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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第六章合同法总则-精选文档

第六章合同法总则-精选文档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承诺的概念 P127 2.承诺的条件 (1)对象条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内容条件: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 致 (3)时间条件:必须在要约有限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原则上采通知方式,也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 的要求作出
(三)承诺的生效 到达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案例2--2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 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 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 问:此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通常情况下: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需注意商业广告的特殊情形:
商业广告的特殊情形: 之一: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之二:悬赏广告一般也视为要约 之三: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 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

1.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三、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
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上为合同法总则法条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09合同法总则11页word

09合同法总则11页word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合同与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权利义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

(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

(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问题:1)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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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考试重点(总则)

合同法考试重点(总则)

1、合同分类的意义。

合同关系相对性。

选择
2、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的要件,成立的时间地点简答+选择
3、合同效力(有效无效的判断)简答/ 选择
4、合同保全(代位撤销)
5、合同的履行(三种抗辩权)
6、格式合同
7、合同变更债权转让
8、合同终止的原因(解除提存抵消→法定抵消的条件清偿)
9、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
1、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特殊买卖)
2、租赁合同(转租不定期租赁)
3、赠与合同
4、委托合同→基本特征
5、行纪合同→基本特征
6、承揽合同→基本特征
7、民间借款→高利贷
8、客运货运损害
单选:20
多选:16
不定项:14
问答:30
案例分析:20
1、总论
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同效力、合同保全、合同的履行(情事变更)、格式合同,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合同的终止原因(解除、提存、抵销、清偿)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合同解释
2、分论
合同名称和特征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负担、特种买卖)
租赁合同(转租,不定期租赁)
赠与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承揽合同、民间借款、客运和货运损害。

完整word版,合同法总论重点

完整word版,合同法总论重点

合同法总论重点总结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应遵循的根本方针和准那么。

根本原那么有:合同自由原那么、合同严守原那么和鼓励交易原那么。

〔1〕合同自由原那么。

合同自由原那么,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2〕合同严守原那么。

合同严守原那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

3〕鼓励交易原那么。

鼓励交易原那么,是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本钱,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要约的概念及其条件〔2021年非法学辨析题〕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条件是:〔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缔结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确定的。

〔4〕要约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特别提醒: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特定人做出的希望他方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相同之处: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区别之处:1〕目的不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

要约有条件,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doc 38页)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doc 38页)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doc 38页)合同法重点法条总则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合同法《总则》(doc格式)21页

合同法《总则》(doc格式)21页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

从2000年以来,在4个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出自《合同法》,其中2019年的第2、3个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

《合同法》的综合题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19年综合题第3题);(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19年综合题第2题、2019年综合题第2题);(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19年综合题第2题)。

本章考点较多,特别是2019年教材加入《担保法解释》后,复习难度加大。

2019年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1)在第三节中删掉了有关"代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教材第一章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已有论述,因此考生仍应注意"表见代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2)在第五节根据《担保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20个左右的新规定,具体分析见下文。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本章考点精讲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3)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6)合同的担保。

一、格式条款(P228)格式条款(P228)(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见一套时装,上前
询问销售员乙:“这套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 少了不卖!”问题:甲的询问、乙的反问是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乙各自的回答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4)要约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 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 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期限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也可 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2)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邀请 4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 承诺的撤回和生效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下列情况是否构成要约:(1)甲对乙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 到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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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程序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答案】BC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举例:A向B发要约,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B收到要约后,明确表示拒绝,则原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举例:A向B发出要约,期限是4月1日至4月10日,B在4月10日之前未作出承诺,由于超过了期限,因此原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举例:A向B以信件的形式发出要约,信件载明的日期为4月1日,当天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承诺期限是10天,那么应该从信件载明的日期4月1日开始计算10天的期限。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A的行为属于承诺。

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20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1】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二)实际履行原则举例:A、B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日期应该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成立日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但由于该货物的价格持续下降,B向A提出,由于尚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请A把设备取回。

根据实际履行原则,由于B接受了货物,因此该合同成立的。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链接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A向B交付10万元定金,并且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A并未向B交付定金,但B向A发货,A接受了该货物,那么根据实际履行原则,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代理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举例:(1)A、B企业在4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4月1日成立,事后经查合同的标的是走私汽车,该合同是无效。

(2)双方4月1日签订合同,事先约定合同在6月1日生效,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果4月1日签合同,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成立。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并不一定生效。

【例题1】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

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A.11月1日B.11月14日C.12月1日D.12月14日【答案】B【例题2】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答案】B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以设备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提供抵押的,必须进行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企业和B银行在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抵押合同自4月10日开始生效。

A、B签订了买卖二手车的合同,如果双方4月1日签订了合同,则4月1日合同成立。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二手车辆必须进行登记,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如果双方5月1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该买卖合同自4月1日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汽车的所有权只有在登记后转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举例:A开发商与购房人B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4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登记,法律未规定只有登记才生效,因此双方4月1日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举例:A开发商与购房人B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双方事先约定,5月1日登记,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该合同就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代理问题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举例:甲授权A购买设备,约定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与乙(非善意)签订了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在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的情况下,乙作为相对人有催告权,有权催告被代理人甲在1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如果甲表示同意,合同对甲就有约束力。

如果甲表示反对,对甲没有法律约束力。

乙催告甲时,甲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甲没有约束力。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举例:(1)甲投资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其签订合同的范围不能超过1万元,如果乙超越内部限制代表个人独资企业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如果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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