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议事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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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嗣镇党委议事规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是全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
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研究决定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人事录(聘)用及惩戒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党风廉政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由镇人大、镇政府、镇纪委、镇级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十)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一)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二)研究审定未列入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1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项目、资产处置、设备采购等;未列入财政收支预算的,(5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委员在本镇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上级及镇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
党群系统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系统各部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征得镇长同意,由分管领导提请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协调和风险评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凡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部门的事项,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征求意见,并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进行酝酿。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酝酿,酝酿中要注意听取少数人的不同的意见。酝酿不成熟的事项和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专题会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在会前1—2天由镇党政办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向会议作出说明或补充说明,列席人员只列席相关时段会议,无表决权。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位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表决意见,提请表决。
(七)会议表决。党委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
(八)会议纪要。党委会由镇党政办安排专人作记
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致原决策无法正常执行或执行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可对该议题进行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凡可传达的,经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开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应及时公开。
第七条?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