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一、收费标准
1.码头收费按照装卸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进行计费,计费标准由码头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物流成本进行调整。
2.码头收费应当与服务质量和效率挂钩,高效率的装卸作业应当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收费管理
1.码头收费管理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进行,每位客户都应当有一个独立的账户,在账户内存放一定的预付款。
2.码头收费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清查和结算,保持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三、收费监督
1.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对码头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收费的公平和合理性。
2.对于不当收费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码头收费制度的执行。
四、收费优惠
1.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码头可以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政策,
鼓励更多的货物选择通过码头进行进出口。
2.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码头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五、收费使用
1.码头收费所得应当用于码头设施的维护和升级,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收费部分也可以用于员工的培训和福利待遇的提高,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态度。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码头收费,保障了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也促进了码头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管理效能,促进港口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口建设费代收是指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收取港口建设费的行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建设费的正常代收和使用。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应遵循政府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预算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港口用户和船舶。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标准由国家或省级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实行先征后用的原则,即先收取港口建设费后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周期为一年,每年均应重新进行代收和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程序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并向港口用户和船舶公示。
第十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实施办法应包括代收时间、代收地点、代收方式、代收人员等相关内容,并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的公示至少提前一个月,并通过港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由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代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当采用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收人员应当发放完整、准确的收据,并及时进行相应数据记录。
第四章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港口建设费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优先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排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码头收费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维护码头收入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为了确保码头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和实施一套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码头收费管理规章制度的最新版本,以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2. 收费管理机构2.1 码头收费管理中心(TFC)码头收费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执行码头收费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程序的规范、收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等。
2.2 收费管理人员码头收费管理人员是指由码头收费管理中心指派的负责具体收费工作的人员。
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背景和培训,以确保收费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收费标准和项目3.1 收费标准的制定码头收费管理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成本考虑和相关法规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3.2 收费项目码头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港口设施使用费:根据船舶的大小和停留时间收取,用于维护和改善港口设施。
- 码头作业费:根据装卸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收取,用于支持码头作业的顺利进行。
- 港口安保费:用于维护港口安全,包括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投入。
- 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添加其他的收费项目。
4. 收费程序和流程4.1 收费前在开始收费之前,收费管理人员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 核实船舶信息:对要使用码头服务的船舶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
- 预估费用:根据收费标准和船舶信息,预估收费金额并向船方告知。
- 准备收费设备:确保收费设备正常工作,如收费机、刷卡器等。
4.2 收费中在收费过程中,收费管理人员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 登记信息:记录船舶和货物的相关信息。
- 测量费用:根据收费标准,测量和计算应收费用。
- 收取费用:向船方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收费凭证。
- 电子收据:提供电子收据或打印纸质收据,并告知船方相关注意事项。
4.3 收费后收费完成后,收费管理人员需做好以下工作: - 记录数据:将收费数据及时记录,包括收费金额、船舶信息等。
港口收费规则解释
港口收费规则解释在外贸业务中,港口收费规则是指货物装卸及船舶停靠港口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不同国家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规则,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港口收费规则的解释。
1.停泊费:停靠港口的船舶需要支付停泊费用,通常按照船舶的吨位、停留的时间以及港口的类型来计算。
大型港口通常收费较高,而较小的港口可能收费较低。
2.码头费:码头费用是指货物装卸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包括设备使用费用、劳动力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码头费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装卸方式和货物数量来计算。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使用港口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用于维护和改善港口设施,如码头、堤岸、道路等。
港口设施费根据使用设施的类型和持续时间来计算。
4.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用是指为保障港口安全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购买安全设备、培训安全人员和实施安全措施等。
港口安全费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根据港口所处地区的安全风险来确定。
5.港口服务费:港口服务费是指港口提供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这包括船舶供水、修船、货物仓储和保险等。
港口服务费通常根据实际使用服务的类型和数量来计算。
6.港口处理费:港口处理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报关和清关手续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海关或相关机构收取,以确保货物合法进出港口并符合相关法规。
7.港口附加费:港口附加费通常是指额外收取的费用,用于应对特殊情况或因素,如恶劣天气、航道疏浚和突发事件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临时性的,由港口管理机构或航运公司根据情况决定。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
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t计;以马力为计费
停 泊 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
征收船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7(B)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
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h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
领航、移泊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B、
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
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率的50%加收。
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编号2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A、B)的规定,
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为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收费标准与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港口运营效率和安全,同时提供合理的服务价格,以提高港口竞争力,并为港口用户提供便利。
首先,港口收费规则主要包括港口基本服务费、港口设施费、港口作业费等几个方面。
港口基本服务费是港口提供的基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船舶停泊、卸货装货等服务。
港口设施费是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码头、仓库、装卸设备等。
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作业人员提供的装卸、理货、搬运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次,港口收费规则还包括不同港口间的差别。
由于港口规模、设施、服务水平等的不同,不同港口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这样的差异性使得港口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区的需求,提供更合理的收费服务。
再次,港口收费规则也考虑了特殊情况下的折扣政策。
例如,对于进口稀缺资源、短缺物资的船舶,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减免费用,以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另外,港口收费规则还会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这样可以确保港口收费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为港口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为了保障港口运营秩序和用户权益而设立的一系列收费标准与规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考虑了港口服务内容、地区差异、特殊情况等因素,旨在提高港口效益,推动海运业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一、收费目的与原则(一)收费目的(二)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港口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港口用户,不得利用收费手段对一些用户进行不当限制或歧视性优待。
2.合理原则:港口收费应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水平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状况。
3.门槛原则:港口收费应设置门槛,防止低价竞争导致恶性竞争和不健康经营。
4.透明原则:港口收费应明确公布,不得隐瞒或虚报收费项目,便于用户合理选择港口。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港口基础设施使用费港口基础设施使用费是港口用户使用港口基础设施(包括码头、泊位、岸线等)所需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港口基础设施的类型和位置等因素确定,依据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的维护投入和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测算。
(二)船舶靠泊费船舶靠泊费是指港口用户的船舶在港口靠泊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停泊费、锚泊费、疏浚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船舶的吨位、停泊时间和港口管理部门对泊位的维护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三)装卸作业费装卸作业费是指港口用户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装卸工资、装卸设备租赁费、装卸辅助设备使用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和装卸设备的维护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四)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用户为维护港口安全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安全设备投资费、安保人员工资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港口安全设备和安保力量的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五)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港口储藏费、港口清洁费、港口照明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储藏、清洁、照明等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科学测算。
三、收费程序与监督(一)收费程序1.公示环节:港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港口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港口用户充分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2.收费通知环节:港口管理部门应在装卸货物前向港口用户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3.结算支付环节:港口用户按照收费通知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支付后获得收据和发票等相关凭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
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
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
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
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制定港口收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实际运营需求,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一、前言港口计费规则是指在港口装卸货物时所需要遵守的收费规定,这是保障港口运营管理有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港口计费规则。
二、基本概念1. 港口:指为船舶提供装卸货物、停泊、修理等服务的地点。
2. 货物:指在港口进行装卸的各类商品、物品及设备等。
3. 港口服务:指为船舶和货物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装卸货物、停泊等。
4. 港口费用:指在港口进行装卸货物和停泊等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计费标准1. 货物装卸费用(1) 装卸工资:按照当地工资水平确定,根据工作时间和数量计算。
(2) 装卸设备使用费:根据使用设备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起重机、叉车等。
(3) 装卸保险费:按照货值比例确定,通常为0.2%至0.5%不等。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清洁费、安全检查费等。
2. 停泊费用(1) 靠泊费:根据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
(2) 码头使用费:根据码头面积和使用时间计算。
(3) 港口安全费:按照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用于维护港口安全。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水电费、通信费等。
3. 清关费用(1) 报关服务费:按照货物数量和价值计算。
(2) 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检验、检疫、消毒等。
(3) 关税及增值税等税金: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计算。
四、结算方式1.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在货物装卸完毕后,由货主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结算快速、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现场支付现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2. 赊销结算赊销结算是指由货主或代理人与港口管理方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强、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考虑信誉问题和资金流动性问题。
3. 预付结算预付结算是指在货物装卸前,由货主或代理人提前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
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单、风险小等优点,但需要提前规划资金,并需保证货物能够按时到达港口。
五、结语港口计费规则是港口管理和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港口正常运作和货物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一、基本收费1.1 停泊费:根据船只的类型、吨位和停泊时间计算。
一般按照每吨每日的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1.2 引航费:船只进出港口时,需要支付引航员的领航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船只的大小和领航的难易程度有关。
1.3 拖轮费:如果需要拖轮协助船只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操作,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轮费用。
二、作业费用2.1 装卸费:根据装卸的货物类型、数量和装卸效率计算。
不同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费率,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2.2 仓储费:对于需要在港口仓储的货物,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货物的数量、仓储时间和仓库的类型有关。
2.3 理货费:港口提供理货服务,如货物的计数、检查、分类等,需要支付相应的理货费用。
三、设施费用3.1 岸线使用费:船只使用港口岸线的部分需要支付岸线使用费。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岸线的长度和使用时间有关。
3.2 泊位费:船只在港口占用泊位需要支付泊位费,费用的多少与泊位的大小和使用时间有关。
3.3 集装箱堆场费:如果使用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需要支付相应的堆场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集装箱的数量和堆存时间有关。
四、清污费用4.1 污水处理费:港口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污水的数量和处理难度有关。
4.2 垃圾处理费:船只产生的垃圾需要由港口处理,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垃圾的数量和处理方式有关。
4.3 防污染设备使用费:港口可能会提供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设备使用费用。
五、其他费用5.1 通讯费:港口提供的通讯服务,如无线电话、电报等,需要支付相应的通讯费用。
5.2 消防费:如果船只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港口的消防服务,需要支付消防费用。
5.3 修理费:如果需要在港口进行紧急修理或维护,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
六、计费方式6.1 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接受外币支付。
6.2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即每月底对本月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次月初向船方发出费用清单,船方在收到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最新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码头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用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
部关于港口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口
费用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口费用依据现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支付的货
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用将根据双
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用管理规定
(1)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我司支付的,由物流调度
中心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比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比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支付。
(3)非我司之货物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他方支付的,由支付方自行上交,但物流
调度中心应进行监督,以免由于费用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用。
6.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港口作业费用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
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管理规定
(1)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供水服务费按《船舶加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用,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而定。
(3)船舶靠泊前,生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心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用,
并明确由船方现金支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支付。
(4)船方现金支付的规定
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告知船方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②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根据船舶作业的实际情况,预计船
舶需在码头停泊的时间,按照收费标准开具《码头费用确认单》,一式两份(单
上必须写明收费标准、停泊时间、实际作业情况等,停泊时间不满1日按1
日计),由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和船方(船长或大副)确定后签名
和盖章。
③《码头费用确认单》统一按人民币计算,如果需美元支付的,则码
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需与财务核实当天的费率,按当天费率折算美元,并在《码头费用确认单》注明,由财务统一收取.
④船方凭《码头费用确认单》到财务室交钱(有必要时,可由码头人
员陪同),财务室核对《码头费用确认单》的数据无误后收取现金,在《码
头费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复印留存一份,开具收据给船方。
⑤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凭经财务确认已收钱的《码头费用
确认单》和收据,放行船舶。
⑥由于特殊情况,船舶在夜间靠泊且又需要在夜间离港的,码头监督
应及时与代理、船方取得联系,预估作业时间,提前开好《码头费用确认单》,
通知财务人员收取船舶作业费用事宜。
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协助
财务人员收取费用,并办理相关单据签发手续。
⑦由于特殊情况,船方未能及时正常上交费用又急于离港的,码头监
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应与船方沟通,由船方委托代理(或者其他第三方
人员)到财务室补交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⑧由于特殊情况船舶延长靠泊时间或增加解系缆次数,增加部分应按
以上流程重新收取费用。
⑨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把经财务部确认已收钱的《码头费
用确认单》留存,并复印一份给物流调度中心留存备案。
(5)船方委托船舶代理支付的规定
①物流调度中心应告知船方及其代理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②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根据船舶作业的实际情况,根据船
舶实际码头停泊的时间,按照收费标准填写《码头费用确认单》,一式三份(单上必须写明收费标准、停泊时间、实际作业情况等,停泊时间不满1
日按1日计),由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船方(船长或大副)以及
船舶代理确定后签名和盖章。
③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把《码头费用确认单》转交给物流
调度中心,并复印一份留存。
④物流调度中心核对无误后转财务收取费用,并复印一份留存。
⑤财务凭《码头费用确认单》向船舶代理收取费用,并开具收费凭证,
必要时物流调度中心应予以协助。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由货主支付并需上交主管部门的港口费用收费标准
附件2
由船方支付港口费用如表4-2
注:
(1)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2)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
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3)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
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5)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
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