格后,方可进入中石化油品运输系统进行油品配送。

第四条取得中石化油品运输资格的油罐车,原则上为运输承运合同单位管理车辆,如因承运合同单位运力无法保障,需调用非合同单位运输车辆进行配送的,需与经营管理处或地市分公司签订临时运输协议,本办法所有条款适用于乙方。

第五条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与承运单位签订的合同,一年一签。

每年期满时对合同油罐车进行油品运输损耗考评,考评由地市分公司经营科统计,安数科审核,报经理审定后上报省公司经营管理处,作为承运商考评依据,考评不合格的,一律取消为中石化系统运输油品的资格(以下简称取消承运资格)。

第六条合同承运油罐车应具备相应油品运输资质,并需按照承运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对于无故停运、拒载和不服从统一管理的油罐车,取消承运资格。

第七条合同承运油罐车必须按时进行油罐容积检定,如发生超期未检,经营管理处有权暂停该车的配送业务。

对油罐车油罐容积表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的,一经查实,处以10000元罚款,并取消承运资格。

第八条合同承运油罐车不得擅自增加油罐车自用油箱及容积,不得擅自改装罐体结构,不得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油罐增设输油管线、暗设夹层仓等,否则,一经查实,处以50000元罚款,并取消该车承运资格。

司机偷盗油品情况汇报

司机偷盗油品情况汇报

司机偷盗油品情况汇报近期,我公司发现了一些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盗窃油品的情况,经过调查和汇总,现将情况汇报如下:首先,根据我们公司的监控系统显示,有多名司机在运输途中擅自将部分油品转移到私人容器中,并没有按照规定的目的地交付。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运输规定和道德准则,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其次,我们在对相关司机进行调查时发现,部分司机存在利用假装车辆故障等借口,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盗窃油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给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另外,我们还发现一些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与他人串通盗窃油品的情况,他们利用内部信息泄露或者利用熟悉的路线和交通规律来实施盗窃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司机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我们对所有司机进行了再次的培训和教育,强调了公司对于盗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加强了对于油品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检查。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于公司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内部人员泄露公司的运输信息。

最后,我们也加强了对于与公司合作的外部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不会参与到盗窃油品的行为中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于司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控系统和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的油品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盗窃油品的行为,维护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总之,司机偷盗油品的情况已经引起了我们公司的高度重视,我们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受到损害。

希望全体员工和相关部门能够共同努力,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偷油法律后果(3篇)

偷油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偷油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石油资源,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偷油的法律后果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偷油的法律定义偷油,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盗取、运输、销售、使用石油及其产品,或者为盗取、运输、销售、使用石油及其产品提供帮助、便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偷油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三、偷油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偷油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偷油的法律后果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偷油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利益,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偷油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偷油行为人应当赔偿因偷油行为给国家、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偷油行为人与他人签订有相关合同,其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3)恢复原状:如果偷油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偷油行为人还需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3. 行政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偷油行为人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偷油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偷油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罚款处罚;(3)吊销许可证件:对于情节严重的偷油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四、案例分析某地发生一起偷油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了某油田的大量石油。

经调查,该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应当赔偿因偷油行为给国家、油田造成的经济损失;3. 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打击偷盗油情况汇报

打击偷盗油情况汇报

打击偷盗油情况汇报
近期,我单位对偷盗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调查。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偷盗油情况严重,给企业生产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打击偷盗油行为,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油库的安全监控。

我们在油库周边增加了监控设备,加强
了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油库的安全。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油库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有效地减少了偷盗油的发生。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运输车辆的监管。

我们对所有进出油库的运输车辆进行了
严格的检查和登记,确保了每一辆车辆都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我们还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有效地减少了偷盗油的发生。

另外,我们加强了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管理。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和客户档案,对他们的信誉和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我们还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地减少了偷盗油的发生。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我们开展了偷盗油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员工对偷盗油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地减少了偷盗油的发生。

综上所述,通过我们的努力,偷盗油情况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我们将继
续加强对偷盗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打击偷盗油行为而努力!。

偷盗原油整治方案总结汇报

偷盗原油整治方案总结汇报

偷盗原油整治方案总结汇报标题:偷盗原油整治方案:打击犯罪、保障资源与经济安全一、综述偷盗原油是犯罪活动的一种表现,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为了打击偷盗原油行为,保障资源与经济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本文将综合分析各国偷盗原油整治方案,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国际现状与整治手段1. 国际现状世界各地对原油偷盗现象普遍关注,其中尤以墨西哥、尼日利亚等国居多。

盗贼通过利用未授权设备、内外勾结等手段,大规模盗取原油。

这既对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整治手段(1)政策和法律措施: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对偷盗原油行为进行打击。

比如,加大对盗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判决力度等。

同时,还出台了相关法律,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

(2)监测技术:通过安装监控设备、使用卫星和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对输油管道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盗油行为,并追踪犯罪分子。

这些技术手段在预防和打击偷盗原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加强管道安全:加强对输油管道的安全监控与维护,提高管道的安全性能,减少破损和泄漏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盗油行为的发生。

三、中国整治实践与经验1. 整治实践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原油消费国之一,也面临着原油偷盗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

例如,加强对涉及原油运输和储存的企业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等。

2. 经验总结中国在整治偷盗原油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首先,依法治理,加大对偷盗原油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刑事制裁。

其次,加强监测技术的应用,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再次,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打击盗油犯罪。

四、建议与展望1. 建议(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偷盗原油问题。

多国合作能够更好地收集和分享情报信息,提高整治偷盗原油行动的效率与成功率。

(2)加大对技术手段的研发投入,提高监测技术的准确性和灵敏度,从而降低偷盗原油行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浅议企业油品拉运防盗管理措施

浅议企业油品拉运防盗管理措施

浅议企业油品拉运防盗管理措施【摘要】遏制和杜绝油品盗卖行为是石油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历年来,石油企业油品盗卖案件频发不断,引人深思,从形成原因上分析,有客观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根源,有体制机制的缺失,也有执行力不到位的情况。

切实减少和杜绝石油企业员工和油品拉运业务承包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

笔者通过关注和研究,针对存在的典型问题,结合防范措施在实际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就企业油品拉运防盗管理措施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企业油品防盗管理措施随着燃料油价格的不断走高,石油企业盗卖油品的案件不断增加,已经引起了各层面的高度重视。

近些年的油品盗卖案件呈现出企业员工更容易受利益驱动、非法收油人员对企业员工的渗透和威逼手段层出不穷、作案手段更隐蔽等特点,比以往发生的案件有了较大变化,给企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客观上增大了管理部门的防范难度。

笔者在石油企业内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应用,谈谈如何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制定措施,进而遏制和杜绝盗卖企业油品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1 整章建制,健全监管机制针对油品拉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隐患,企业主管内保安全的职能部门要组织召开油品拉运管理的专题会议,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出《盗卖油气产品行为处理和举报奖励办法》,严明纪律,强化管理,预防和打击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卖企业油品的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组织员工和油品拉运业务承包人员签订《反盗卖油气产品承诺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行反盗卖油品承诺制。

2 营造声势,开展“反盗窃”专项行动制定“反盗窃”专项行动方案,前期对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阶段性任务进行深入宣贯,确保员工及业务外包人员入眼、入耳、入心。

期间组织开展反盗窃大排查、大走访活动,鼓励员工和知情人员以多种途径提供线索。

成立反盗窃油品管理督查组,就专项行动收集的线索进行整理,深入调查,逐项核实,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必要时要和地方公安机关联手,侦破较大的内勾外联盗卖油品的案件,达到树立正气和警示教育目的。

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

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

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油品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公司内部盗油卖油行为发生,保护公司利益,
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责任部门
1. 公司油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油品的采购、存储、销售等相关工作。

2. 公司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盗油卖油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监控措施
1. 公司将安装监控摄像头在油品存储和销售点,对有关人员进行监控和记录,以防止盗油
卖油行为的发生。

2. 油品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对监控摄像头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员工管理
1. 公司严格审查员工背景和信用记录,确保不雇佣有盗窃行为的员工。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盗油卖油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处罚措施
1. 对于涉嫌盗油卖油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立即停止其工作,取消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及
时报警处理。

2. 公司将追究盗油卖油行为员工的法律责任,依法追回被盗油品,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章案例分析
1. 公司将定期对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进行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
和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建立员工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公司内部油品管理工作,及时
发现和处理盗油卖油行为。

第七章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权利。

以上就是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偷油卖油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油品管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仓储、运输、销售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坚决反对偷油卖油行为,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四条公司设立油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油品管理制度,监督油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购部门在采购油品时,必须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油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六条仓储部门对入库油品进行严格验收,确保油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

第七条运输部门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加强油品监管,确保油品安全,防止油品流失。

第八条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销售渠道。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油品进行盘点,确保油品数量准确无误。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偷油卖油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对于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奖金等处分;(三)对于知晓偷油卖油行为而不举报的员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四)对于提供偷油卖油线索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参与偷油卖油的外部人员,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对积极举报偷油卖油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员工,给予以下奖励:(一)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挽回损失的大小确定;(二)对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油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民愤难平 国法难容

民愤难平 国法难容

民愤难平国法难容
曾子敬
【期刊名称】《会计之友》
【年(卷),期】1987(000)004
【摘要】<正> 编辑同志: 我看到86年第五期您刊登载的许晓琳、马如胜、武学立、张权、苏万里等人利用职权诬告、诽谤、陷害会计人员,感到十分气愤。

他们
的胡作非为,说明其目无法纪,滥用权势,丧失作为一个国家干部的起码条件,在群众中起到极坏的影响。

我作为一名归侨教授,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践踏民主法制,有的已构
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文革”已过去十年多了,他们还采用“四人帮”“打、砸、抢”的法西斯手段,对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会计人员肆无忌惮
地进行打击迫害,这些人理应绳之以法。

“文革”给我们国家带来重大的灾难,全国
人民对此深恶痛绝,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更是记忆犹新,切齿痛恨。

然而在实施民主法制教育的今天,作为山西农工民主党
【总页数】2页(P8-9)
【作者】曾子敬
【作者单位】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归侨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远离民愤抑或迁就民愤——论民愤在刑事司法中的角色定位 [J], 黄艳葵
2.在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贪官审判该不该考量网络民愤 [J], 扈晓芹
3.抓赌不"斩草除根"难平民愤 [J], 三月春
4.在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贪官审判该不该考量网络民愤 [J], 扈晓芹;
5.数据造假国法难容——再论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J], 本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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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油的法律后果(3篇)

偷油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然采取偷油行为。

本文将探讨偷油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一、偷油行为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偷油,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盗取、收购、运输、销售石油及其产品,或者破坏、损坏输油管道、储油设施等行为。

2. 危害(1)破坏国家石油资源:偷油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石油资源的流失,对国家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偷油行为使正规市场石油价格受到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损害企业利益:偷油行为使正规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4)危害公共安全:偷油行为可能引发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偷油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偷油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具体罪名及刑罚如下:(1)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偷油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受害者有权依法向偷油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国法不容天理难容的意思

国法不容天理难容的意思

国法不容天理难容的意思
“国法不容”意味着国家的法律是严肃的,不容许任何人违反。

它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背景如何,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

而“天理难容”则更强调了道德和伦理的层面。

天理通常指的是自然的法则、道德准则或宇宙的道理。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天理,那么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会被认为是不可容忍的。

天理难容强调了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和对正义的追求。

综合来说,“国法不容天理难容”表达了一种强烈的态度,即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准则,都不允许恶劣的行为存在。

它呼吁人们遵守法律、秉持正义,并对那些违背法律和天理的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

这一表述常用于强调对违法、不道德或不公正行为的严厉批评,以及对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的强调。

它提醒人们,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层面,我们都应该坚守底线,追求正义和公平,不容许恶劣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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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试论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的量刑标准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2.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2. 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共同分赃;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4.个别加油站做假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对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对初次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其涉案金额不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多次(三次以上)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不论累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性手段偷盗油品的责任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

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该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该解释第一的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2、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案例1、2007年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此外,涉及该案的其他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在这起海底盗油案中,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被非法打孔,盗走原油10吨,原油同时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

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审判机关对该案案犯课以上述重刑,并在案发地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

2、2001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期间,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滑县、濮阳市、新乡市小冀镇等地的中洛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37起437.4吨,造成原油损失、抢修费、污染赔偿费以及管道疏通等费用337.4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世生等4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判处罪犯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死刑。

四罪犯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4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

被告人李照、陈文清采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乾和被告人熊美林。

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采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

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

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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