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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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篇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
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
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
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
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
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
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
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
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
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
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
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
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
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
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
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
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
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摘自我院《工作制度与
岗位责任》(医技分册)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
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
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
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
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
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
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
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
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
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
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
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
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
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
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
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
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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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
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
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
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
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
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
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
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
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