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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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杨华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09期行政处罚案卷是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的重要文书。

当前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诸多问题,易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体问题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

从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反映,在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方面都存在主体不尽适当的情形。

主要表现在:1.在执法文书中,处罚主体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执法部门或法律事务办印章代替分支行的印章或行政处罚专用章。

2.在执法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不使用全称。

如被处罚单位名称为工行某某市分行。

3.被处罚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

4.执法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如对金融机构会计部门进行反洗钱立案检查。

(二)证据问题基层人行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基层人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收集并能够证明金融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

依法收集、运用和审核判断证据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条件。

基层行行政处罚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证据收集调查有欠完整。

有的基层人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满足于“坐堂问审”,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取证浮泛,证据调查收集缺乏广度和深度,证据缺漏、取证偏颇现象较为常见。

2.证据内容和形式不尽规范严谨。

如举报材料内容简单,举报事实不清,报案及主送单位名称省减,甚至有的执法职能部门未将举报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进行立卷归档;证据材料复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确认印章;调查询问笔录无当事人“记录属实”的签字盖章,重要报表、凭证证据也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证据笔录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使用不规范书写工具记录等。

3.证据材料缺乏相关性。

收集证据时,忽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证据的证明效力弱化,提取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证据与要证明当事的违法事实相悖。

系统讲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系统讲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行政管理的规范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下面将详细讲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相关法律及规定1.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行为的申诉和司法复核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流程2.1 立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首先需要进行立案,确定案件的性质、主要事实和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2.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3 处罚决定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种类、执行期限等内容。

2.4 知情告知对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处罚内容、申诉或行政行为的司法复核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注意事项3.1 依法合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依法合规,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2 事实清楚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3.3 申辩权保障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进行申辩,并且有权申请听证的程序。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辩材料,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4 公开透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

3.5 保密性原则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4.1 权责不清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中,可能出现责任不清、违法违纪等问题,需要依法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浅谈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 政管 理组织 , 是一个法 律 主体 。根 据《 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处 罚 法 》 以下简称 《 ( 行政处 罚法》 第 1 条规 定 , 防行 政处罚 由具有 消防 ) 5 消 行 政处罚权 的消 防行 政主体在法 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 , 以消 防行政 处 所 罚 的主体指的是依照 消防法 律规范的授权取得消 防行政处罚 主体资格 的消防行 政主体。 在 我国有些地 区的消防机 构 , 由于消防警力不足 , 在进行 消防监 督 检查 时会 有让 中队战士或未 获得执 法资格的非现役人员前去辖 区单 位 进行检查并 做出处罚 。有 的在 签字 或者盖章时错误的使用公章 和 自己 的私章 。 这 些未 获得执 法 资格 的人 员在处 罚单 上 的签 字是 没有法 律效 力 的, 即使 当事人当时接受 了处罚 , 之后在行政诉讼 中消防机构也是要 败 诉 的, 而且会 给消防机关 带来不好的影响。 1 消防行政处罚 实体 不合法 . 2 消 防行政处罚适 用的对 象是违反 消防行政法律 规范 , 实施 违反 消 防行政管理秩 序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 包括 公民个人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 会 团体 和国家 机关等 。有 的执法人员搞不 清楚违法的对象是 自 然人还 是单位 , 导致引用 法律错误 。本来是单 位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 , 案件结果 处罚 的是个 人; 人违 反消 防法律 法规, 结果 处罚 的却是单 位 。 而个 案件 有 的甚 至将适 用于指 出违法 行为 的法 律条款来 作为处 罚依据 使用。 而 将 作为处罚依据 的条款用于指 出违法行为 。 1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 3 消防行政处罚程 序是国家为 了实现保护 消防行政处罚相对人 的合 法 权益和 提高消 防行政处罚 效率这一双 重的价值 目 , 标 而将 消防行政 处 罚程序化和法律化 的产物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公 安消防机构履行 法定 职责 , 对违反 消防法律 、 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 , 遵循 一定 的步骤 、 规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总结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总结

7、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 制作规范。 规范要求: 1.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 、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 2.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 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 名和身份等。
8、调取复印件的要求: 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 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 ,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的要 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并签名。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 易犯错误: 被检查(勘验)人未在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上签字【应注明“检查(勘验)笔 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 查(勘验)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6、委托鉴定相关材料齐全。 易犯错误: 1.鉴定机关无资格或者无鉴定部门和鉴 定人资格的证明; 2.委托鉴定没有委托书; 3.鉴定相关材料未说明委托人和委托鉴 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 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组织听证; 3.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 知书; 4.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或听证笔录上 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 5.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 有错误。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要求:
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的, 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 的法定形式,经集体讨论后,行政机关不 得改变集体讨论结论,也无需再填写审批 表。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2.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3.依法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目前,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主要表现如下:一、调查与立案次序颠倒。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

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调查笔录表述不清。

调查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有时在制作调查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调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

实践中,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调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做到配合默契。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

文物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文物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文物行政处罚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一合法性问题(一)主体资格问题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资格,必须经过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经过备案,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定职权,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当事人,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在所有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一致,不得使用简称;5.不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问题1.主要法律文书事实必须清楚(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2.认定违法事实必须有法律依据;3.认定违法事实必须清楚,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4.认定违法事实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5.卷中主要证据能证明违法事实;6.卷中主要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7.必须确认被处罚主体身份。

(三)适用法律问题1.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律依据;2.必须适用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3.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要引用法律依据;4.适用法律依据必须准确(应当适用甲法不能适用乙法);5.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条、款、项也必须准确;6.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要符合法律规定。

(四)行政处罚程序问题1.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2.必须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3.必须告知陈述、申辩权;4.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阻止举行听证;6.除依法当场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7.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不能倒置;8.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必须要经集体讨论程序;9.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必须履行上报审批程序;10.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送达程序;11.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与审批内容必须一致;12.卷中不得缺少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告知听证权;14.不能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工作。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调查取证结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最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告知。

经过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执法部门会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告知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不充分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出现争议等。

此外,违法单位或个人可能出现的对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异议或起诉行政部门的情况也是常见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可依法行使申诉或起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法单位或个人而言,他们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申诉或起诉等方式进行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来解决。

首先,在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例如,可能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处罚权等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决定,都会给后续的处罚决定带来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并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处罚决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一、引言餐饮服务是指提供食物和饮料供消费者在特定场所食用的服务。

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将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二、什么是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是指食品监管部门针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常见的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1. 销售过期食品在餐饮服务中,销售过期食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将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会被罚款并责令整顿。

2. 使用劣质食材使用劣质食材是餐饮服务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如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比如腐烂的食材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使用劣质食材将被处罚。

3. 餐具卫生问题餐具卫生问题也是餐饮服务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比如未洗消毒餐具、使用不合格餐具等,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餐具的洁净、完好,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也是餐饮服务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添加剂,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的法律处理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的法律处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 加强立法加强立法是保障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的法律处理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度是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的法律处理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1.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1.1 违法程序的缺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定和签发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忽略了必要的程序,这导致决定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为避免这种错误,行政机关应确保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所有必要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取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等,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1.2 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由于调查不全面、证据不充分或分析错误等原因,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可能犯错误。

为避免事实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应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收集充足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在作出事实认定之前,应将所有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1.3 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是决定处罚的关键。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建立起法律咨询和解释的渠道,以确保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

在决定书的起草过程中,应仔细分析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条文,确保其适用性,并注明相关依据。

2.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制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常见的几个问题:2.1 决定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决定将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对该决定的执行将被违法,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2.2 追索困难对于一份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所涉款项。

这对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目的产生了严重的挑战。

2.3 行政机关信誉受损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也会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信誉。

这将影响行政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3. 如何避免常见错误为了避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常见错误,行政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培训和学习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7.询问笔录中涂改处应由当事人摁指印或签名。 8.记录完毕后,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 被询问人逐页写明“以上笔录已看过,记录属实” 字样,并签名,最后一页应紧贴最后一行。 9.执法人员签名应当是手写签字,不能打印显示。 10.文书空白处要有以下空白的处理。
询问笔录
询问机关 ××农业局 询问地点××农业局320房间 询问时间 2013年 3月 4 日 询问人: 方× 执法证件号: ×××××× 王×× ×××××× 记录人 王×× 被询问人: ××乐农种子店 负责人:巨军勃 地址:××市××区X村X号
不可以只能是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调查取证阶段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审查决定阶段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阶段送达回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缴款书结案报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程序中的一些重要的时限序号内容期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常见问题: 1.实物照片、证照、台账等证据提取, 时间、地点未填写,当事人或者执法 人员未签名。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等未盖骑缝章,内容有改动,未经 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 确认。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概念:执法过程中,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 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 作的书面记录。
检查、勘验笔录的区别:
• 检查笔录:除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物的反 映外还包括对执法程序的记录,侧重动态 性。 • 勘验笔录: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 品及其存在状况作的客观记录,侧重静态 性。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方案]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方案]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档案不规范
将法律文书存根附卷; 将大队以公文形式制作的调查综合材 料作证据之一装入案件卷宗; 未按照《四川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规 范化建设标准》要求组卷;
工作建议
将行政案件办理作为消防执法常态 重视新法规、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 重视执法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 重视法律审核,尊重法核意见; 规范文书填写,务求严谨规范。
谢谢各位对法制工作的支持
祝新年快乐! 万事遂意!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常见 问题及对策
法规处
2010年 2010年1月
全省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的总体情况
对案件办理工作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防火监督干部的法制意识不断强化 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水平有所提高 执法行为法律文书制作进一步规范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件数量不升反降 案件质量停滞不前 突击办案情况突出 单一种类情况明显 假案时有情况出现 执行到位情况欠佳 执法代理情况显增 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形同虚设
法律文书使用、填写不规范
引用法律依据应具体到条款项,且项应 按法律原文添加括号; 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不符合要求,信息 不完整; 一份告知笔录上同时告知被处罚单位和 个人;
法律文书使用、填写不规范
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仅列一个,处罚 决定涉及两个对象; 处罚决定书所列处罚对象未使用法定 名称; 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手写部分,字迹潦 草,无法辨认; 未按文书填写要求在正确的位置加盖 印章。
违反法律程序
告 知 内 容 不 完 整 或 错 误
将支队确定为具体的复议机关 将听证实施机关确定为支队或 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应当做听证告知的未依法告知, 不应做听证告知的进行了告知
违反法律程序
未对违法嫌疑人依法询问,即予 以处罚 其 他 个体工商户违法,对非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户主实施处罚 一人同一时间询问多人或一面勘 查现场一面询问

(稽查科)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稽查科)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人、职务等相关项目时,在职务栏填写为“法定代表人”。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及条、款、项、目)未具体载明相关条、款、项、目。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称谓混用。 • 行文中出现差别字、标点符号等书面形式错误。
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处理办法
• 二、询问笔录 • 处理办法: • 3、询问笔录每份只能针对一个人,每次记录一份,避免同一份
询问笔录记录多次询问情况。询问结束后后,请被询问人阅读 《询问笔录》并要求在每页上注明:“以上笔录看过,属实”字 样并签名。
•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处理办法
• 五、其他问题 • 改进意见:
• 建议根据《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 意见(试行)》,参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细则(试行)》及本所相关处罚标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 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 过合理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执法公正公平,更有利于起 到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作用。
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 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 前言
• 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的记载和凭证,是实现依法行 政的重要工具和载体。在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保证文 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格式正确,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姑苏区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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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案卷制作

探讨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案卷制作

探讨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一、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虽然行政执法机关都很重视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但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常常凭着经验和习惯做事,缺少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意识和手段,加上近年来行政违法行为复杂多样,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主要问题有形式和内容两个大的方面。

(一)形式问题1.案卷材料范围不明确,案卷目录缺乏整合,材料排序不统一。

首先,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案卷存在材料散杂、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案卷是对处罚活动的全面客观反映,不应该包括一些与处罚行为不直接关联的材料,如对举报人的奖励材料。

举报人的举报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查处,但对举报人的奖励材料与行政处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其次,案卷材料往往缺乏整合,导致案卷目录只是简单地按时间或重要性等一一罗列,材料排序较为混乱。

案卷材料本身要能够反映行政处罚做出的阶段,如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做出处罚决定等,这样才能为案卷评查提供方向引导,否则,面对一堆杂乱无章又不完整的案卷目录,案卷评查工作势必难以有效开展,也势必会影响到案卷评查的效果。

实践中,有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不重视对目录的整理和排序,影响了案卷评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2.字体字号不统一。

在实践中,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各执法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执法人员在案卷制作中字体字号不统一,出现字体字号五花八门的案卷文书。

这无疑会给人带来一种不专业和不严肃的印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相对固定,是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文书,也是最终交给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材料,有相当的严肃性。

作为体现严肃性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字体字号应统一规范。

3.处罚决定书标题和受处罚人情况交代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需要标题存在不同做法。

大多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都会写文件标题,以使整个文件显得规范正式,但也有一些处罚决定书不写文件标题,各个执法单位标准不一。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经常出现当事人情况交代不一致的情况。

行政法 常见的问题和已有应对方案

行政法 常见的问题和已有应对方案

标题:行政法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一、行政法的作用和意义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不仅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然而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及时应对和解决。

二、行政法的常见问题1.行政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违法扣押财产、非法拘禁、乱罚乱罚、滥用行政强制等方面。

2.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存在着裁量权滥用、裁量权不当行使等问题,这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合法,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成本高在涉及行政法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昂等原因,使得当事人维权难度较大,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精力。

4. 行政处罚不公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有的处罚违法无效,有的处罚过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应对方案1. 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全面监督,制衡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裁量权的过大问题。

加大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

2. 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决策。

3. 降低行政诉讼成本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简化行政诉讼程序,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降低行政诉讼的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4.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和检验,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执行。

四、结语在当代社会,行政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处罚决定的非法性、不合法性,甚至引发行政争议和诉讼。

为了减少这些错误的发生,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常见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纠正方法。

一、处罚事实不清、不准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处罚事实的描述应当准确、清晰。

然而,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事实描述不清、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描述模糊、不具体,或者存在着矛盾之处,这样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搜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精确地阐述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应当准确无误。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存在着错误。

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错误、法律条款理解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当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三、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性对于其效力和执行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未经充分听证、未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辩等。

为避免此类错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明是否进行了合法的程序,如是否通知了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是否进行了听证等。

四、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然而,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也就是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处以不同、不合。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的后果税务行政处罚是校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的查处质量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程序不到位。

有的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有的对未按期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有的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有的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漠视了相对人权益。

(二)证据不充分。

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未通过询问笔录锁定丢失发票的种类、份数、号码等具体情况。

二是缺少有关书证。

如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时,未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土地证复印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以明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定性不准确。

如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帐户,直接转作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帐户不结转,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却将其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文书主线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性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规范。

二是文书式样不规范。

有的不按规范格式填写,有的文书字号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文书设置技术规范。

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规范。

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

四是制作文书不完整。

有的缺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的未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的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五是文书送达不规范。

有的未做到“一书一证”;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二、问题成因分析(一)执法履职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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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

(三)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03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00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03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

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

3、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是错误的,如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如将《产品质量法》第39条打印为第37条。

5、有的案件未能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尤其是对制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本应按《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有的单位仍然喜欢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本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却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的登记法规实施处罚。

6、有的案件应该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转致适用。

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规定的才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绝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单位动不动就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7、有的单位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所适用的法条搞混淆了,以致相互错用。

如对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行为错用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其配套规章,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错用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8、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商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

9、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

如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0、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

11、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

如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仅5元,按照《产品质量法》最多只能罚15元,却罚了1400元。

又如在一起卫生行政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经营的商店门前树丛内的垃圾未清理干净,该市卫生行政部门竟然将其经营的店门贴上封条,弄得当事人哭笑不得,这样的行政处罚不能不让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产生怀疑,同时也影响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12、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却有案件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

(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即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个别案件的立案批准时间还晚于调查终结报告签署时间。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或者未经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就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5、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

6、有的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最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相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7、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8、有的案件最终下达的处罚幅度和金额,较事先告知的处罚幅度和金额更轻且相差悬殊,却无任何补充说明材料。

9、有的案件在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未再报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就直接制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的案件告知期限未满,也无当事人陈述记录,便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有的案件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对涉案物品作了变卖、销毁等处理。

12、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有做假嫌疑。

13、有的案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如查封扣押商标侵权的物品应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一款第㈣项却错用了该法第53条。

2、有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如依据未授予工商部门强制措施职权的《粮食收购条例》采取扣留措施。

3、有的案件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实施强制措施,如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只能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却扣了现金。

4、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5、有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和解除强制措施,未见局长的批准手续;有的案件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相关财物;对经查实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未及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六)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1、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

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有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注明行政处罚的证据。

5、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甚至没有引用相关法规的具体名称,而是用“国务院第**号令”来代替。

6、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未盖公章,或者未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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