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戊烷相关安全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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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8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环戊烷相关安全规定详细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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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戊烷相关安全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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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戊烷物理特性及安全规定
1.1 环戊烷
中文名:环戊烷;五亚甲基
英文名:Cyclopentane;Pentamethylene
分子式:C5H10 相对分子量:70.08
结构式:
危险品分类及编号:3.1 类31003
1.2 环戊烷物理常数表
项目数据
熔点℃-93.7
沸点(101.3KPa)℃49.3
相对密度(水=1)0.7454
相对密度(空气=1)2.42
折射率(20℃) 1.4065
粘度(25℃) mPa.s 0.416
表面张力(20℃) dynes/cm 22.02 闪点℃-42
自燃点℃361
燃烧热kJ/mol 3287.8
临界温度℃238.6
临界压力mPa 4.52
蒸汽压(25℃) kPa 40
爆炸范围(Vol)% 1.1—8.3
蒸气压mmHg -10℃64.32 0℃106.62
10℃169.50
20℃259.69
30℃385.10
40℃554.73
1.3 危险特性
环戊烷是无色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不溶于水,能与醇、
醚和苯类混溶;属低闪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极易燃烧亦极易挥发,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及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其爆炸极限为1.1---8.3%(VOL%),闪点为-42℃,环戊烷气态与空气的比重为2.4,一旦泄露应立即驱散、稀释;一旦发生火灾,应用干粉、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与强氧化剂接触易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爆炸。

环戊烷属低毒类,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大量接触时能损伤皮肤,高浓度时有轻微麻醉作用。

1.4 储运与包装
槽罐贮存,建议使用地下储罐,若为地上储罐,则应加装水喷淋系统降温,尽量避免阳光直射。

环戊烷若为桶装,则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液体库房内,库房温度控制在26℃以下。

运输时防止包装容器相互剧烈碰撞,且应轻装轻卸,严防包装破损和泄露,防止静电、火源,严禁与强氧化剂共同储存和配装。

夏季运输避免高温日晒,必要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包装用铁桶,桶口严密不漏,桶皮厚度不小于1.2mm,每桶净重125kg—130kg。

包装物外应标明物品的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日期、厂名、“易燃品”、“防火”、“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

1.5 库房保管
a.入库验收:检验物品包装是否封口严密,有无渗漏和污染,物品为无色透明极易流动的液体,无沉淀杂质。

b. 堆码苫垫:铁桶包装应成行列垛码,采取垫板码垛方法,如堆码,高度2 桶高,垛距80-90cm,墙距、柱距30cm。

c.仓库检查:坚持一日二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养护,并做好记录。

d.温湿度管理:炎热季节严格控制温湿度管理,可依具体情况采取库房密封和喷水降温等措施,库温保持在26℃以下。

e.安全作业:装卸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大桶在地面上随意滚动、摩擦、撞击, 库房和操作现场不得穿带钉子鞋和化纤工作服,物品检验、倒桶、整理等各项操作均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
行。

f.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g.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1.6 急救/消防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消防措施:如着火可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
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1211 灭火剂泡沫、。

用水灭火无效。

1.7 泄漏应急处理
现场迅速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危险范围内火源。

应急处理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建议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a. 室外,用氮气吹扫,使其迅速挥发,防止聚集。

b. 室内,迅速收集到容器内,妥善处理,同时加强通风,防止聚集。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
降低蒸气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1.8 环戊烷罐区安全措施
a. 装置所有设备设有静电接地设施。

b. 装置区内易泄漏物料处应设置测爆仪。

c. 所有传动设备均采用防爆型电机。

d. 为防止沸点低于常温物料罐超压,均设有安全阀。

e. 泵房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防止易燃、易爆气体积聚。

f. 各物料地上贮罐设有水喷淋降温设施及阻火器(除带安全阀外)。

g. 装置设有隔油池,一旦出现跑、冒料可以在池内收集回收。

h. 扳手等维修工具应采用铜制材料,以免工作时产生火花。

i.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j. 装置区内设有若干避雷针。

1.9 环戊烷罐区安全注意事项
a. 严禁私自取用油品,不准在灌装区内给汽车加油或修车。

b. 搬运铁制容器时,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在地面摔、托、滚。

不准随意敲击罐体及管线。

c. 槽车装卸作业中,必须带阻火器,停车、熄火,各职能人员不准离开岗位,装卸完槽车(桶),封好后,方可启动汽车发动机。

d. 贮罐装料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e.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

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装卸完毕静止80 分钟后进行。

f. 操作现场不得穿带钉子鞋和化纤工作服。

1.10 环戊烷相关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a. 凡新入本装置职工或来此协作学习、培训、施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b. 进入现场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护工具,禁止穿化纤衣物进入装置区内,女同志外露长发不准超过肩,禁止穿带钉子鞋。

c. 未经许可的非本装置人员禁止进入现场,凡参观人员必须办理参观手续,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并且由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d. 进入岗位不准携带引火物品或任何引起火灾爆炸的物品,不准用铁器敲打设备和管道。

e. 严禁在生产岗位上洗衣物,严禁在生产设备、蒸汽管道上烘烤衣物及食品。

严禁用易挥发、可燃性液体物质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严禁随处摆放可燃性物料。

现场维修操作必要时要用铜制工具,湘潭市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戊烷产品相关安全规定- 6 -
严禁用铁制工具。

f. 严禁于装置界区内吸烟和动火,禁止穿着可产生静电或带有易燃物料的工作服去接近明火、高温设备及管线的场所。

g. 检修电气设备或传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设备开关或总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或有人作业等醒目标志,设专人看护。

其他设备,管道或闸门需要修理时,亦按照相关规定运行。

h. 非本岗位人员禁止对不熟悉的仪表及设备进
行调试,在岗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集中精力搞好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i. 装置设置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器材要定期检查,按指定位置摆放,非火灾等事故不得擅自动用。

2、易燃液体储运的通用相关安全规定
2.1 易燃液体储存的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有易燃、易挥发和受热膨胀流动扩散的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混合成一定的比例,遇火即能发生爆炸,故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处,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区域的范围内严禁烟火。

沸点低于或接近夏季气温的易燃液体,如乙醚、乙醛、二甲胺,这些易燃性液体,均应储存于有降温设施的库房或贮罐内。

易燃液体受热体积膨胀,炎热的夏季里常出现“鼓桶”现象,玻璃容器因受其膨胀而爆裂,故盛装
易燃液体的容器,应留有不少于5%容积的空隙,夏季不可曝晒。

易燃液体的包装应无渗漏,封口要严密。

铁桶包装不宜堆放太高,防止发生碰撞、摩擦而产生火花。

易燃液体闪点在0℃以下,沸点在50℃以下的储存的库温控制在25-26℃以下较为适宜。

贮罐高度的设计如超过17 米时,宜设置固定的冷却和灭火设备,如低于17 米时可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为了减少油气的扩散,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贮罐宜按压力贮罐设计,应设置安全阀并有冷却降温设施。

闪点低于28℃,但沸点在38-85℃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贮罐的进料管应合理设计,以防液体冲击飞溅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贮罐及其有关设施的防雷击、
防静电和电气设备的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易燃液体桶装库应设计为单层仓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设防火墙数间,每间应有安全出口。

桶装的易燃液体,不宜于露天堆放。

2.2 易燃易爆液体的处理
化工生产的污水中,往往含有易燃、可燃物质,为了防止下水系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对易燃可燃物的排放应严格控制。

如果把苯、汽油等有机溶剂放入下水道,因这类有机溶剂在水中的溶解度较小,且都比水轻,与空气接触以后,它们的蒸气就会从水中气化出来,这是很危险的,如果任其随水飘流,在所经的水面上就会形成一层易燃蒸气。

特别是在阳光照射和气压低时,危险性更大。

若遇火种会引起剧烈燃烧
或爆炸,随波逐流,火势会很快蔓延。

2.3 点火源的控制
在化工生产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能源有明火、高热物及高温表面、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冲击与摩擦、绝热压缩、自然发热、化学反应热以及光线和射线等。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中,应对各种点火源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以下对三种点火源具体说明。

a. 明火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贮槽和管道内部,不得用蜡烛和普通电灯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电器。

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内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焊割作业,最好将需要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至安全地点修
理。

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

b. 摩擦与撞击
化工生产中,摩擦与撞击往往成为火灾、爆炸的起因。

凡是摩擦或撞击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铜与钢、铝与钢等)制成。

铅、铜和铝不发生火花。

在倾倒可燃液体或在抽取可燃液体时,设备与金属容器壁相碰撞而发生火花,引起易燃蒸气的爆炸。

为了避免这类事故发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将设备可能撞击的部位覆盖起来。

搬运盛装有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拖拉、震动,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c. 高温物及高温表面
化工生产中,加热装置、高温物料输送管线及机泵等,其表面温度都较高,应该防止可燃物落在上面,引燃着火。

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注:本规定用以指导环戊烷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中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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