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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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编制背景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
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
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建筑的主导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绿色建筑的研究,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评价
体系,有的已着手研究编制可持续建筑标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与理解也存在差异。
我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
保护,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与绿
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提法不同,内涵相通,具有某种一致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和
可持续建筑理念。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
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中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
建筑评价体系,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中均提出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并提出了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的具体要求。
二、编制原则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
2、重点突出“四节”与环保要求。
3、体现过程控制。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5、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编制情况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6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会
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国家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借鉴国外同类标准,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开展了《标准》试评工作,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简介
《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
包括以下六大指标:
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各大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其中,控制项为评为绿色建筑的
必备条款;优选项主要指实现难度较大、指标要求较高的项目。对同一对象,可根据需要和
可能分别提出对应于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指标要求。
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为全部满足《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
按满足一般项和优选项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对住宅建筑,原则上以住区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对公共建筑,以单体
建筑为对象进行评价。对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
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1.0.3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
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
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
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本标准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 T hi(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即8:00~18:00 之间的气温差别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
2.0.3 可再生能源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
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2.0.5 可再利用材料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本标准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有关的内容,实施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
备案的有关标准。
3.1.2 应以节约和适用的原则确定建筑标准。
3.1.3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4 绿色建筑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
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2 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
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的评价原则上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
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