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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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632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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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通用范本

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

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

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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