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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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保险经纪(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产品供应方(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保险经纪(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产品供应方(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拟定或甄选保险产品,选择保险合作供应商及保险产品销售后相关索赔等事项。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据甲方不同时期的经营需要,拟定保险方案或产品,选择信誉好、服务水平高、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并就培训、单证与销售流程、手续费用、服务等事宜,形成经纪(代理)报告书,报甲方同意后实施。丙方应乙方要约,根据甲、乙双方的需要,提供符合甲、乙方要求的特色产品,并根据约定,提供销售支持与售后服务。如期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兼业代理手续费,向乙方支付业务推动及相关服务费用。
本合同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经纪(代理)或代理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拟定或甄选符合甲方各阶段兼业代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在甲方组织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中,进行业务指导、索赔及相关服务工作。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证产品供应、产品培训及良好的销售支持与售后服务。
(一)地域范围
甲、乙、丙各方在行政许可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二)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甲、乙、丙任何一方均未就终止本合同向另两方发出书面通知,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间合同条件不变。
(三)销售险种
乙方受甲方委托,拟定、甄选并经中国报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的保险产品(详见附件一)。乙方负责核对丙方的经营资质、范围及应提供的书面资料。
在合同期限内,如乙、丙两方有新产品推出,应首先向甲方推荐,并另附补充协议说明。
(四)甲方兼业代理权限
1、代理兼业保险代理许可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2、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附表等相关单证。
3、代理收取客户应缴纳的首期、续期保险费。
4、丙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对于超过丙方授权权限的业务,甲方须事先书面通知丙方。在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未经乙、丙两方书面同意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险费、兼业代理手续费(含经纪(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一)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2、建立业务台帐,并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代收的保险费及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3、妥善保管并交接相关单证。
4、除按代收代扣方式收取的保险费,在收到保险费24小时之内,将保险费
划入丙方的指定帐户。
(二)在甲方履行第二条第(一)款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于次月20日内,按实际承保且过犹豫期的保险费的约定比例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甲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见附件一。
甲方帐户: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丙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业务推动及产品研发、服务等费用。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丙方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甲方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要的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保险咨询在内的相关保险知识及技能的培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及时划转保费并交接有关单证。
5、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对投保人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6、严格遵守有关业务准则,开展代理业务。
(1)指定专人代理保险业务。
(2)保证其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执业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3)应乙方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撤换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人员。
(4)必须使用乙方确定并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不得随便更改和任意扩大解释。
(5)必须按规定领取、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妥善保管。未经乙、丙两方书面同意,不得翻印散发合作方任何文件和资料。
(6)必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有遗失,须立即向乙方通报并说明原因,便于乙方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7、积极配合乙、丙双方进行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培训及活动。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相关产品代理权。
9、代理期终止后,不得再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于代理权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资料、印章及未划转的保费等交还乙方,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保险代理权的终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严格遵守乙方订立的有关业务准则开展兼业代理业务。
(1)有权对甲方代理的各种业务提出建议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核查。
(2)有权要求甲方撤换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甲方代理人员。
2、有权要求甲方向丙方及时划转保险费并交接有关单证。
3、有权要求丙方按约定提供产品供应、培训、理赔及相关系统支持。
4、在合作方因故意给乙方造成财产或名誉损失时,或有本合同规定之禁止行为时,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合作过错一方追索有关损失赔偿的权利。
5、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及附加增值服务。
6、不得超越甲方委托的权限开展保险经纪(代理)活动,不得泄露甲、丙两方商业秘密。因乙方不当保险经纪(代理)活动给甲、丙两方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应的法律、民事赔偿责任。
7、必须向保险人投保与保险经纪(代理)活动相适应的执业责任保险。
甲方、乙方经纪(代理)、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险产品。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投保人做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6、保险事故的定损和核赔。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在保险代理业务中进行欺诈、伪造文书或私刻公章。
9、其他损害丙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