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定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桩基础单项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
合同编号:GDSD-NDGS/QH-
甲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邓高速NO.2标项目部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在内邓高速NO.2标桩基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内邓高速NO.2标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1.3工程范围:具体参见相关施工图纸和项目部通知,以项目部通知为准。
1.4乙方应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施工桥位处的桥梁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图明示或暗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平整场地、维护;造浆(承担泥浆池开挖、恢复及造浆费用、环保措施费)、机械设备进退场、移机、钻机就位;护筒加工、埋设(护筒自备);各类地质中钻(冲)孔、清孔等与此有关的所有工序;钢筋笼的加工、码放保管、运输、安装及钢筋笼孔口焊接下放(含吊装费、电焊条、扎丝等费在内);自备吊机进行施工;安、拆导管及漏斗;混凝土灌注;清理多余混凝土;声测管安装;做好工程桩自检工作等;提供完整的桩基原始技术资料,电源、水源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单价中。南水北调大桥桩基从一级配电箱以下的电缆及配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甲方只供应:钢筋(材)、混凝土、声测管;其余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第二条协议文件
组成协议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 本协议;
2.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 现行技术规范;
2.4图纸;
2.5 甲方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 乙方按协议文件完成全部工程的工期为60日历天。
3.2 开竣工日期及各阶段控制工期如下:
具体以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3.3 若在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工程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期限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中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甲方的要求。因工期、进度计划变化而可能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已在协议价款中充分考虑,乙方不得另外提出。
3.4 工期的顺延需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报告,经甲方代表书面签认后方才有效。但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
a)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b)协议内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c)冬季或雨季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已包含在协议工期内)。
3.4 乙方不按协议、图纸、规范或甲方的指令施工,甲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乙方检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 拖期损失赔偿金:3000元/天,拖期损失赔偿金限额:协议价格的10%。
第四条协议价格
4.1 本协议为综合单价协议(含税)。
声测管主要材料价格;若无特别特殊的地质(双方共同认定)变化,上述单价固定不变。
4.2 协议价格已包括了乙方严格履行协议,完成本协议工程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乙方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等全部费用,除因设计变更或协议文件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4.3 除非协议文件另有规定,协议价格还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4.4 协议价格还包括必须的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的补偿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4.5 协议价格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乙方的管理费用和预计利润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4.6 协议价格包含了各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乙方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加的费用。
4.7 施工用水由乙方现场打井取水,费用乙方自理。施工用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单价内,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进行电源接入。
4.8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本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乙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由甲方代交,则费用相应地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结算和支付
5.1 预付款:无
5.2工程量的结算均应以净值为准,其计算方法为:按设计规定的有效桩长计算;除南水北调大桥外,不计算空桩费;南水北调大桥φ1.8米桩空桩费按180元/M计算,其余桩不考虑空桩费。
5.3 乙方应在每月25日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提交月结算报表,包括依据协议结算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结算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
(1)本月(指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止)完成的协议工程数量;
(2)本月完成的协议外工程;
(3)按协议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3 甲方在收到乙方月结算报表后的14天内予以审核签认,并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按报表确认的金额,扣除下列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1)质量保留金10%;
(2)安全保证金5%、民工工资保证金5%;
(3)乙方应交纳的税费、水电费等;
(4)按协议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或甲方垫付的其他款项。
5.5 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协议要求或甲方对乙方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甲方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以防止因乙方履行协议不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5.6保留金的支付:保留金为月支付额的20%。
(1)乙方在工程完工经监理工程师、业主和甲方验收合格后28天内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 3 份的结算报表及结算所需的所有证明资料原件,在乙方完工退场后经甲方项目部结算后的28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乙方。
(2)在甲方项目部对乙方结算完成6个月内,未出现有民工工资欠款及材料设备款项的欠付,可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乙方。
(3)在业主与甲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无质量缺陷支付质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