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环境突发事件30天内公布调查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 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公司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公司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事件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环境事件能力,规范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板块事业部(以下简称板块)及各实体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环境事件的报告第四条按照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将环境事件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国界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区、市)界环境保护事件;9.因环境违法被xx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通报、处罚,引起媒体连续报导,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导致公司、板块资金周转困难、行政许可被暂扣或吊销、资产被质押、大量索偿等实质性后果的环境事件。
2019一般环境突发事件30天内公布调查报告
一般环境突发事件30天内公布调查报告浙江省环保厅近日起草了《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调查、环境影响,60天内要向社会发布报告,而较大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要在30天内向社会发布。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7种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但追溯到2019年,当年全国发生的11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浙江就有3起,分别是: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建德交通事故致苯酚泄漏事件、杭州苕溪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事件。
意见稿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介入调查;省环保厅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常由设区市环保局视情处理。
当年,环保部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德清县副县长陈佐平等8人被处分。
意见稿还规定,一旦省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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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苏环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对前款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水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形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干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同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辅佐、督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0〕6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有效有序应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州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州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州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法规名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2011-05-0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环办[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一)信息内容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4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
3、设置专门的____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____、咨询和监督。
对公众____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
4、报告范围。
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____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____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5、报告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____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计委报告。
6、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的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7、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及时向县卫计委报告,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8、每年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检查结果上报县卫计委,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
10、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XXX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结合近年来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一)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备案范围。
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特别是对于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企业,在环境敏感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周边、人群聚集区、沿江沿河、跨行政区周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污水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营的企业,工业园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一般、较大的单位,由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属地环保部门参与。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重大和跨越省、市(州)行政区域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由省、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预案备案管理。
待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管理系统建成后,将实行统一电子化预备案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交文件。
应急预案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科学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环境应急管理试题
2016年淄博市环境应急实兵演练暨技术比武考试复习题第一部分:环境应急管理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2.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5.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真的原则。
6.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7. 企业环境风险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
8.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结合的原则。
10.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二、单向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1.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B)A. 1小时B.2 小时C.3 小时D.4 小时2.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急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C)A. 10 5B.20 10C.20 5D.30 10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备案。
环境应急管理试题
2016年淄博市环境应急实兵演练暨技术比武考试复习题第一部分:环境应急管理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5.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6.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7.企业环境风险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
8.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结合的原则。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二、单向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1.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B)A.1小时B.2小时C.3小时D.4小时2.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急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C)A.10 5B.20 10C.20 5D.30 103.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备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岳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印发的《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9日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3.2 危险源的预防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告与发布4.4 应急监测4.5 安全防护4.6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 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通信保障6.5 队伍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奖励和责任追究7.3 监督检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本文将以____字的篇幅,系统介绍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程序和具体措施。
一、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是一套规范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和处理程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环境污染事件的定义和分类: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以及将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污染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为后续的报告和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2.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包括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的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报告的责任主体等,确保环境污染事件能够及时被发现和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程序: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核实、责任的追究、污染物治理和修复等,确保环境污染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4.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报告和处理程序的监督、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结果的评估等,确保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并能实现预期的环境效果。
二、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程序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污染物治理和修复程序等。
下面将分别介绍各个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1.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1) 发现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现可以是由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公众等渠道发现。
(2) 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重要信息。
(3) 环境保护部门接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接收到报告后,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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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境突发事件30天内公布调查报告浙江省环保厅近日起草了《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调查、环境影响,60天内要向社会发布报告,而较大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要在30天内向社会发布。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7种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但追溯到2018年,当年全国发生的11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浙江就有3起,分别是: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建德交通事故致苯酚泄漏事件、杭州苕溪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事件。
意见稿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介入调查;省环保厅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常由设区市环保局视情处理。
当年,环保部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德清县副县长陈佐平等8人被处分。
意见稿还规定,一旦省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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