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
第三方未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否公开
第三方未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否公开作者:刘召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
该类型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成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难点。
本文从案件办理角度,剖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多发的原因,引导行政机关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关键词:政府信息;第三方;答复;公开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49-01作者简介:刘召生(1979-),男,汉族,山东五莲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一、基本案情2015年2月,申请人厉某向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县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涉及的“县政府会议纪要”。
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涉及该公司部分存量土地储备事宜,征询公司对该信息公开事项的意见。
该《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并未明确征询意见的期限。
2015年5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焦点问题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未对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作出回复,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履行相关职责。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在等待第三方作出明确答复的期间,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中断,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复议审理中,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1)(1)
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1)(1)(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号:()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受理员: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1)(2)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1 、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行为。
2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或告知书。
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1)(3)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核,现答复如下:口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制作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请您(单位)通过(单位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单位档案馆名称)查阅、获取。
口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的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元、复制费元、邮寄费元,共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至十二条关于“属于行政机关(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情形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形的答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黄政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一)公开方式1. 各县、各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 主动公开类的政府信息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进行公开。
3应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4. 州县政府网站和部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和渠道。
各政府网站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青政办〔2017〕193号)做好开办、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域内政府网站的做好网站建设相关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政府网站建设标准的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强制关停。
(二)公开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的回复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经济活动和公共服务等相关信息的一种透明化举措。
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是信息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在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更加民主、透明、规范地行使职权、开展管理和服务。
对于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的回复,制定规范的办法和规程显得尤为必要。
一、回复意见的重要性在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的过程中,回复意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回复意见不仅彰显了信息公开主体的主体责任和公开承诺,更重要的是,回复意见是一个落实民主决策、完善公共管理的过程,既展现了公开透明的决策理念,又增强了公众的参与感和信任感,建立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
规范、及时、真诚地回复第三方意见,对于落实信息公开的原则,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回复意见的原则1.及时性原则。
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及时对收到的第三方意见进行回复,避免拖延时间、消极应对的情况发生,让社会各界感受到信息公开主体的诚意和尊重。
2.全面性原则。
回复意见应当做到全面、详尽、清晰,不偏不倚地向公众解释、说明信息公开主体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让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事项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
3.真诚性原则。
回复意见应真诚、诚恳、坦诚,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该积极采纳并及时改进,不应该敷衍塞责,更不能以权谋私利。
4.宽容性原则。
社会各界对于信息公开事项的意见可能存在多样性,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保持宽容心态,对于不同意见持有者要尊重、理解、包容,不搞排斥、打压。
三、回复意见的程序1.及时收集意见。
信息公开主体应当设立健全的意见收集体系,建立意见征集评台,鼓励社会各界就信息公开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2.认真分析意见。
信息公开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炼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3.制定回复方案。
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意见内容,制定回复方案,明确回复的内容、方式和时限。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征求意见建议的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征求意见建议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征求意见建议的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公开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甘政公开办函〔2020〕13号)要求,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起草了《2020年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现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其中,请市司法局提供二十条第(六)项市级有关数据;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二十条第(八)项市级有关数据;请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二十条第(九)项市级有关数据。
请将修改意见于2月26日上午12:00前反馈市政府信息公开办(邮箱***************,联系电话:2298100,传真:2298102)。
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2021年2月24日武威市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征求意见稿)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
除特别说明的外,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2020年,武威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更高质量公开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二〇〇八年四月1文书目录1.即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10.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11.政府信息审查申请书1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1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14.即墨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15.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16.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17.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18.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年号)第(流水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年月日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存根)()第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第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辛政办字〔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辛政办字〔2020〕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0日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范。
一、受理(一)受理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受理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网络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务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和基本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要内容(一)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模板)
附件11.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黑建公开复〔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本机关已通过(政府信息具体发布网址)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12.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黑建公开复〔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2 —3.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内对外公开)黑建公开复〔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本机关将于近期内主动公开,您可通过(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获取。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3 —4.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黑建公开复〔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依申请公开案例
依申请公开案例【篇一:依申请公开案例】案例1卢某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卢某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案情】2015年3月,卢某通过申通快递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了《拆迁补偿遗漏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请求事项为:“区政府公开枣庄市畜牧珍禽示范园2011年4月份拆迁补偿公告遗漏信息,对超过租赁合同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20元,是补偿的房屋还是补偿的没盖房屋空地款。
”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
卢某认为区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遂诉至法院。
【裁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卢某向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卢某应该向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
区政府主张卢某应当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但信息中心是区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卢某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区政府在收到原告卢某的申请后,没有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因此区政府关于应该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卢某诉讼请求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卢某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张海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海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张海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海雷【当事人-公司】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元江【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海雷【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表述的是申请公开“菏泽市2020-1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范围红线及勘测地界四至范围图,2020年4月份菏泽市2020-1旧城区改建项周边、天悦府、国璟府、天华明珠、清华河畔、绿地理想城、绿地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31:21张海雷、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17行终3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雷。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某某建设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00004478618C。
法定代表人季士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亚娟。
委托代理人李秀军。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海雷因诉被上诉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参考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参考文本一、“予以公开”的情形××××(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或贵单位、贵公司等.下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申请.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您提供该政府信息。
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也可到我单位网站(网址:××××)查阅。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申请公开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质答复加盖行政公章)××××年××月××日二、“不予公开”的情形××××(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位文号简称)公复〔××××〕××号×××: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理由如下(备选项):(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青政办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020年度政务公开评估工作,向我省印送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指出了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对照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全面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青海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评估指标和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函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体现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省政府办公厅将于12月初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省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中,在全省范围通报。
联系人:何华智温怀伟联系电话:8252361 8252092(兼传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持续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抽查问题及整改要求(一)政务公开渠道功能运行维护力度有待加强。
抽查问题:互动回应周期较长,响应公众诉求不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已公开的咨询回复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反馈的现象。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申请人填写《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2011 版)编制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编制时间:二0一一年一月编制说明编制目的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1. 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2. 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3. 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4. 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5. 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机关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机关编码: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编码表目次1. 机构职能 (1)1.1机构概况…………………………………………………………………………()1.2机构领导…………………………………………………………………………()1.3内设机构…………………………………………………………………………()2. 规章文件……………………………………………………………………………()2.1(业务类型1)……………………………………………………………………()2.1.1规章…………………………………………………………………………()2.1.2 规范性文件…………………………………………………………………()2.1.3 其他…………………………………………………………………………()2.2(业务类型2)……………………………………………………………………()2.2.1规章…………………………………………………………………………()2.2.2 规范性文件…………………………………………………………………()2.2.3 其他…………………………………………………………………………()3. 规划计划……………………………………………………………………………()3.1(业务类型1)……………………………………………………………………()3.1.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1.2 专项规划……………………………………………………………………()3.2(业务类型2)……………………………………………………………………()3.2.1 专项规划……………………………………………………………………()3.2.2 年度工作计划………………………………………………………………()3.2.3 其他…………………………………………………………………………()4. 业务工作……………………………………………………………………………()4.1(业务类型1)……………………………………………………………………()4.1.1 行政许可事项……………………………………………………………()4.1.2 行政事业性收费……………………………………………………………()4.1.3 其他…………………………………………………………………………()4.2(业务类型2)……………………………………………………………………()4.2.1 行政许可事项………………………………………………………………()4.2.2 质量监督检查情况…………………………………………………………()4.2.3 其他…………………………………………………………………………()5. 统计数据……………………………………………………………………………()5.1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2 专项统计报告…………………………………………………………………()5.3 其他………………………………………………………………………………()6. 其他…………………………………………………………………………………()6.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6.2 人事任免事项……………………………………………………………………()6.3 公务员招考………………………………………………………………………()6.3.1 公务员录用计划……………………………………………………………()6.3.2 通知、公示、公告…………………………………………………………()6.3.2 其他…………………………………………………………………………()2.1.1规章2.1.2规范性文件说明:①信息索取号:编制方式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索取号编码规则(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权利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权利保护作者:黄海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6年底开始起草,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经过一年的准备,《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审议通过,并由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5日签署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条例》的的实施给我国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一些深刻的影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当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权利?《条例》中虽然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还存在着一些疏漏,特别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权利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方权利保护的不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虽然上述条例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存在以下不足:1.适用范围过窄。
行政信息公开分两种情形: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其中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占的比例最大,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可能性最高,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政府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的情况,缺少在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下第三方权利保障的制度设置。
2.“第三方”的内涵不清晰。
“第三方”主要出现于我国有关诉讼法中,是指在诉讼中,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据此自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参与到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第三人的概念做出界定,是不是类推等同于诉讼法学上的第三人还是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能不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3.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模糊。
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样本
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样本茶陵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文书目录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4)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5)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6)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9)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0)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11)10、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12)11、政府信息审查申请书 (13)1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4)1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15)14、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16)15、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17)16、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18)17、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19)18、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20)1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21)20、政府信息更正处理流程 (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年月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环办厅函〔2019〕633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33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七)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九)我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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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XXXX: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XXX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请你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函告我局。
逾期不作答复,我局将认为你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作为向申请说明的理由。
专此函达。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