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议事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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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嗣镇党委议事规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是全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
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研究决定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人事录(聘)用及惩戒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
包括: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党风廉政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由镇人大、镇政府、镇纪委、镇级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十)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一)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二)研究审定未列入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1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项目、资产处置、设备采购等;未列入财政收支预算的,(5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委员在本镇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个人意见必须符合上级及镇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
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
党群系统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系统各部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征得镇长同意,由分管领导提请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
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协调和风险评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凡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部门的事项,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征求意见,并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进行酝酿。
(三)会前酝酿。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
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酝酿,酝酿中要注意听取少数人的不同的意见。
酝酿不成熟的事项和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专题会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会议通知。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在会前1—2天由镇党政办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列席人员。
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向会议作出说明或补充说明,列席人员只列席相关时段会议,无表决权。
(六)会议讨论。
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位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表决意见,提请表决。
(七)会议表决。
党委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
(八)会议纪要。
党委会由镇党政办安排专人作记
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
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致原决策无法正常执行或执行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可对该议题进行复议。
(十)情况通报。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凡可传达的,经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
宜于公开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应及时公开。
第七条?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追
究主要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一条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第十二条以镇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或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审签。
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党委委员审阅后,由党委书记审签,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签。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贾嗣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讨论稿)
为切实贯彻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和加强执行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镇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讨论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根据“三重一大”制度需提交本级党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
(三)研究落实镇人代会及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研究讨论镇人代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四)全镇面上需要政府跨条线研究、决策的工作方案、重要活动、重要制度制定等。
(五)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下属单位、部门请示政府部门解决的重大事项。
(六)未列入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5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投资、工程项目、资产处置、设备采购等。
(七)未列入财政收支预算的,3 万元以上—?万元及以下大额资金的使用。
(八)其他需镇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镇长办公会议的决策程序
(一)会议由镇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参加对象为镇长,副镇长和分管相关工作的镇党委委员。
邀请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镇纪委副书记全程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相关时段会议。
(三)会前准备
1、议题的提出,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必要时镇长可直接提出。
2、适当进行酝酿。
镇长办公会议前,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3、按照程序提议。
凡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前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实施意见,形成书面上会材料提交镇长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列入上会议题。
4、列入镇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资料,须提前2天交至党政办;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事项由党政办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资料。
第四条会议决策
1、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决策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2、严格决策程序。
镇人民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明确所议事项意见,并作出决策。
如镇长的决策与多数与会者意见不一致时,应说明决策的理由,并记载备查。
3、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由党政办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后下发参会人员,并做好议事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4、增强保密意识。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及相关保密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
5、紧急事件处置。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镇长办公会报告,对临时的决定予以追认,或予以撤销。
第五条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
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按分工与相关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
对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
反映意见;但在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执行决策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镇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建议;需进行调整或改变的,应当由镇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后,执行新决策。
第六条责任追究
凡未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决定或操作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策,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