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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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
;
(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项目组负责人须提前七天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各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审议,经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