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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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电源、报警系统、太阳能贮能系统、安全系统等使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引用标准

GB5781/T-2000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JB3076-1999铅酸蓄电池槽

JB/T2599-1993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7630.1-1998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YD/T799-1996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3符号

3.1C10—10小时率额定容量(Ah);

3.2C3—3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3.3C1—1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60C10;

3.4I10—10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0/10;

3.5I3—3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3/3;

3.6I1—1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1;

4产品分类与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应符合JB/T2599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电池结构

5.2.1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7630.1标准要求.

5.3蓄电池尺寸

5.3.1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3.2外形尺寸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定.

5.4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

5.5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6容量

蓄电池按7.3条试验时,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应在前5次内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规定.

5.7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7.4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7.5条试验时,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

5.9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7.6条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5.10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7.7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11安全阀要求

蓄电池按7.8条试验时,安全阀的开阀压力为:10KPa~49KPa,闭阀压力为:1KPa~10KPa. 5.12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7.9条试验时,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240d.

5.13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7.10条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5.14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7.11条试验时,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试验条件

6.1试验蓄电池

试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后6个月以内的产品,并应以正立状态进行试验.

6.2试验用仪器

6.2.1电气测量

6.2.1.1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1.2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2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6.2.3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5级,或相当精度的仪器.

6.2.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6.2.5尺寸测试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6.3试验前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在25±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35~2.40V进行充电,时

间不低于24h,充电初期电流不超过3I10.

6.3气密性试验.

6.3.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静置24h.

6.3.2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部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s~5s.

6.3.3蓄电池应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7试验方法

7.1外观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2尺寸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3容量

7.3.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温度为25±5℃时,10小时率容量用I1 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1小时率容量用I1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时终止,并记录放电时间.

7.3.2容量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来计算10小时率容量及1小时容量.

7.3.3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6条规定.

Ce=——————....................(1)

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7.4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及环境温度为25±5℃

时,用30I10电流放电1min;或用60I10电流放电5s.

7.5耐过充电能力

7.5.1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5.2在环境温度为25±5℃范围内,用0.3I10的定电流连续充电160h.

7.5.3耐过充电终止后静置1h,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7.6荷电保持能力

7.6.1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表面应清洁,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开路保存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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