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8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了规范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招投标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相关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方式、资格要求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资质证明、报价等。
3.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后的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参加。
4.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相关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四、招投标管理要求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2. 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明确项目的资格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当与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4. 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六、总结《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河南省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利于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开展方案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工程建立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视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检查或监视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视必须招标的工程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视必须招标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监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在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该细则首先明确了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在招标环节,细则对招标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确保重要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此外,招标程序也是重点之一。
从招标项目的核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
三、投标投标方面,细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强调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情况和投标方案。
同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以及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以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环节,规定了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细则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评标,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标环节,明确了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和程序,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同时,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8〕5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8〕5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财政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选择自主发包的,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竞价的原则,按直接发包程序执行。
2018年8月3日
——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规范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市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市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市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
4.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公开透明地评审投标文件,评选出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6. 中标通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四、招投标监督1. 监督机构:河南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五、招投标的优化和创新为了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公正性,河南省将采取以下措施:1. 电子招投标:推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 风险防控:加强对招标活动中的风险防控,防止不合规行为发生,保障公平竞争。
3. 创新机制:鼓励创新招投标机制,如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制定技术方案等。
六、总结《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经济发展迅速,招投标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类招投标项目。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方案、价格、资质等。
4.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投标主体责任1. 招标人责任: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招标活动。
2. 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违规行为较严重的,给予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3. 取消资格: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或投诉,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投诉。
七、总结《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各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25-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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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张大卫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郑法;佳延
5.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J], 毛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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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办公、公共活动和生活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影剧院、宾馆、商场、学校、医院、住宅以及与经贸、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等专业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项目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电、燃气、热力及城市河流治理、水坝风景园林等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三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四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论其工程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第八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第九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10家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程序、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需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五与会的投标人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六启封和公布标底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一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三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中标有效;第三十八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第四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地建造和与其配套地线路、管道、设备地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法定地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地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地,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地,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地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地违法行为.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地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地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地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地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地重要设备、材料等地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地,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前款规定地规模标准需要调整地,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地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地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地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地设施或产品经营权地选择.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地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地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他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地,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地,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地;(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地;(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地;(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地.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地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地;(二)抢险救灾地;(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地;(四)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地,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地;(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地.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地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地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地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地,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地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地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地,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地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地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地同一招标项目相关地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地,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地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地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地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地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地规定.招标公告规定地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地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地投标人地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地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地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地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地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招标文件中确定地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地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地,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地名称和住所;(二)项目地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地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地建设地点;(五)项目地完成期限;(六)项目地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地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地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地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地主要条款;(十四)开标地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地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地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国家对投标人地资格条件有规定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地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地条件.招标文件规定地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地要求.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地,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地成本.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地,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地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地解答.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地;(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地;(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地.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地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地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地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地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地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地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地,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地,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地投标.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地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地,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地;(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地;(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地.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地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地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地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地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地监督.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地;(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地项目完成期限地;(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地条件地;(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地;(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地;(六)载明地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地;(七)以他人名义投标地;(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地;(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地.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地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名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地相关专业地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地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地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地;(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地.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地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地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地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地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地推荐情况.第四十四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地评标报告和推荐地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地投标人中标.第四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地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地期限未能提交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地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国家对中标人地确定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地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地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地除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地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地媒介;(二)招标文件地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地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五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地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地30%;接受分包地人应当具备相应地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招标投标法有明确处罚规定地,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地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地罚款.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地,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地,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没收其收受地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地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地评标;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地,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地;(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地;(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地;(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地;(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地;(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地;(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地;(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地,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地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地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地,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社会公共利益地除外.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3.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有平等的参预机会,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2.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
3.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效益,合理选择投标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优质服务原则招标人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服务能力的投标人,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违约责任和监督机制1. 违约责任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机制河南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其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3-4-28实施时间:2013-5-1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南发文内容: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制度是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等重要信息。
(2)招标公告应在至少两个常见媒体上连续刊登,确保信息广泛传播。
2. 投标文件准备(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
(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签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必要信息。
4. 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应在公开场所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记录评标过程和结果。
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重要信息。
(2)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招投标监督1. 监督机构河南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监督方式(1)定期检查: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投诉举报: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映,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五、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招投标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预招投标活动等。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进行中的招投标活动,适合之前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招投标的范围与适用对象1.1 招投标的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适用对象: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招投标的程序与要求2.1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公开途径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2 投标的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2.3 评标与中标结果的确定:评标应公正、公平、公开,中标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投标人告知,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招投标的监督与惩处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河南省应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2 违规行为的惩处: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标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形成信用惩戒机制。
3.3 举报与投诉渠道的畅通:建立便捷的举报与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于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招投标的改进与创新4.1 制度的完善与更新:定期评估和修订招投标实施细则,根据实践经验和市场需求,及时完善和更新招投标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实用性。
4.2 技术手段的应用:推广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人为错误和不确定性。
4.3 培训与宣传工作:加强对招投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推动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豫工信[2009]299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09〕29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重大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厅机关与直属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转移支付、自筹等专项资金,且未纳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范围的基本建设、重大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的采购行为。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并纳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以下项目的采购行为须通过招标采购。
(一)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物资等;(二)维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超过5万元的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三)物资及设备购置:包括车辆、通信、无线电监测等专用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和分管纪检工作等方面的厅领导担任,相关处(室、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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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1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 2 —告。
同时,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免费发布招标公告,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办理招标投标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联系方式、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五)招标活动方案;— 3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行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银行保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一)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 4 —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出具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五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 5 —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 6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 7 —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 8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市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 9 —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
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部分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