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码头费用收费管理规定

受控编号:1.为规范我司码头相关费用收取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根据交通运输

部关于港口收费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并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的所有需向外收取的船舶港口

费用及作为货主需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的管理规定。

3.我司所涉及的港口费用依据现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主要有:由货主支付的货

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最新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未明确之费用将根据双

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具体见附件1、附件2。

5.由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码头费用管理规定

(1)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货主上交主管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

(2)我司之货物(含集团公司)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我司支付的,由物流调度

中心根据内外贸货物的情况,依据收费标准(按比例上交的则按实际上交比例)及实际货物数量填写缴费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支付。

(3)非我司之货物或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他方支付的,由支付方自行上交,但物流

调度中心应进行监督,以免由于费用未及时上交影响我司码头的使用。

6.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仓储费等港口作业费用依据业务合同约定是否收取及

收取的费率,若需收取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提交收费凭证,由财务收取并开具发票。

7.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管理规定

(1)船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码头费用主要有停泊费、解系缆费、供水服务费等,

供水服务费按《船舶加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2)所有油船均应收取码头费用,其他船舶依据业务合同而定。

(3)船舶靠泊前,生产部应与物流调度中心确认所靠泊船舶是否需收取码头费用,

并明确由船方现金支付还是由船舶代理代为支付。

(4)船方现金支付的规定

①船舶靠泊后,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告知船方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②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根据船舶作业的实际情况,预计船

舶需在码头停泊的时间,按照收费标准开具《码头费用确认单》,一式两份(单

上必须写明收费标准、停泊时间、实际作业情况等,停泊时间不满1日按1

日计),由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和船方(船长或大副)确定后签名

和盖章。

③《码头费用确认单》统一按人民币计算,如果需美元支付的,则码

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需与财务核实当天的费率,按当天费率折算美元,并在《码头费用确认单》注明,由财务统一收取.

④船方凭《码头费用确认单》到财务室交钱(有必要时,可由码头人

员陪同),财务室核对《码头费用确认单》的数据无误后收取现金,在《码

头费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复印留存一份,开具收据给船方。

⑤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凭经财务确认已收钱的《码头费用

确认单》和收据,放行船舶。

⑥由于特殊情况,船舶在夜间靠泊且又需要在夜间离港的,码头监督

应及时与代理、船方取得联系,预估作业时间,提前开好《码头费用确认单》,

通知财务人员收取船舶作业费用事宜。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协助

财务人员收取费用,并办理相关单据签发手续。

⑦由于特殊情况,船方未能及时正常上交费用又急于离港的,码头监

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应与船方沟通,由船方委托代理(或者其他第三方

人员)到财务室补交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⑧由于特殊情况船舶延长靠泊时间或增加解系缆次数,增加部分应按

以上流程重新收取费用。

⑨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把经财务部确认已收钱的《码头费

用确认单》留存,并复印一份给物流调度中心留存备案。

(5)船方委托船舶代理支付的规定

①物流调度中心应告知船方及其代理码头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流程等事项。

②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根据船舶作业的实际情况,根据船

舶实际码头停泊的时间,按照收费标准填写《码头费用确认单》,一式三份(单上必须写明收费标准、停泊时间、实际作业情况等,停泊时间不满1

日按1日计),由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船方(船长或大副)以及

船舶代理确定后签名和盖章。

③码头监督(或生产部指定专人)把《码头费用确认单》转交给物流

调度中心,并复印一份留存。

④物流调度中心核对无误后转财务收取费用,并复印一份留存。

⑤财务凭《码头费用确认单》向船舶代理收取费用,并开具收费凭证,

必要时物流调度中心应予以协助。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由货主支付并需上交主管部门的港口费用收费标准

附件2

由船方支付港口费用如表4-2

注:

(1)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2)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3)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

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5)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