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正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年9月20日)一、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需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全面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进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定工程范围(包括取土场、采石场)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调查、勘探中发现确有文物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应加强联系,共同商定处理办法。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罚;须作经济处罚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者或使用者,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文物的责任,或进行危害文物安全作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实施保养和维修,或停止其违章使用,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罚款。
(二)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原状的,私自拆毁或出售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构件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节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或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释放噪音污染环境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鄂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湖北文物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
加强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整体保护能力和水平十分迫切。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准确把握文物工作总体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完成一批省级和市州地方专项立法,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州)、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9号2000年7月12日)我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中国近现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有文物大省之誉。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文物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以及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为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祖国的珍贵文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有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内容。
要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
“十五”期间,省里重点建设省博物馆扩建工程,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要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第五条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
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湖北省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湖北省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我省丰富的文物资源,维护我省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湖北省文物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文物管理工作,包括文物的保护、修缮、开放等方面。
第三条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法制原则、科学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的基本任务是确保湖北省文物的安全、完整和合理利用,促进文物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由湖北省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颁布和实施。
第六条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制度、文物修缮制度、文物开放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文物安全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湖北省文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文物保护制度第九条文物保护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制度。
第十条文物保护制度包括文物安全防范制度、文物保护措施制度、文物保护区划制度、文物保护修缮制度等。
第十一条文物安全防范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加强对文物的安全监管,做到全天候、全方位的防范和保护。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措施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固、防护等措施。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区划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对其进行保护区划划分,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修缮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遵循规范化的修缮程序和标准。
第十五条文物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队伍,加强对文物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文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文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保存和利用。
第三章文物修缮制度第十八条文物修缮制度是指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九条文物修缮应根据文物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鄂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地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2015年5月5日湖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 学堂梁子遗址(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弥陀寺村二组,东经110°35′131″北纬32°50′30″,旧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学堂梁子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重点保护区四至:以第一次头骨化石出土点为中心,向东外延210米,向西外延330米,向南外延180米,向北外延50米。
一般保护区四至:以重点保护区四至为界,向东至村级公路,向西至村级公路,向南至汉江河边,向北至村级公路。
建设控制地带:以一般保护区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
东至曲远河,西至水沟,南至汉江河边,北至白家沟。
2 关庙山遗址(宜昌市枝江市问安镇关庙山村一组,东经111°49′522″北纬30°30′22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关庙山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四至:东至问江路,西至老枝当路以西50米,南至废瓦窑,北至关庙山村村委会旧址以北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100米。
3 门板湾遗址(孝感市应城市城北办事处星光村门板湾,东经113°32′19″北纬30°54′510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门板湾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鄂文旅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5月23日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大力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文化需求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打基础管长远,突出地域特色,推进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5-12-30执行日期:1985-12-30生效日期:1993-9-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境内文物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等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管理,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职权。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凡属不可移动的文物,应视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县(市)、市(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市(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自治县、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史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保护,不许毁坏、变卖和擅自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财政局、文化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规定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2014年4月9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和保护,由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含省文化厅机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相关单位)和省对市(州)、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鄂文化文[2011]267号
各市、州、县文化(物)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XX省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包括古代建筑、遗址、石刻、壁画、文物藏品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3.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不破坏文物原貌、不损害文物价值、不违反文物保护原则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完整和传承。
二、文物保护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3.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4.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文物保护措施1.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
2.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
4.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5. 对遗存于社会上的文物,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但不得买卖或者抵押。
6. 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收缴。
四、文物考古发掘管理1.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3修正)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3修正)【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9.20【实施日期】1993.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12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境内文物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等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管理,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职权。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凡属不可移动的文物,应视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县(市)、市(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6•【字号】•【施行日期】199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提出的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二百一十一处),现予公布。
请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同时,要落实管理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211处)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40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1太平天国军半壁山战场遗址及1854年阳新县富池镇半壁山千人冢22太平洞1854年蒲圻市黄龙乡33湖北共进会旧址1909年至1911年武汉市江汉区44杨洪胜烈士墓1911年谷城县谷城镇茶庵村55陈潭秋故居1895年至1911年黄州市范家乡陈策楼66李先念故居1909年至1921年红安县长丰乡77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民政府旧址1926年至1931年武汉市江汉区88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旧址1927年武汉市武昌区99詹大悲墓1927年蕲春县蕲州镇土台乡1010李汉俊墓1927年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111鄂中特委旧址1927年仙桃市张沟镇白庙1212戴家场秋收暴动纪念地及纪念碑1927年洪湖市戴家场1313何道羽烈士墓1928年汉川县南河乡蓝家岭1414“大冶兵暴”旧址1929年大冶县大冶镇1515贺胜桥北伐军阵亡将士陵园1929年武昌县贺胜桥镇1616红六军军部旧址1929年至1930年监利县汪桥镇下街1717红三军团军团部旧址1930年大冶县前进乡1818湘鄂西特委机关旧址1930年监利县容城镇1919麻城县苏维埃政府旧址1930年麻城市顺河集镇2020红十五军成立纪念地1930年黄梅县大庙乡2121红三军军部旧址1931年监利县新沟镇2222房县苏维埃政府旧址1931年房县城关镇23 23五里坪革命旧址1931年至1932年鹤峰县五里坪乡2424孙中山先生铜像1931年武汉市江汉区三民路2525路易、艾黎旧居1932年洪湖市新堤镇2626黄兴铜像1933年武汉市汉阳区龟山东麓2727抗日干部训练班旧址1937年红安县福德乡秦氏祠2828石鼓山石刻革命标语抗战时期枣阳市新市镇石鼓山2929农村合作干部训练班旧址1937年至1938年应城市汤池镇3030史沫特莱旧居1938年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3131新华日报总馆及八路军武汉办1938年洪湖市燕窝乡事处二十五位烈士殉难处与烈士公墓3232九口堰革命旧址1939年至1942年随州市洛阳镇九口堰3333豫鄂边区党委机关旧址1940年京山县新市镇小焕岭3434新四军豫鄂挺进纵队司令部旧址1940年京山县新市镇八字门3535张上将自忠殉国处纪念碑、同难1941年1、宜城县新街乡南瓜店官兵公墓及张公祠2、南漳县武安镇3636豫鄂边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42年京山县厂河镇向家冲会址3737叶挺囚居旧址1942年恩施市内后山湾3838殉国烈士纪念碑1943年天门市石家河镇3939《应山协议》签订旧址1946年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正街4040高山铺战斗遗址1947年蕲春县高山铺乡二、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72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411古寨城战国丹江口市凉水镇古寨山顶422关陵汉、明当阳市玉阳镇433鹿门寺汉、宋、清襄阳县鹿门山444峡口军晋、南北朝宜昌市西陵区下牢溪口455陆羽文学泉井唐、清天门市竟陵镇466兰英寨唐、清神农架林区官封乡477古琴台宋、清武汉市汉阳区488南桥元武昌县贺站乡大屋饶村499龙爬寨元广水市大桂山林场50 10泗洲寺元、明云梦县新店乡51 11郑公塔明武穴市郑公塔镇花桥52 12槐山矶驳岸明武昌县金口镇槐山53 13苏公泉井明保康县城关东门54 14兴王府凤翔宫明钟祥市郢中镇55 15铁山寺宝塔明郧西县店子乡56 16宝通寺明、清武汉市武昌区洪山57 17观音阁明、清鄂州市鄂城区58 18习家池明、清襄樊市凤凰山南麓59 19昭君村楠木井明、清兴山县高阳镇宝坪村60 20青云塔明、清黄州市黄州镇城南61 21浠水文庙明、清浠水县城关62 22陆夫子祠明、清荆门市象山东麓文明湖畔63 23上津古城明、清郧西县上津镇64 24鱼木寨明、清利川市大兴乡65 25施南宣抚司旧址明、清宣恩县椒园乡66 26唐崖土司城明、清咸丰县尖山乡唐崖河67 27盐井寺河神亭清长阳县渔峡口乡68 28襄阳学宫大成殿清襄樊市樊城区69 29显圣殿清房县军店乡70 30禹稷行宫清武汉市汉阳区71 31古德寺清武汉市江岸区72 32水星台清襄樊市樊城区73 33双凤亭清黄陂县城关镇鲁台山74 34抚州会馆清襄樊市樊城区前街75 35铁旗杆清随州市厉山镇76 36黉学大殿清枣阳市城区南街77 37三神殿清谷城县谷城镇78 38徐庶祠清南漳县单家庄79 39白云楼清荆门市城区东宝山80 40石牌戏楼清钟祥市石牌镇81 41白羊寨及圣帝行宫碑清兴山县白羊寨82 42天然塔清宜昌市城区宝塔河83 43连珠塔清恩施市龙首山84 44圣庙清通山县通羊镇四街85 45文昌祠清恩施市敖脊山86 46石柱观清建始县青花乡望坪山87 47严家祠堂清咸丰县大水坪88 48茶堰坪摆手堂清来凤县河东乡89 49秋风亭清巴东县信陵镇90 50饶氏庄园清丹江口市浪河镇水田畈91 51吴氏祠清红安县八里湾镇陡山92 52段氏宅清英山县南河镇瓦寺前93 53五脑山庙清浠水县福主乡94 54万年台清浠水县福主乡95 55天岳关清通城县黄龙乡96 56南虹桥清通城县麦市97 57虎牙山盐运纤道清枝江县虎亭镇虎牙山村98 58青山崖洞堰清崇阳县青山镇狮形山99 59泉山画屋清阳新县龙港镇泉山10060长春观清至1931年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10161杨家湾老屋清宜昌县三斗坪10262白水寺清至1931年枣阳市吴店镇10363汉口汇丰银行大楼清武汉市江岸区10464大智门火车站候车厅1903年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565大水井祠堂、庄院建筑群清末至1924年利川市柏杨坝10666杨守敬故居及杨守敬墓1915年枝城市陆城镇、花庙乡龙窝10767风雨凉桥1916年咸丰县丁寨十字路10868詹天佑故居1919年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0969汉口花旗银行大楼1921年武汉市江岸区110 70江汉关大楼1924年武汉市江汉区11171黄侃墓1935年蕲春县蕲州镇笔架山11272王葆心墓1944年罗田县大河岸镇莲花池三、石刻及其它(共18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131老君崖石窟北宋丹江口市武当山狮子峰1142斗笠崖摩崖题刻宋、明、清安陆市烟店白兆山1153三角山摩崖题刻宋、清蕲春县达城乡1164象山四泉碑刻宋、清荆门市象山东麓1175洪山摩崖题刻南宋武汉市武昌区洪山1186岘山寺摩崖题刻南宋襄樊市岘山1197庆元已未摩崖题刻南宋襄樊市郑家山1208采皇木摩崖题刻明竹溪县小汇乡兹丰村1219湖广北界碑明襄阳县黄渠河乡12210天台山石刻明红安县天台山123 11“炎帝神农氏遗址”碑及洞穴明随州市厉山镇12412玉印岩(抱璞岩)明、清南漳县巡检金镶村12513百顺桥碑清五峰县湾潭镇12614汉土疆界碑清五峰县红鱼乡漂水岩、谢家坪乡竹桥12715治理西陵峡航道摩崖题刻明、清1、巴东县万流镇、信陵镇2、秭归县城关镇、香溪镇12816官坟园石刻及九峰桥明、清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12917万寿桥水文碑刻清秭归县香溪镇刘家坝13018巨猿化石洞更新世建始县高坪镇桑园四、古文化遗址(共63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311“郧县人”旧石器时代郧县青曲镇学堂梁子1322樟脑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房县龙滩乡青阳村1333石鼓村后山坡遗址旧石器时代丹江口市薛桥乡石鼓村1344鸡公山遗址旧石器时代江陵县荆州镇郢北村1355城背溪遗址新石器时代、枝城市红花套镇吴家岗1366关庙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枝江县问安镇关庙山村1377坳上湾遗址新石器时代蕲春县白水乡毛家咀1388西花园遗址新石器时代随州市淅河镇蒋家寨村1399三步两道桥遗址新石器时代襄阳县法龙乡赵山村14010碧公台遗址新石器时代孝感市龙店乡启安村14111金盆垴遗址新石器时代、鄂州市太和镇谢埠村东商、周商14212霍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汉川县城关镇霍城村西周14313王家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公安县藕池镇复兴村14414边畈遗址新石器时代钟祥市皇庄镇九里乡14515桂花树遗址新石器时代松滋县王家大湖乡桂花树村14616雕龙碑遗址新石器时代枣阳市鹿头镇武庄村14717冢子岗遗址新石器时代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苏家店村14818老猪林遗址新石器时代、大冶县大箕铺刘逊村商、周14919谢家墩遗址新石器时代、麻城市宋埠镇李钊乡大胜山商、周村15020好石桥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云梦县义堂镇商、周15121三王城遗址新石器时代、京山县三阳镇三王城村商、汉15222毛狗洞遗址新石器时代、枣阳市梁集镇梁坡村西周15323阴湘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江陵县枣林乡东周15424鄂王城遗址东周大冶县西畈乡胡彦贵村15525谢家湾古冶铜遗址东周钟祥市东桥镇台北乡15626安城古铜矿遗址东周郧县安城乡15727云梦楚王城遗址东周、秦、汉云梦县城关镇15828临沮城遗址周、汉南漳县沐浴乡临沮寺岗15929韩家州遗址东周、汉郧县辽瓦乡堵河口16030龙湾放鹰台遗址东周、汉潜江市龙湾镇马场湖村16131作京城遗址东周、汉黄陂县李家集乡作京城湾16232草王咀古城址东周、汉大冶县金湖乡田龙村16333岳飞城遗址东周、汉、南宋荆门市团林镇莲花村16434秭归楚王城遗址战国、明秭归县郭家坝乡楚王台16535朝阳城遗址汉襄阳县石桥乡朱杨村16636五谷城遗址东汉武昌县土地堂乡民主村16737吴王城遗址三国、晋鄂州市东南郊百子畈16838跑马道遗址汉枣阳市吉河乡刘庄村169 39翟家古城遗址汉枣阳市琚湾镇古城村17040城塘城遗址隋鄂州市葛店白浒镇17141斧头湖窑址唐、宋武昌县斧头湖沿岸17242柳州城遗址及引种西瓜碑南宋恩施市七里区周家河乡17343沔城遗址唐、清仙桃市沔城回族镇17444中分卫湾遗址新石器时代、黄陂县祁家湾镇王朋村西周17545朱家湾遗址新石器时代、当阳市烟集镇旭光村西周176 46台子湖遗址新石器时代、周孝感市王店乡磨山西17747任家垄遗址新石器时代、当阳市脚东乡绿林山村周、汉17848李陈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周钟祥市丰乐乡邢台村17949万人墩遗址新石器时代、周麻城市关厢乡许家凉亭18050襄阳楚王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周襄阳县黄龙乡高明村18151马投潭遗址新石器时代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18252许家墩遗址新石器时代、武汉市洪山区花山乡西周18353面前畈遗址新石器时代、黄陂县甘棠乡楼子田湾西周18454陈子墩遗址新石器时代、汉阳县永安乡古迹岗商、周18555吕王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唐大悟县吕王乡18656墓子岗遗址夏、商枣阳市新市镇赵庄村18757周梁玉桥遗址商沙市市豉湖路18858草店坊城遗址周孝感市牌坊乡18959磨盘山遗址西周当阳市河溶镇前进村19060糜城遗址周当阳市两河乡19161小胡岗遗址东周宜城县郑集镇红星村192 62五里界古城址东周大冶县大箕铺乡19363子陵岗遗址东周荆门市子陵镇五、古墓葬(共18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941赵家湖古墓群西周、战国当阳市赵家湖一带1952擂鼓墩古墓群东周随州市西郊擂鼓墩一带1963邹村古墓群东周大冶县西畈乡上下邹村1974三椁冢古墓群东周应城市古楼乡王家湾1985义地岗古墓群东周随州市东城区义地岗1996九连墩古墓群东周枣阳市吴店镇、兴隆镇2007霸王坟古墓群战周、汉老河口市仙人渡冢子坡2018问安古墓群战周、东汉枝江县问安镇2029五座坟古墓群汉代老河口市张集镇张家湾20310曹场墓群东汉、六朝仙桃市排湖西岸20411高陵岗墓群南朝、明石首市茅草街乡高陵岗20512头坝堰崖墓群宋建始县桂花乡20613襄宪王墓明谷城县茨河镇五朵山南坡20714襄定王墓明南漳县龙门镇冲锋村20815万密斋墓明罗田县大河岸镇石井头乡20916钟惺墓明天门市李场乡鲁新村21017谭元春墓明天门市黄潭乡白龙村21118袁宗道、彭中道合葬墓明公安县孟溪荷叶山。
湖北省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行修改、完善后,由省文物局核准,该工程才能进 入具体实施阶段。
在省文物局核准前,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否则省文物局将按照有关规定 对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文物局批复的立项(方案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批复的设计方案文件
省文物局关于工程方案的核准文件
国家文物局批复的立项(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
以下内容: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 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 情况; 3)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 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4)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5)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随着全国文物保护工程数量逐年增加,国家文物 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要求越来越高,2014年 12月,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保护 规划立项报告的规范文本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 了立项文本的格式。
遗址)、楚文化的发祥地(楚国立国800年,有20 代楚王定都荆州,长达411年)、三国文化的发生 地(三国演义120回,有76回提到)、首义文化的 策源地、近代工业的崛起地(枪炮局不亚于江南制 造局,黄石汉冶萍钢铁煤联合企业)、红色文化的 富集地(这里有黄麻起义、年关暴动、红二、六军 团及红25军的诞生地等)。此外,有地域特征明显 的明藩王文化(钟祥、武昌、蕲春)和独具魅力的 宗教文
一、湖北省文化遗产概况 二、湖北省文物保护工程资质队伍的建设 三、湖北省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 四、湖北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要求 五、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几点想法 六、结 语
一、湖北省文化遗产概况
湖北地处中国腹地,区位优势明显,文化遗产资 源丰富,目前,有2处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和明 显陵,14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50处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5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处中国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省馆藏文物62万余件,国宝 级文物19件套,一级藏品2514件。特别是根据国 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国家三普办的直接组织和指导 下,在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和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 视下,
湖北省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 2、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要求
• 目前,我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種類共分 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三種,級別分為甲、 乙、丙(一、二、三)級。按照資質級別的 不同,其承擔的文物保護工程級別也不同, 各資質單位只能在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擔文物 保護工程。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等級分級表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等級分級表
• 4)經費估算、來源及計畫工期安排;
• 隨著全國文物保護工程數量逐年增加, 國家文物局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的要求越來 越高,2014年12月,國家文物局對文物保 護工程立項報告和保護規劃立項報告的規範
文本進行了修訂,進一步規範了立項文本的 格式。
新修訂的立項報告規範文本
國家文物局批復的保護規劃編制立項檔
• 第二類為設計、施工、監理技術人員。 與建築行業的“五大員”、監理員等技術人 員類似,根據新公佈3個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這類技術人員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或受其 委託的專業機構”負責考核,“考核合格的 人員由國家文物局公佈的全國性文物保護行 業協會頒發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技術人員證 書”。
• 同時,3個管理辦法中,都規定由省級文 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程專業 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這也是本次省 文物局委託省古建中心舉辦本次培訓的依據。
業務工作,順利通過資質年檢(從2014年開 始,國家文物
• 局將甲級和一級資質單位的年檢許可權也 下放到了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委託省古建 中心精心組織和籌備了本次培訓!
• (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發展趨勢
• 2014年,國家文物局對原有的文物保護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施工資質管理 辦法、監理資質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正 式公佈實施(文物保發[2014]13號 )。在 新的資質管理辦法中,將文物保護資質單位 的技術人員分為兩類,第一類為責任設計師、 責任工程師、責任監理師;第二類為設計、 施工、監理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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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5-12-30执行日期:1985-12-30生效日期:1993-9-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境内文物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等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管理,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职权。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凡属不可移动的文物,应视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县(市)、市(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市(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自治县、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史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保护,不许毁坏、变卖和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确保文物安全和自然景观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当地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除属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按宗教习惯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禁止或限制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保护范围内:1、禁止安排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基建工程;2、禁止开山采石、毁林开荒、打猎、射击及其它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3、禁止排放超过环保标准的“三废”物质;4、禁止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品、爆炸物、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5、不准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内进行深翻取土,破坏地形地貌等扰乱古文化层的活动。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的建筑物,其坐落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文物的环境协调。
其设计方案,应按文物的保护级别报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对文物安全有影响的地带,禁止剧烈爆破。
在文物邻近和地下采矿时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九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各项生产建设、基本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时,要主动避开文物保护区;如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应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勘察,商定保护文物的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拆除、迁移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迁移、拆除和保护文物所需的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解决。
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和批准征地,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第十条革命纪念建筑、古建设、石窟寺(包括壁画、造像、碑刻等附属物)等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述建筑物修缮、迁建的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它用途或改变管理体制,要根据其保护级别报请原公布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和团体,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文物保护单位已被占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审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有损文物安全或有碍开放活动的,须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迁出单位自理。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第十二条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江陵),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凡历史文化名城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要保持其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
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城遗址、古建筑、古墓、寺观、教堂、民居、街巷以及园林、古树名木等,应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三条对尚未核定公布而又具有悠久历史文化、革命纪念意义和民族特色的城市、乡镇,要注意保持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加强境内文物古迹、纪念建筑、寨垒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四章地下文物第十四条我省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考古发掘证照后始得进行。
省外有关文物、考古单位,如需在我省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应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将获得批准的调查、发掘计划和发掘证照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核。
非经国家特许,任何外国人或国外团体不得在我省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第十五条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会同文化部门对预定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商定处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在发现文物的范围内实行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属重要发现,必须及时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因工程紧迫或自然侵蚀有破坏危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委托具备考古发掘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发掘,并同时补办报批手续。
凡因生产、建设工程需要对文物进行勘探和考古发掘所需的经费和劳动力,由生产、建设单位解决。
第十六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内,原已建成的工程设施和生产单位,不得再行增加建设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
如因生产活动会造成对重要文物破坏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所有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掘情况报告。
未经考古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发表的考古发掘资料。
发掘出土的文物,除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交给发掘单位的文物标本外,均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机构保管。
第五章馆藏文物第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应区分等级,建立藏品档案。
文物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一级文物藏品、经济价值较高的、保密性强的和易损坏的文物藏品,应重点保护,确保安全。
上述重点文物的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赠送。
省内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或借用,须开列清单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或省外单位征集、借用我省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用省内出土文物、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文物出省展览,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珍贵文物出省展览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拍摄第二十条拓印古代石刻应严格控制:(一)除文物保护单位作为资料保存和进行科学研究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拓印,如特殊需要,应按文物保护级别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文物保管机构出售石刻原版拓片和重要石刻的翻刻版拓片,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城、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的墓志铭石刻等,无论正、副版本,一律禁止拓印出售。
(四)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供文物的拓片。
第二十一条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复制文物。
一、二级文物品的复制生产,应分别经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机构公开陈列的文物,除标明不准拍照的以外,一般允许拍照,但不准从陈列柜中提出拍摄。
第二十三条国内有关部门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发掘、展出单位的文物进行全面系统地摄影、录像、录音和测绘,或借用文物作为摄制电影、电视作品的场景时,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国外团体和个人如进行上述活动,应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流散文物第二十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接受捐献征集和收购等方式收集社会上流散的文物。
银行、外贸、信托商店、供销社、土产收购、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和冶炼厂、造纸厂等单位,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第二十五条文物的购销业务,统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
未设文物商店的地区的文物收购工作,由省文物商店派出的收购组或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当地有关单位收购。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文物。
第二十六条个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如需出售,只能由经批准的文物收购单位合理作价收购,严禁私自买卖。
群众捐献文物,由博物馆或文物管理机构接收。
第二十七条严禁串乡套购文物和盗运、走私文物等违法活动。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文物经营单位出口文物和个人携带、邮寄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允许出口的文物,应铃盖火漆印章,并发给许可出口的凭证,从指定口岸运出。
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八章文物安全保卫第二十九条重要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须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必要保卫人员,负责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业务受公安部门指导。
文物保卫组织的建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和调动,应征求主管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并配置适当的消防、报警设备,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