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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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车方):郑州龙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租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车辆及租赁款项
乙方从甲方租赁(品牌、型号)机动车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总价为计人民币佰拾万仟拾元(¥ )。
第2条租赁车款支付方式、期限
2.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车辆押金及购置税、保险等费用。首批款项为计人民币元。
2.2 剩余车辆租赁款元由乙方分月支付,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3条甲方的供车服务
甲方为乙方租赁车辆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3.1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协助乙方办理租赁汽车申请,并为该租赁还款提供管理服务;
3.2 甲方接受投车人的委托,对乙方进行资信调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
3.3甲方在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协助乙方申请汽车租赁;
3.4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开立月支付租赁款存款账户(账户为银行;户名为卡号为),并对账户资金进行划扣、结清管理,就乙方还款情况时时进行监督;
3.5 代理乙方办理投保、续保,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
3.6 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4条资信调查
4.1甲方接受投车人的委托,对乙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资信调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必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乙方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全面、完整。合同期内,乙方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5条车辆交付
5.1 在乙方支付首批款,并办理完毕车辆保险、入户登记等手续后,甲方可以交付车辆。
5.2 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车辆前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续保保证金和首批款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5.3 车辆交付乙方后,乙方不得要求退回车辆或解除合同。如经甲方同意退
回车辆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按退回车辆后两年车辆折旧期和车辆市场降价差价,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服务费、续保押金和首批租赁款等不予退回。
第6条保险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为本合同项下车辆在中国境内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车辆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和乘客险等险种。贷款机构要求办理保证保险的,乙方应当一并办理。
6.2 乙方购买的所有保险应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优先偿还租赁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所欠甲方款项。
6.3在乙方租赁期限未届满之前,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车辆投保、续保事宜,未得甲方同意不得解除委托。甲方代理保险事务,乙方应提供投保、续保所需的证明文件和甲方要求的其他协助。
6.4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办理第6.1条所列保险的首年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在每年车险到期前两个月全额支付次年的保险费。
6.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支付续保押金元。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照约定缴付保费的,甲方有权直接动用续保押金缴纳保费,并要求乙方在10日个工作日内补齐续保押金及当期应缴纳的保费。合同期间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有关保险约定的,乙方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贷款时,甲方有权将续保押金无息退还还乙方。
6.6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及时支付保险费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投保、脱保或有其他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情形的,续保押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车辆租赁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日收取违约金。
6.7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作为购买年月日至年月日年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借款的还款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适用月租金的约定。
第7条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乙方的租金还款基准日为每月15号,乙方应于还款基准日前将当月应向甲方或乙方留存于甲方的账户上支付足额租金。
第8条车辆所有权保留
8.1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未支付完毕之前,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和投车人所有。该所有权不以车辆登记证书或驾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非甲方而无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甲方的所有权。
8.2作为所有权人,甲方有权在认为必要的时候进入车辆内部查看车辆情况,乙方不得拒绝。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及行驶。
8.3 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前,不得将所购车辆赠与、转让、变卖、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或做出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处分行为。
8.4 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出现违约行为的,车辆所有权至租赁期限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转移至乙方。甲方应将保留的车辆所有手续一次性交付乙方。车辆所有权转移乙方后需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甲方根据现实情况可给予必要的协助,费用及甲方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9条车辆事故
9.1 车辆交付乙方后,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而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已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可以要求甲方将剩余租赁款全部结清。
9.2乙方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有权派人员赴现场查看车辆及事故情况,并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处理事故。乙方代为办理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项的费用按照甲方规定为准。
9.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4 因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10条反担保
10.1 乙方自愿为甲方的所有欠款提供反担保责任;
10.2 反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欠款承担反担保责任;
10.3 乙方及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服务费、保险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查询车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10.4 反担保期间为乙方全部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1.2乙方逾期偿还甲方借款、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
11.3合同到期前,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1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赠、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质押或进行有损甲方所有权的事实处分的;
11.5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