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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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资料
1产品总则
1.1本规书为定货合同的附件,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如果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低于供方的标准时,供方可以提出意见得到需方的许可,
为了本规书要求的设备成功地和连续运行,供方可以提供技术先进和更新经济的设计或材料。
1.3除本规书的法规和标准之外,供方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1.4当这些标准、法规或规书之间发生任何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供方必须以书面形
式向需方提出这些矛盾的解决办法。
1.5本设备技术规书未尽事宜,由需、供双方协商确定。
1.6 本规书适用于XXXX变电站工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技术和有关方面的要求,其中包括技术指标、性能、结构、试验等要求,还包括资料交付及技术文件要求等。1.7 供方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应与标书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一致。在规书中提出的只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供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7 如供方未对本规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需方将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2 技术要求
2.1法规和标准
2.1.1 所提供的直流电源柜设备必须符合,但不限于下列的到定货日期止有效的所有法规和标准,包括附录。
a)GB193《包装箱储运指示标记》
b)GB1957《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c)JB5777.3《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基本试验方法》
d)《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e)DL/T5044-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f)GB/T 2900.1—1993 《电工术语基本术语》
y)GB/T 2900.11—1977 《电工术语蓄电池名词术语》
j)GB 4207—1993 《外壳防护等级》
k)GB2406《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l)GB242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m)JB5777.2《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n)GB/T 1337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p) DL/T 720—20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q)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r)GB 2900.11—77 《蓄电池名词术语》
s)GB 13337.1—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j)JISC 7707—1992 《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2.2气象特征与环境条件
2.2.1 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2.2.4 温度(户外) -5℃~40℃
2.2.5 地震烈度 7度
水平加速度 0.3g
垂直加速度 0.15g
安全系数 1.67(同时作用)
2.2.6振动:应能承受f≤10HZ振幅为0.3mm及f≥10~150HZ时加速度为1m/s2的振动。
2.2.2 最大月平均相对湿度 90%
2.2.3 最大日平均相对湿度 95%
对蓄电池的要求
2.3.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0℃~+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使用的温度为5℃~30℃。
2.3.2蓄电池结构应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
2.3.3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的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2.3.4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正、负极端子应便于用螺栓连接,其极性、端子外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
2.3.5蓄电池正极板厚度不得低于3.5mm。
2.3.6蓄电池的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污迹。
2.3.7蓄电池组中各蓄电池的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不得超过相关规程的规定值。
2.3.8蓄电池间的连接条电压降应不大于7mV。
2.3.9蓄电池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蓄电池在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围,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围。
2.3.10蓄电池组容量
容量:400Ah
蓄电池型式: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
单体电池标称电压:2V
浮充电压:2.23V~2.27V
均充电压: 2.30~2.33V
蓄电池数量:206只(分两组,每组103只)
单体电池终止电压:1.77V
使用:25℃下,浮充使用寿命≥12年,在此时间不需检查电解液比重或加水。
自放电率:20℃下,日自放电率小于额定容量的0.1%或月自放电率小于额定容量的4%。
蓄电池组应按相关规程规定的方法试验,并满足其要求。
蓄电池组 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循环不低于 0.95C
10,第 5次循环应达到C
10
,
放电终止电压为1.77V。
2.3.11蓄电池应密封良好,无论立放或卧放均无电解液逸出。
2.3.12蓄电池应具有优良的防酸及排气性能,当压力超过正常值时应可靠排气,压力恢复正常值时应可靠密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应确保排出的气体不含酸雾。
2.3.13 蓄电池采用组架安装,并安装于蓄电池室。厂家应标示每个蓄电池的序号和组别。蓄电池组架要求见2.4和2.5。
2.3.14 蓄电池以30I 10的电流放电1min ,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2.3.15 蓄电池静置90d 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70%。 2.3.16 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2.3.17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部爆炸。
2.3.18 蓄电池组事故冲击放电能力应满足相关规定。蓄电池组以预放电流1I 10放电1h 后,叠加冲击电流7I 10放电1次,冲击放电时蓄电池组端电压应不低于202V 。 2.3.19 蓄电池用0.3I 10电流连续充电160h 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2.3.20 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相关规程的规定值。标称电压2V 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210d 。
2.3.21 蓄电池在-30℃~65℃温度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密封性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
2.3.22 蓄电池组应具有1I 10充放电曲线和具有2I 10、3I 10、(4I 10)、(5I 10)、(10I 10)放电曲线。
2.3.23 蓄电池组应具有不同放电电流放电1h 后,叠加不同冲击电流(时间为0.5s)的特性曲线。 放电电流:0、1I 10、2I 10、3I 10、(4I 10)、(5I 10));冲击放电电流:0~15I 10、(20I 10)、(25I 10)、(30I 10),冲击放电电流:0~15I 10、(20I 10)、(25I 10)、(30I 10)。 2.3.24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阻值一致,允许偏差围为±10%。
2.3.25 制造厂家应提供的参数值围及特性曲线:⑴ 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及围; ⑵ 蓄电池浮充电电流值及围;⑶ 蓄电池的充电(恒压)电压值及围;⑷ 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值及围;⑸ 浮充电压与温度关系曲线;⑹ 蓄电池容量与温度关系曲线; ⑺ 蓄电池运行时正常的充放电周期。
2.3.26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状态下运行3~6个月,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相关规程的规定值。标称2V 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0.05V 。 2.4 清洁程度
2.4.1 设备发运前,设备外必须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