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以及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等,告知如下: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依法对本局管理权限内(以施工许可为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如下:

(一)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采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公布);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