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水库供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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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水库

农业灌溉用水合同书

农林水库管理所

二0一二年一月

农业灌溉用水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搞好灌溉管理,为灌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省政府《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南山县物价局核定的水库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等文件精神,本着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执行水费计收政策,确保渠道工程安全运行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合同供水,定额管理。根据渠道工程安全状况和农林水库水源情况适时调度流量,给乙方适当分配水量。

2、甲方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向乙方收取灌溉水费,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水费,甲方可向乙方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3、甲方在供水能力受限时,优先满足签订了灌溉合同的灌区用水单位。

(二)义务

甲方应加强渠道工程管理,做到安全供水,及时足量供水,做好水量的测算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力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提供供水服务。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灌溉供水的测流、计量,要求甲方及时、足额供水。

(二)义务

1、乙方按核定水价执行灌溉水价,计量水价为0.025元/m3。

2、乙方应按农林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同甲方做好灌区渠道的防汛工作。

三、灌溉面积核定、水量核定、水价、水费及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执行南山县物价局核定的水库灌溉用水水价。

(二)经乙方申报,甲方核实,乙方年度收益区有效灌溉面积为万亩。

(三)农林灌区核定农业水价标准为0.025 元/m3。

(四)计量交接及计量点约定

1、支渠以支渠口为计量点交接水量,其它小型涵闸以涵闸口为计量点交接。

2、分干渠以分干渠进口计量点交接水量,分干以内渠损为3%。

(五)乙方农业灌溉计量水量采取申报时预交,水完钱清的方式结算。乙方需及时交纳给甲方。当期灌溉结束后,

5日内为水费结算日,水费不结清,后期灌溉时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水。

四、其他事项

(一)乙方应按照农林水库兴利调度管理办法做好用水申报及退流工作,乙方向甲方申报计量口开、关闸门需要提前24小时,增减流量也许提前24小时,甲方根据渠道水情确定乙方计量口开、关闸门及增减流量时刻,并通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灌溉、计量。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渠堤出现险情造成损失的,计量口以上损失由甲方承担,计量口以下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及时组织劳力抢险,以便及时恢复供水。

(三)若乙方不执行合同规定,甲方可停止供水。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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