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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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供气方:**************
用气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气方):********加气站(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两方在下文中合称为“两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具有在压缩天然气(CNG)市场领域长期合作的意愿和实现基础,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2.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国标
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年月日止(月份按日历月日期计算),供气期限一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 20 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壹万立方米(10000.00m3)。
4.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5.1由乙方自备一头一10管橇体CNG运输车和甲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豫J·9544挂)负责运输。
5.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甲方厂区内指定位置。
5.3压缩天然气的交接以CNG槽车总阀为交接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交接前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完成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4双方应委派代表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甲方加气数量,乙方于卸气后在交验单上注明实际卸气数量。
第六条压缩天然气的计量
6.1本合同约定压缩天然气的计量方式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6.2以甲方充装计量结果为准,乙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6.3双方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计量周期进行计量检定,须向对方提供法定检测部门的检定书。
6.4甲乙双方约定计量误差为每辆CNG运输车充装满CNG的情况下不超过1% ,计量误差在 1% 以内双方互不追究;如因甲方计量器具造成误差超过 1% ,甲方应于月底前根据气量差向乙方补偿所欠气量。
6.5任何一方对对方的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聘请双方认可的法定检测部门对双方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如果属于计量器具精度的原因造成的误差,误差方应根据检定结果修正计量值并承担由本次检定所涉及的计量器具及其他仪表的检定费、陪检人员劳务费等。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价格
7.1本合同约定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价格定为:
2.3 元/立方米。
7.2双方价格调整依据为:国家发改委、上游气源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调整水、电、成品油价造成天然气供应成本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新价格。新价格自双方共同确认之日起开始执行,价格调
整前的部分按原价格执行;如协商不成,自甲方给乙方传真协商函之日起执行新价格。
第八条气款结算和付款
8.1乙方应在正式供气前 3 天向甲方支付压缩天然气首批预付款后,甲方正式向乙方供气。
8.2气量结算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为结算依据。
8.3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一次性结清剩余部分气款和预付款。第九条年计划、周预测和日指定
9.1乙方应定期与甲方确定年、月、周、日用气计划。
9.2每周周一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周将要提取的压缩天然气量的预测表,包括基本供气量和额外供气量。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下一周将要供给的压缩天然气量,但甲方原则上仅对基本供气量予以保证,对额外气量部分的确认不承担短供责任。
9.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一日所需的压缩天然气指定量,包括基本供气量和额外供气量。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车辆加气,根据乙方用气计划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平稳连续地向乙方供气。
10.1.2甲方在生产设备年度检修时或其他原因需停产时,应在检修或停产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
10.1.3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影响供气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 2 日书面通知乙方。
10.1.4在甲方装气场所内,甲方应积极协调指挥乙方车辆加气,使乙方能快速顺利加气。
10.1.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或违背甲方实际操作规程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乙方应将甲方作为采购气源。
10.2.2乙方应按照用气计划提气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气款,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预付款或支付气款(包括但不限于不予付、迟延预付或预付款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数额),甲方可在电话或书面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气、限气等措施,乙方未按照用气计划用气,而在后续五日内仍未将该日剩余气量用完,则甲方可在电话或书面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气、限气等措施。
10.2.3乙方因设备年检等原因不能按用气计划提气时应提前 5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并在恢复用气前 2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10.2.4乙方应确保遵守安全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10.2.5因甲方免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乙方必须保证集装箱橇体完好无损,如在运行过程中集装箱橇体自身原因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但修补轮胎或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