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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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Gas Bur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结构与设计要求 (1)
第三章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3)
第四章安装与系统要求 (5)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要求 (6)
第六章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8)
第七章附则 (9)
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气设备安全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命安全,为燃气设备的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关联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气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气燃烧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
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该同时满足本规定和TSG GB002-2006《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燃烧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结构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设计
(一)燃气燃烧器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燃气喷嘴、燃气阀系、风机、燃气流量调节阀、空气调节装置、点火装置、燃气压力检测开关、空气压力检测开关及火焰监测装置等。(二)燃烧器的设计应该能保证燃烧器达到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燃烧器的结构应该
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三)燃烧器各部件结构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须保证燃烧器可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
员的安全。
(四)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
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五)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须设计防护装置。
(六)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该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七)设计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50kW的燃烧器,需配置燃气流量调节装置,使其输出功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连续调节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装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八)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流量调节装置。设置调节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该有清晰的
指示。
(九)对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的燃烧器,空气和燃气调节装置应该通过机械、电动或其他方
式实现联动。
(十)燃气控制阀的入口处应该装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可以与下游的燃气控制阀成为整体。过滤器的孔径应该不大于1.5毫米;过滤器的入口及出口处均应当设有永久性压力测试点。
(十一)燃烧器内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25m/s;燃烧器前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15m/s。
第六条材料
燃烧器所有部件应该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构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所有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
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该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
料发生的化学腐蚀;所有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该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该采用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所有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须做到能把它可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须符合技术
要求规定的位置。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该满足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须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燃烧器的燃气管道通径大于等
于100mm时,应当采用法兰连接。
(三)燃烧器燃气管系在1.5倍设计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下进行测试时,应该无泄漏或变形,试验介质可以是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四)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该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
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五)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
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控制设置值)。
第八条燃烧器及其辅助设备应该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电压波动超过上述范围时,燃烧器应该能继续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
第九条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该不低于GB/T 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第十条点火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二)点火装置(电火花等)工作之前,点火燃气控制阀不得打开。
第十一条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该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三)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应该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第十二条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检测装置,该装置能够在燃烧器前吹扫、点火与运行期间对风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主燃气控制阀系
(一)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组合阀。
(二)燃气控制阀关断时,规格小于等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规格大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
(三)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设置有阀门检漏装置。
(四)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上游应该至少设置一只压力传感器。
(五)设有独立点火燃烧器时,点火火焰已经建立并经火焰监测装置验证后,主燃气控制阀才能开启,建立主火焰。
第十四条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一)燃烧器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燃烧器主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三)燃烧器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1秒。
第十五条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须对燃烧室及烟道进行前吹扫。
(一)以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的时间应不少于20秒;
(二)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时,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增加,最小空气流量应该不低于额定空气流量的50%。
除了上述(一)、(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须满足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0kW的燃烧器可以直接点火;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功率应该不大于120kW或不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20%。
第十七条燃烧器安全联锁保护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应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主)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出现空气监测异常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