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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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文依据
(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
凡是能以一个组织的综合办公部门名义发文的,就不以组 织名义发文;能以信函式格式印发的,就不以正式文件格 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即无眉首的公文)印发的,就不 印发红头文件。
二、行文依据
(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
凡发文要适度控制公文数量,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是可 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要适当控制公文发送范围,减 少发文份数;不宜公开发布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内部通报 形式印发;已在政府网站发布的,一般不再印发各种简报 通报。二是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要大力压缩文件篇 幅,控制文件字数,精简简报数量、篇幅和种类。
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即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业务 主管单位与下级业务主管单位之间存在的工作关系,如广 东省教育考试来自百度文库与汕头市考试中心之间存在着工作技术、 手段手段、方法等业务关系。
二、行文依据
(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
三是平级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同一专业系统中的 同级单位之间平行的工作关系,如汕头市公安局与汕头市 教育局,二者都是汕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相 互之间属于同一行政层级。
二、行文依据
(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
凡发文必须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起草文件和讲 话稿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分析问题要切中 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不搞“穿靴戴帽”,尽量减 少对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 做到意尽文止。
二、行文依据
(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
第一节 行文规则
一、行文主体
独立的行文主体均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文权,即能以自己的 名义对外制发公文以表达管理意图和决策,并能独立承担 发文行文的一切后果。
第一节 行文规则
一、行文主体
合法的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可以代表该机构对外行文, 而一个组织内设的机构中,除办公厅(室)之外,其他内 部组织机构一般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向外机关行文。特别要 注意的是,确因工作需要,有些单位的内设组织机构有时 也可对外制发公文,如××市教育委员会法规处对外制发 了公文,但其公文的行文主体仍然是“××市教育委员 会”,而不是“法规处”,法规处仅仅是代表××市教育 委员会进行发文办理的业务机构,无论公文发出后所引发 的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定 承担者均是“××市教育委员会”
行文主体在自身的职权范围中要依职行文,即制发公文必 须符合自身的职权、地位和身份,不得超越权限发布公文 ,否则,所发公文就被视为自始未产生法定效用。越权行 文不仅会带来工作秩序的混乱,打破组织之间权力分工的 体系,而且还会降低办文、办事的效率。
二、行文依据
(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
一个组织的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 行文。以政府系统为例,首先,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除 政府办公厅室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确 需行文,应报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 发。
第五章 公文行文规则与流程
第一节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控制公文行文对象、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等方 面的制度规定。犹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则规范着人们行路、 行车的行为一样,行文规则规范着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行 文行为,旨在确保公文有序、有效地运行,顺利实现公文 的效用。
一、行文主体
第一节 行文规则
行文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包括各级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及其负责 人。
例如:《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中就 规定,国务院印发的普发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性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 不超过50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 字。
以上三种工作关系表现了同一个组织系统中各种组织机 关的相互工作关系。凡是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 导工作关系的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制发上行文、下行文,如 命令、决定、请示、报告等;凡是具有平行工作关系的组 织之间可以制发平行文。
二、行文依据
(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
四是不相隶属关系,即不处于同一组织系统和同一专业系 统的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如国务院与中共中央,分别属 于政府组织和党组织两个系统,××省人民政府与××省 军区,是政府系统与军队系统之间的关系,××药业集团 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 等。凡是具有不相隶属的工作关系的组织应相互制发平行 文。
二、行文依据
作为处理各种公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制发公 文必须始终服务于公务活动的需要,做到行文精 简,高效,尽力避免出现文牍主义现象。凡事发 文,会徒增文件数量,浪费大量人财物和时间。
二、行文依据
(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明确予以规定的,属于职能 部门管辖权限的,联合行文而未能协商一致的,已在政府 公报、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的,能通过 电话、传真、政府专网解决问题的等各种情况,不再制发 公文。
二、行文依据
(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
工作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便不同。现实社会中 ,不同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概括起来有四种类型:一是领 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单位与下级 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如汕头市人民政府与金平区人民政 府的关系,二者同属政府系统,具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工作 关系。
三、行文对象
二、行文依据
(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
其次,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 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 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 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信函 式格式)行文。
第三,具有上下级业务关系的,应尽量直接对口行文,以 减少中间环节;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应以“函的 形式”(信函式格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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