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
北京市2019年征地生活补助标准
北京市2019年征地生活补助标准2019年,北京市征地生活补助标准有所调整。
征地生活补助是指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或城镇居民的生活困难进行补偿的一项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2019年北京市征地生活补助标准如下:1.住房补助:根据被征地户家庭实际住房情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助资金。
具体标准为:城镇户每户按50万元人民币补助,农村户每户按30万元人民币补助。
2.过渡期生活费:补助征地户每人每月生活费。
具体标准为:城镇户每人每月700元人民币,农村户每人每月600元人民币。
3.物业管理费:为被征地户提供物业管理费补助。
具体标准为:每户每月110元人民币。
4.就业补助:对被征地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和一定的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培训费用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就业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5.教育补助:为被征地户子女提供教育补助。
具体标准为:补助幼儿园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小学每生每年4000元人民币,初中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高中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6.医疗保障:为被征地户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标准为:补助城镇户每人每年2000元人民币,农村户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
征地生活补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提供住房补助,能够帮助被征地户改善居住条件,缓解他们因征地而面临的居住问题。
过渡期生活费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被征地户度过较长的过渡期,在新的生活环境中逐渐适应。
物业管理费的补助则可以减轻被征地户的负担,维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教育补助和医疗保障也能够帮助被征地人员在生活上得以顺畅过渡。
作为北京市征地生活补助的受益者,被征地人员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征地过程中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被征地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到相应的补助。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中国国务院2019年10月30日发布了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新规定。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性质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供农民自建住宅、生产业与生活必需设施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而且,宅基地的用途一般只能是住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采矿业等农业生产或者生活必需用地,不得用于开发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开发。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根据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分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家庭人口数、工作年限、家庭积累和独生子女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农民个人按照分配比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此外,还将给予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在家庭人口数上一定的倾斜。
(二)划转制度:对于部分农民自建住房的情况,由于当时规划条件不允许建房、建房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等原因,目前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形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购买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用于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的维护与保护新规定强调,对于已经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守现阶段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坚决遏制乱占、乱建、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保护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合法利益。
另外,为进一步防止因宅基地质量差引发的争议,新规定规定宅基地自然灾害风险、人工开采后遗留问题等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谈判、代码清单目录中明确,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双方按照规定权责明确,避免隐形问题。
四、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宅基地的使用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比如违规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等;宅基地被征收等。
同时,要求乡村和城市的规划、土地、住建、环保等各个部门做好宅基地的审批、监管、保障工作。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https:www.youhaodu.coupdate/"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12-03【生效日期】198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
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019.03 北京市村庄规划规划导则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03月目录相关名词解释 (1)1 总则 (2)1.1 指导思想 (2)1.2 适用范围 (2)1.3 工作目标 (2)1.4 编制依据 (2)1.5 基本原则 (3)1.5.1 注重因地制宜,切实指导实施 (3)1.5.2 落实管控要求,明确规划底线 (3)1.5.3 强化多规协调,统筹三生空间 (3)1.5.4 传承历史文脉,繁荣村庄文化 (4)1.5.5 试点先行先试,统筹有序推进 (4)1.6 建立“村民主体、共同缔造”工作机制 (4)2 引导与要求 (1)2.1 村庄分区管控 (1)2.2 村庄分类引导 (2)2.2.1 城镇集建型村庄 (2)2.2.2 整体搬迁型村庄 (2)2.2.3 特色提升型村庄 (4)2.2.4 整治完善型村庄 (4)2.3 其他引导要求 (5)2.3.1 落实相关政策区要求 (5)2.3.2 落实减量提质要求 (6)2.4 规划内容要求 (6)2.4.1 规划内容弹性引导 (6)2.4.2 村庄规划简本 (7)2.4.3 村庄规划完整本 (7)2.5 规划成果要求 (9)2.5.1 技术审查成果 (9)2.5.2 村庄实用成果 (10)3 目标与指引 (11)3.1 绿色低碳田园美 (11)3.1.1 优质的生态环境 (11)3.1.2 明晰的土地利用 (11)3.1.3 适宜的建设规模 (13)3.2 生态宜居村庄美 (15)3.2.1 宜人的景观环境 (15)3.2.2 可靠的安全保障 (17)3.3 健康舒适生活美 (19)3.3.1 繁荣的乡村经济 (19)3.3.2 完备的生活设施 (20)3.3.3 舒适的村民住宅 (28)3.4 和谐淳朴人文美 (28)3.4.1 浓郁的乡土文化 (28)3.4.2 淳朴的风貌特色 (29)3.4.3 和谐的人文环境 (31)4 实施与保障 (1)4.1 规划管理 (1)4.1.1 规划编制 (1)4.1.2 规划审批 (1)4.1.3 规划许可 (1)4.1.4 规划修改 (1)4.1.5 成果管理 (2)4.2 保障机制 (2)4.2.1 建立协调机制 (2)4.2.2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4.2.3 建立奖惩机制 (2)4.2.4 推进村庄规划信息化建设 (3)4.2.5 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 (3)附件A 市域分区引导示意图 (4)附件B 村庄规划完整本的文字成果内容要求(供参考) (5)附件C 规划图纸要求 (7)附件D 电子图纸制图要求 (8)前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促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示范性,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制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导则》。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2019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
2019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定金罚则,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充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参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签订,则是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直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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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实施,无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生促进和规范作用。
那么▲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呢?农民又该如何应用这些政策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呢?为您解答。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2019中央一号文件:农村改革提速,危房、闲置房、宅基地将受益
2019中央一号文件:农村改革提速,危房、闲置房、宅基地将受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住房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领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任务,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国家频发宅基地改革与农房建设政策,尤其加大对危房、闲置房、在建房的保障红利,以提高农民的幸福感、安全感。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绿维文旅从农业农村部获悉,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已基本完成,将研究出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的配套政策,修改相关法律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途径,宅基地权益更加完善。
2019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等等。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要做好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调查,摸清全国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随着改革试点的拓展和试点内容的丰富,以及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适度放活,2019年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完善,将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资产性收入。
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工作在尊重农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经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落到实处、惠及农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要注重规划先行要求。
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
北京市2019年征地生活补助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人口规模庞大,土地资源有限。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征地是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征地生活补助政策,其中包括2019年的征地生活补助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征地生活补助政策概述北京市的征地生活补助政策是在征地程序中,对被征地农民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关心和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2019年征地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公布的信息,2019年北京市的征地生活补助标准如下:1. 标准区域:北京市2. 补助对象:被征地农民3. 补助标准:根据征地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确定4. 补助形式:通常以一次性补助金的形式发放5. 补助额度:根据具体情况,最高不超过市场价的70%三、补助标准具体内容针对不同情况的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对补助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
1. 征地土地面积- 对于被征地农民所失去的土地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相应补助。
通常情况下,土地面积越大,补助额度越高。
2. 土地等级- 区别于土地的不同等级,北京市也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常情况下,土地等级越高,补助额度越高。
3. 市场价格- 补助标准还会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如果市场价格较高,补助额度也会相应提高。
四、政策实施效果分析2019年,北京市的征地生活补助标准得到了有效落实和执行。
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可以发现政策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障。
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保障。
五、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际实施中,北京市的征地生活补助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补助标准的公平性、补助额度的调整机制、资金来源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大对资金的投入和管理,确保补助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北京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北京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内容有哪些?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作居住、⽣活⽽占有、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
北京经济发达,交通便利。
这个地⽅虽然是个⼤城市,但农村依旧存在。
说到农村,就不得不提到的问题了。
很多农村居民使⽤,住在宅基地⾥⽣活,所以宅基地是农民的⼀⼤民⽣问题。
如果能把农村宅基地使⽤规划好,就相当于解决了农民的⼀⼤⽣活难题。
那么,北京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内容有哪些?请看下⽂。
⼀、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1、申请⼈主体资格;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已达到,⽆房;4、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地标准⽆法扩建。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地,如占⽤农⽤地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续。
6、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充分利⽤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申请宅基地审批部门: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地管理若⼲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条规定,村民建房,占⽤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耕地的,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区、县⼈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农⽤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地转⽤。
三、申请审批程序: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经过讨论并公⽰后,报所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区国⼟资源分局,区国⼟资源分局对申请的宅基地⽤地的⼟地类型和标准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四、申请宅基地申报材料: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2、农村村民户⼝簿、家庭成年成员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受托⼈的⾝份证明;3、申请⼈同意退出原使⽤的住宅⽤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的(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村民代表⼤会的决议及公⽰证明材料;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市规发〔2010〕1137号)的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核发);6、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
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宅基地是指城镇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宅基地实际利用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具体来说,宅基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宅基地实际利用价值确定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帮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后有一个过渡期安置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则是指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其次,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经过政府部门合法程序审批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核算,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征收范围、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再次,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程序。
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政府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征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合法合规。
最后,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的平衡。
在城市建设中,宅基地的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但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总之,北京市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的平衡。
政府会根据市场价格、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xx1129(颁布时间)xx0301(实施时间)xx0601(失效时间)(xx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三章住宅用地第四章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19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推荐word版 (9页)
2019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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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
宅基地出新政策,对农民建房有何要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
建房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宅基地新政策的出台,国家对农民自建房的审批越来越严。
如今,农民建房的审批手续越来越复杂,想在自己家建住房也开始变得困
难起来。
在新政策出台之后,以下农民的这几种情况将不能够再申请农村宅基地了。
一、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
现行宅基地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农民是不能够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未来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集中使用,国家将会逐步清理因历史遗留下来
的一户多宅的问题。
二、已经进城落户,并且将原有宅基地进行流传或自愿退出宅基地享受国
家补贴的农民
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们的户口已经不再属于农村,即使不退出宅基地,
也是只能够享受房屋的使用权而已,不能够重新建造新住房。
因此,这部分人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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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政茉法规农业农村部■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難审批管麵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 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 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 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 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 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 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 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 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 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 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 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 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 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 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 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第四部分宅基地流转34.宅基地使⽤权流转的⽅式有哪些?宅基地使⽤权流转⽅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权转让必须满⾜什么条件?宅基地使⽤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且受让⼈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各省(⾃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规定要求。
3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院和私⼈会馆。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合同到期后,双⽅可以另⾏约定。
第五部分宅基地退出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权:(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权,并对宅基地使⽤权⼈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地使⽤权。
2019年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
2019年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我们都知道,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
但是“一户一宅”到底怎么算,一块宅基地的标准面积有多大,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
而且因为各种原因,咱们农村农民一户多宅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那么多出的宅基地房屋,是否要被村集体收回呢?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农民朋友所关心的。
下面我们就为大家逐一讲解,并为大家介绍一下2019年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看看各地农民朋友建房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到底有多大。
一、“一户一宅”是怎么算的?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除此之外还要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到底多少人为一户,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印发的户口簿为准。
单身汉一个人也是一户,父母子女六口之家也是一户。
所以,一户怎么算可以看看自家的户口簿。
2、还有要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宅基地申请的时候,很多地方对于户也是分大小的。
一般来说:1-3人为小户; 4-5人为中户, 6人以上(含6人)为大户。
相应的大户宅基地应该多分,小户宅基地应该少分。
3、那一宅有多大面积呢?一宅,按农村确权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20平算一宅,150平也算一宅,具体还是要看当地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的多少。
二、“一户多宅”合法吗?会不会被收回?“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咱们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却很普遍。
我们具体来看一看2019年的这几种“一户多宅”会不会被回收。
这四种情况的“一户多宅”会被收回1、没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私自增盖楼房。
2、建设过程中超出审批面积建房。
3、没有经过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便私自建房。
4、不再属于农村村集体成员仍在宅基地上建房。
这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是不合法的,如果地方在清理一户多宅时,那么是要被收回的。
一户一宅基地政策
一户一宅:
1、“一户一宅” [1] 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2、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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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 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 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 75m2 以内,四人的农户 100m2 以内,五人的农户 110m2 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 125m2 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 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 20m2 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_2019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word文档 (9页)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对农村人民来讲很重要,它承载着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 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到 202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 201X 年相比下降 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
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 1 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阅读 201X 年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