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输天然气(CNG)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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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压缩天然气(CNG)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松原市

签订地点:2016年月日

压缩天然气(CNG)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压缩天然气(CNG)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1“压缩天然气”:指经过脱水、过滤、除尘、脱硫,再经压缩机加压成25MPa以下的天然气。

1.2“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终止之日的连续日历期间。

1.3“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00时至该日24:00时的期间。

1.4“月”、“季”、“年”:指连续的公历记时期间。

1.5“气质”:指天然气的质量。

1.6“天然气结算价格”:指需方向供方实际结算的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

1.7“交接点”:指供方实施天然气交接、需方获得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点。

1.8“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造成该损失的行为方无论是否预计到该行为后果的违约直接损失;本合同约定,其损失计算方式为发生该行为的管理费用、直接工人工资和直接财产损失的总和。

第二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CNG(以下简称“天然气”)。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天然气的气质

4.1供方供应给需方的天然气的气质符合GB17820-2012《天然气》二类中规定的天然气标准。

4.2供方需向需方提供所交付天然气的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气质检测报告。需方若对气质有疑问,在供方所供应天然气中取样,交由双方书面认可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验结构符合“4.1”规定标准,其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运输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需方向供方所采购全部天然气的运输均由需方负责运输。需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风险。

第六条:交接

6.1本合同双方约定:天然气交接地点为供方 202站计量装置出口处。

6.3需方接收人员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接收量。

第七条:计量

7.1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CNG以体积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计量值以供方202 站计量为准。

7.2供方天然气交付压力不低于20 MPa。

7.3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委托国家法定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专门检定部门进行检定,以确保计量值的准确性。

7.4若任意一方对计量值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天然气计量管理机构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垫付。若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若检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计量装置拥有方承担。

7.6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需方应先按照约定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天然气费用。

7.7其他约定:无。

第八条:气量

8.1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方可以交付给需方、且需方据此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简称“合同量”)为: 万方。

8.2需方应于每月 25日 6 时前向供方提交下月天然气计划量(盖公章)发送至供方。

8.3供方根据需方每月报送的下月度计划量,进行气源与运力的匹配于每月 28 日时前向需方确认反馈下月可供应数量(盖公章)。

8.4计划气量传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形式、网络形式、电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统等。

8.5其他约定: 无。

第九条:价格

9.1价格

9.1.1本合同约定天然气价款为天然气气款。

9.1.2天然气价格为 2.0 元/方(含税)。

(根据协商情况,对价格进行具体约定。)

9.2价格调整

9.2.1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等情况,造成供方实际采购成本增加,则供方与需方协商调整基准气费价格。

9.2.2发生导致价格调整的情形后,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基准价格调整有效起始时间与上游气源单位价格、燃油价格、国家行业新政策调整等生效执行时间同步。

第十条:付款

10.1本合同天然气价款采用预付费的方式。

10.2需方须根据用气量及供方确认反馈的供应数量,将气费预付款汇入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供方收到汇款后安排和组织供气。

10.3如需方预付款余额不足,需及时补充预付款。否则供方有权不予以供气。供方开户行及账号如下:

户名: 长岭天工燃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松原查干淖尔大街支行

账户: 163637224919

(根据协商情况,对付款进行具体约定。)

10.4需方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供方支付气费。

第十一条:结算

11.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气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25 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当天北京时间24:00为结算起止时间,24:00之后气量计入下一结算周期。

11.2供方、需方须密切配合,在每次需方装气发车后进行数量核对,供方在结算日汇总核对结果,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1.3如任一供气周期结算后,需方预付气款扣除依据本合同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气款后仍有剩余,则该余款可转为该供气结束后下个供气周期的预付气费。

(根据协商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11.4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15 日内,双方应对所有单据、账目进行核对,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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