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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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政法学院学术报告厅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学校学术报告厅的管理,充分利用学术报告厅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学术报告厅由图书馆负责管理、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第二条学术报告厅主要用于学校组织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需要在学术报告厅组织承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须在学校图书馆网站主页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图书馆审核、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学校学术报告厅对外可以提供有偿服务。费用由图书馆与使用方商定,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4小时)不得低于1500元。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作为管理、维护学术报告厅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学术报告厅前,要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并在设备状态记录本上签字。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与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核对设备无损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学术报告厅灯光、音响、多媒体等重要设备由图书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使用单位人为损坏的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或负责恢复设备功能。

第七条在学术报告厅组织开展活动的会场布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且须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校内外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在学术报告厅组织开展非法活动。

第九条使用单位在学术报告厅组织开展活动期间,要保持会场安静、文明、卫生。禁止喧哗、打闹;禁止吸烟、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杂物;禁止乱涂、乱画。

第十条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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