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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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以及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等,告知如下: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依法对本局管理权限内(以施工许可为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如下:
(一)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采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公布);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