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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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
(一)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
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发电厂和35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 110KV及以上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48h;
b.20~110KV以上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c.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3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4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5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
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2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6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7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及运行。

3经济损失
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4其他
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4.2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
以上。

4.6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10MW以下汽轮机叶片折断三片及以上。

4.8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4.9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4.10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二)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1 发电厂由于燃料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 电厂所管的某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 发电厂所管的几条线路或变电站,由于自然灾害,如履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局认可。

4 系统发生事故影响到电厂,由于电厂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应定为1次事故。

5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哦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也能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6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
变压器停电时,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7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如果发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8 发电厂管辖的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事故。

9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10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

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也各统计1次事故。

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11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三)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生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以上者。

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者。

1.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省电力工业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 重大事故
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
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2.2 装机容量达24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 发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2.4 12MW及以上机组对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成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5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二、障碍
1 一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位一类障碍
1.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1.1.2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1.1.4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
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1.1.5 燃煤锅炉确因来煤至来年个差造成的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1.2 其他
1.2.1 事先经过企业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2.2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自由主管单位确认),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2.3 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1.2.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1.2.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2二类障碍
2.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延续时间超过30min,但未超过lh。

或一台主要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30%,但不超过50%,且连续时间超过15min。

2.1.2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
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10%,且连续时间超过30min。

2.2主要发供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2.1锅炉水位或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

2.2.2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负荷达到2.1之规定者。

2.2.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

2.2.4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者。

2.2.5水内冷发电机缺水,引起信号动作。

2.2.6发电机、调相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

2.2.7发电机、调相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

2.2.8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装置故障、限制荷载。

2.2.9主励磁机异常运行,被迫倒换为备用励磁机运行。

2.2.10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应影响主机运行。

2.2.11氢冷发电机空侧密封油压降低到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值。

2.2.12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
的部门仍应统计为二类障碍。

2.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3.1 100MW以下汽轮机叶片折断三片以下或发电机风叶折断或汽轮机动、静叶轮摩擦等。

2.3.2 3KV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调相机、15MVA及以上变压器作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者。

2.3.3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隔板、叶轮损坏或发电机、调相机线棒或主绝缘损坏。

2.3.4锅炉割错了炉管,达到两根及以上或虽不到两根但不听制止者。

2.3.5发电机、调相机转子或静子表面、15MVA及以上变压器外壳有过热现象,如漆皮脱落、变色、或流胶。

2.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
2.4.1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

2.4.2用于电力(热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2.5热力机械没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5.1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允许值。

2.5.2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2.5.3输料皮带损坏3米以上。

2.6由于水工设施清杂物不及时,使进水口栏污栅前杂物面积达30%以上。

2.7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7.1 3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

2.7.2 3KV及以上开关,35KV及以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2.7.3直流电源消失。

2.7.4 110KV以下、3KV以上线路断导线及杆塔倾倒或折断。

3Kv 以上线路断地线,瓷瓶串断开或脱落。

2.7.5装有消弧线圈的系统发生了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h,或消弧线圈的温升超过规定值。

2.7.6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

2.7.7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司超过24h。

2.7.8电力电容器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h。

2.7.9 2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没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2.8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8.1主要发供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者。

2.8.2 3KV及以上电气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或主保护故障停用24h及以上。

2.8.3汽轮机、锅炉失去主要热工保护,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绝动作或误动作。

2.8.4汽轮机运行中超速。

2.8.5锅炉安全门拒动、误动。

2.8.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
磁装置失灵。

2.8.7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h。

2.8.9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问超过24h。

2.9远动和通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9.1 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2.9.2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64KBIT/S)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h。

架空明线电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8h;通信电缆线路、载波电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h;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h。

2.9.3通信电源全部中断。

2.9.4多路通信设备一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30min;二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5min;三次群或信遭机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0min。

2.9.5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5min,调度总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0min。

2.9.6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h。

2.10化学、仪表监督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0.1由于化学监督失职或加错药,引起汽水品质不合格;锅炉给水含氧量及硬度连续4h不合格。

2.10.2透平油、绝缘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2.10.3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统。

2.10.4发电厂的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h;变电站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24h。

2.10.5表盘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

2.10.6发电厂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间超过4h。

2.11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未酿成后果者。

2.12经济损失:
2.12.1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未构成事故者。

2.12.2因异常运行引起发供电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未构成事故者。

2.12.3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20000元以下或造成严重污染者。

2.12.4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10000元者。

2.12.5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3000—20000元以下者。

2.12.6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0元以下者。

2.12.7仪表、仪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20000元以下者。

2.13其它重大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注:以上为1995年7月省电业局《河南省地方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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