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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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制度价值新论

作者:付小芳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要】“春秋决狱”制度作为汉代的重要司法制度,通过将《公羊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判参考,有效提供了审案时法律无依据以及疑难案件依法有悖情理的解决渠道。这一制度,维护父系家庭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巩固了君臣纲常,从而为皇权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在有效调和了严苛的律令与温和的伦理之间的矛盾以及修正了机械办案所带来的客观归罪弊端之同时,“春秋决狱”还开辟了儒家文化法律化的通道,推动了古代刑法的进步,促进了奏谳制度的完善,也为后世的审判、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决事比渊源。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当下,挖掘“春秋决狱”价值,我国司法更应该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多维构建,同时加强主观擅断的制度性防范。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引经决狱

引言

“春秋决狱”作为我国汉代盛行的审判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座里程碑。正如苏力所言,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更需要注重本土资源的结合[1]。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当下[2],回归研究我国独特的“春秋决狱”制度,深入挖掘本土历史制度的价值,更有其必要性与时代意义。

一、“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梳理

(一)“春秋决狱”的基本内涵

“春秋决狱”由汉代儒学之大成者董仲舒提出,其基本内涵在于将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决议参考之一。即当现行司法审判中找不到成文法依据,或者面临疑难复杂案件而机械适用现行法有悖于伦理纲常时,将《公羊·春秋》等备受推崇的儒家经义之经典案例作为裁量原则,以弥补法律不完备之漏洞以及矫正法律刚性僵化之不足,增添司法的人性与温度。通过引礼如法,“春秋决狱”为后世的决事比等“判例法”形成奠定了坚定基础,开创了成文法与判例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二)“春秋决狱”的根本任务

古代刑法制度肩负着巩固皇权、维护统治的重任,“春秋决狱”亦正是以维护政治秩序为根本要务,为汉代的政权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儒家经义确立了掌权者对待被统治者的基本态度,确立了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加上汉代董仲舒所提倡的“天然感应”理念,为“仁政”、

“德主刑辅”的落实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儒家经典提供了处理皇权继承的权威思路。儒家经典中在这方面拥有大量关于继承思想。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3]等伦理纲常成为处理继承纠纷的权威依据,可以有效减少内耗成本,增强皇权延续性与说服力,从而利于政权的稳定。再者,春秋经义加固了君尊臣卑的观念。儒家经义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处理君臣关系的经典案例,确立了君君臣臣的基本伦理,例如“淮南王案”、“广陵王案”、“曹爽案”等都是因对皇权带来挑战而遭到株连的典型决狱,为汉代皇权巩固起到有力威慑作用。最后,儒家经义中队臣子义务的规定[4],也增强了臣子约束自己、效忠皇上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了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三)“春秋决狱”的核心要义

除了维护“君君臣臣”,“春秋决狱”的另一宗旨,就是巩固“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确立以父系为首的天下家庭秩序,这一要义也是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重要抓手。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春秋决狱”暗示默许了儒家伦理中复仇思想的宣扬。这一复仇思想对于民间家庭和睦、父系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作用。第二个体现就是亲亲相隐制度。在儒家经典中,有关于父母隐匿子女罪名的免罪案例,这一判例被汉代所用[5]。例如《九朝考律》曾记载一人无子后抚养一孤儿,长大后因杀人而被其隐匿,官府查获后難以定案,董仲舒根据儒家经以之亲亲相隐原则免其罪[6]。“春秋决狱”维护父系纲常的第三体现在于对妇女“擅断”权之规定。汉代“夫溺水妻改嫁案”中,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死后未下葬(因溺海找不到尸体无法下葬),妻子若改嫁应当被弃市。然审判者根据儒家要义,指出女人应当听从长者,并没有擅断违抗之权,且其没有淫乱之心,应当认定其无罪[7]。

二、“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严苛律令与温和伦理存在冲突

“春秋决狱”的产生,是众多原因的合力作用,具有纷繁复杂的历史原因与政治原因。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是时下严苛的法律制度与当下政权欲推广的“德主刑辅”思想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汉代之初,掌权者在深刻反思秦朝转瞬灭亡的历史原因中,发现秦之严大兴兵戈若干年,并未给予与民休息的机会,而导致仁义不失而攻守之势异也。于是汉代之初,开始推崇道家“无为”思想,为国家与人民恢复元气提供了契机。同时,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性”思想,“天道”理念,以及“德主刑辅”治理原则逐渐兴起,越来越受到统治者重视。在意识到继承的秦朝法制,虽然种类繁多,但是科条严格,人民负担沉重之后,董仲舒又提出可以暂行以儒家之经典作为决断之经义,以克服法条刚性苛刻、缺乏伦理纲常的弊端,这一方法被统治者采纳,成为“春秋决狱”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机械办案客观归罪亟待修正

作为硬币的一体两面,汉代当时法律制度之严苛,带来的另一问题就是审判者机械定罪带来的情与法的冲突不断升级,这也是“春秋决狱”产生的又一推动力。根据史料记载,一方面,在汉代之初由于立朝不久,相关法治治理经验不足,立法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遇到疑难案件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当时的司法人员只能在现有法律中随意参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大大滋生,这一空白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当时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暴政倾向,渗透着秦代法家“严刑峻法”、“重刑治吏”的思想,汉之法律工作者受专业素养的限制,以及缺乏体恤民情的耐心,往往容易客观定罪,十分缺乏法律的弹性与张力,有悖于“德主刑辅”的理念。这一机械办案现状亟待修正,为“春秋决狱”的引入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三)儒家经典普遍信仰方便推广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制度的落实还需要良好的人才组织保障与恰如其分的时代土壤,“春秋决狱”之儒家经典刚好满足这一条件。众所周知,汉代在儒学大家董仲舒的倡导下,当权者开始推广“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针,结束了秦国先秦以及秦国“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派别林立现状,举国齐心协力奉行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也由先前的民间推崇正是登堂入室,成为具有“国教”色彩的统治理论。由此,儒学经典自然而然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被人民普遍接受与信仰,为“春秋决狱”的推行奠定了民意基础。除了民间上,百姓拥有了更好的“法学”素养,在司法工作者方面,亦是如此。“学而优则仕”是当时知识精英奉行的圭臬,苦读寒窗数载,各路知识分子对儒学的掌握程度大大超过普通人,当儒学与司法判案、法治向融合,学者们拥有了天然的优势,自然对“春秋决狱”持拥护的态度。由此,“春秋决狱”,就这样在系列条件下顺水推舟,登上历史舞台。

三、“春秋决狱”对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

(一)推动了古代刑法理论上的进步

“春秋决狱”通过引入“原心定罪”[8],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有效的避免了机械刚性用法的不足,有助于主客观统一的刑法理念之形成,对推动刑法进展具有重要意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荀子,就以敏锐的眼光发现成文法尽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但是其照搬条文之现状亦是潜在隐忧,有待解决[9]。是以故,荀子提出“法议”观点,强调司法审判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条文义,还需讲究背后的宗旨道义[10]。这一问题在汉代“春秋决狱”成为重要的弥补方式,“本其事”、“原其志”,以儒家经典案例要旨作为参考,将天理人情伦理渗透审判之中,增强了司法的德性,一定程度上树立了人民度法律的信仰,是古代刑法的开创性举动。

(二)促进了古代驳议奏谳制度的完善

另外,“春秋决狱”作为汉代著名的奏谳制度中的关键一环,为促进法律儒家化提供了合法通道。众所周知,奏谳制度是汉代重要审判制度,早在秦朝时期,《法律问答》中就有关于疑难案件的请示报批制度,体现了成文法与现实案例之间的固有矛盾。汉代继承这一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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