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投资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投资的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投资决策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公司资金安全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入能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从而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来预防和应对可能的投资风险。
2. 提高投资回报率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可以帮助投资公司在众多的投资项目中选择最有潜力和最符合公司战略目标的项目,从而提高投资的回报率。
制度化的投资决策过程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盈利预测和绩效评估等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避免了主观因素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3. 优化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投资公司在有限的资源下,将资金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到各个投资项目中,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制度化的投资决策过程,可以对投资项目的优先级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合理分配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建议1. 完善投资决策的程序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投资决策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决策分析、风险评估、决策授权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一步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每一个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定期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化解潜在风险。
3. 设立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设立决策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
决策委员会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4. 强化绩效评估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行跟踪和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 】(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委会-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投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办主任、中心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构成。
视标的不同分两个层级,项目投资阶段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投资决策以后以经营决策委员会表决。
成立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原则上集团中心副总监以上级别人员均为委员库名单,经集团总经办议定,先从委员库中筛选出正式委员,试运行投委会表决制度,以后根据运行情况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计由15名委员组成,经营决策委员会共计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固定常委有董事长洪宇、总经理刘谦全、副总经理刘伟、董事总经办主任孔新辉,其他委员实行动态进退管理。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一)固定常委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董事长副主任委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办主任(二)委员构成如下:营销中心负责人、营销中心副总、商管中心负责人、商管中心运营副总、工程设计中心工程总监、工程设计中心设计总监、电商中心负责人、财务中心负责人、投融资总监、投资分析总监、战略发展中心副总等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侧重解决项目投资立项、项目投资可行性决策、投资并购决策、投融资方案等工作,并将根据提报事项的专业程度及重要性进行一事一议,由固定常委确认每项议题的参会人选。
第四条经营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一)固定常委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董事长副主任委员:总经理(刘谦全)、副总经理(刘伟)执行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办主任(二)委员构成如下:营销中心负责人、营销中心副总、商管中心负责人、商管中心运营副总(孙玉林、杨海林)、工程设计中心工程总监、工程设计中心设计总监、电商中心负责人、董事长助理、财务中心负责人(杨玉青)、成本管理中心负责人、风控中心负责人、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等人。
投资经营决策委员会侧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如项目经营计划决策、项目启动会、项目重大经营方案调整、合伙人制项目利润分配决议、项目重大变更等,并将根据提报事项的专业程度及重要性进行一事一议,由固定常委确认每项议题的参会人选。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完整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总人数为5人。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管理制度

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管理制度1.简介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员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发展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兼任主席。
为了加强对发展委员会的管理,规范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管理制度。
2.组成发展委员会由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均为委员,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指定。
发展委员会主席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如下:•董事长:主持发展委员会会议•公司高管:提供有关公司战略和投资的信息,协助制定决策•董事会成员: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协助制定决策3.职责和权限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3.1.审议战略规划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确定公司的目标、战略定位和业务重点。
在审议过程中,发展委员会应当听取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并适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讨论。
3.2.审议重大投资决策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等。
在审议过程中,发展委员会应当着眼于投资项目的长期收益和战略意义,并适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讨论。
3.3.制定战略和投资计划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战略和投资计划,包括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和投资节奏等。
在制定计划过程中,发展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竞争环境等因素。
3.4.监督战略和投资执行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战略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进展、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在监督过程中,发展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内外部风险,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战略和投资计划。
4.会议和记录发展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做好记录。
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5.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本管理制度有任何修改或解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XX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XXX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投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构造和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投融资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构造和谐、会议资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投融资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初审合格的,投融资部可以提出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一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4、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5、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6、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董事长决策后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8、听取项目组负责人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1、项目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项目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第二十七条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第二十八条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第五章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模版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基金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流程与程序,保障基金公司的投资活动质量安全,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的决策效率,现制定此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公司内部评估投资项目,并进行最终投资决策,以及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决策。
三、组织架构1.决策委员会主席:为基金公司总经理,负责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工作,主持会议并指导会议执行。
2.委员会成员:为基金公司内设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成员由基金公司确定,以资深的投资者、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行业专家等为主。
3.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由基金公司任命,并需进行专门培训,负责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协调会议相关事宜。
四、职责与权限1.决策委员会主席(1)主持召集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进行相关的研讨和决策。
(2)对于重大项目和事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投资人进行汇报。
(3)对于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委员会成员(1)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2)为基金公司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投资策略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与指导。
(3)审核主题材料,为决策委员会提供可行的方案,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
3.委员会秘书(1)负责秘书处工作,起草会议记录、决策文件,进行决策会议相关安排等。
(2)对于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跟踪和监督,执行委员会的决策。
五、会议议程内容1.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1)项目情况介绍:介绍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产业链定位、竞争环境、发展前景、现状和预期等信息以及投资意义。
(2)经营风险评估:对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在内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对风险进行综合分析,探讨风险管控措施。
(3)财务分析:对投资的企业进行财务分析,讨论资金投入、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人员会议: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5)决策方案的确定:基于以上分析,进行决策方案的讨论、分析和说明,决策是否投资。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至8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5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总监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总监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监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监由股东推荐,经股东会决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股东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十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一项目组负责人须提前七天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各委员审阅;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审议,经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高效、合理、科学的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处分不动产的情况,第八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或处分,第九条规定了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第十条规定了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评审委员会制度

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集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评审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评审、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程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投资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党委会建议和董事会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内部委员4名,包括项目相关主管副总2名,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2名;外部委员3名以上(含3名),包括项目所属行业选聘外部专家2名以上(含2名),法律顾问1名。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投资评审意见;2、提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
3、组建并管理项目咨询评审外部专家库;4、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规则第六条项目投资评审的规则如下:(一)投资评审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评审组织工作。
(二)投资评审方式:投资评审方式分为审核制和备案制。
非公益类项目履行审核制,公益类项目履行备案制。
(三)审核制评审规则:审核制评审方式为召开投资评审会。
主任委员授意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投资评审委员会内部委员及外部委员,评审意见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形成,并由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于《投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评审意见及条件:评审意见包括评审通过、有条件通过(需补充或调整投资申报材料)、评审不通过。
针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核查通过后报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确认通过即评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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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
;
(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
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项目组负责人须提前七天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各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审议,经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