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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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指令的目标是为计量器具创建一个协 调的欧洲大市场,使计量器具在欧盟市场 自由流通。这对消费者和公平贸易具有显 著的意义。
• 2004/22欧盟指令提出了对计量器具投放市 场前和使用以下计量器具的要求,
• (针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 和使用者)
• 欧盟指令涉及到10类计量器具:
• M1-001水表 • M1-002燃气表和量计算器 • M1-003有功电表能表和测量互感器 • M1-004热量表计数器和分度装置 • M1-005除水以外连续和动态测量数量和流
定部门进行抽检,
• 4、附件C模块:内部生产检查,
• 5、附件C1模块:内部生产检查,加由被指 定部门进行抽检,
• 6、附件D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生产),
• 7、附件E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产品),
• 8、附件F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产品检 验(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抽检),
• -电子测量装置, • -感应测量装置,
• 燃气表、 • 水表、 • 热水表、 • 热能表、
检定有效期
8年 16年
8年 6年 5年 5年
• 如表计在失效期前经抽检合格,根据表计 种类可延长3至5年不等,
• 现在则以合格评定程序取代了首次检定, 规定了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时,由生产厂 家选择的指定部门参与协作、
• 以上10类计量器具通过生产厂家的合格声 明代替首次检定。
• 在该指令出台前,在德国首次检定是由计 量部门以及国家授权站进行的,
• 国家授权站从事电能表、燃气表、水表和 热量表的检定,
• 现在则以合格评定程序取代了首次检定, 规定了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时,由生产厂 家选择的指定部门参与协作。
• 名称、 • 电能表、
2、有关产品制造及投放市场必须符合基本要 求的技术规范,这项工作委托标准化机构 执行,制定标准要考虑现阶段的科技水平、
3、这些技术规范(标准)属非强制性,并有 其非强制性地位、
4、但主管部门承认,只要所制造的产品符合 协调的标准,就可以被推测为符合新方法 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制造商可以不按标准制造产品,但必须通 过一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证明其产品符合 指令的“基本要求” )
• 到目前为止,欧盟在计量领域只出台了两 个指令。
计量器具指令
• 欧盟90/384/EEC 指令,(1990年6月20日) • 非自动衡器指令; • 四章十六条; • 第一章 适用范围、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 • 非自动衡器被定义为在称量过程中需要操
作者介入的衡器。 •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非自动衡器,
• 第二章 合格评定 • 第三章 CE合格标志和铭文 • 第四章 最终条款各成员国在92年7月1日以
量的测量装置(例如:加油机、油罐车)
• M1-006自动衡器 • 机戒或电子式的 • 皮带秤 • 自动轨道衡 • M1-007出租车计价器
• 根据2004/22/EG(MID)指令,合格评定程序 • 首先提交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 • 1、附件B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样机检
验,
• 2、附件A模块:内部生产检查, • 3、附件A1模块:内部生产检查,加由被指
出租车计价器
R21
MI-008
Verkörp. Längenmaße Ausschankmaße
R30 R138
-
R66
MI-009 长度、面积、多维测量仪器
R136
R129
MI-010
废气测量仪器
R99
TC 8 / SC 3
TC 9 / SC 2
TC 7 / SC 4 TC 7 / SC 1
• 计量器具投放市场后以及开始使用时,为 保证其准确的测量结果,则由使用者承担 责任。
后续检定(周期检定)
• 尽管德国对后续检定的检定规程作了修改, 但对指令中涉及到的计量器具没有影响, 欧盟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中确定了计量器 具需合格并且要有正确的标识,具备上述 条件,在德国则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 还将继续由德国计量部门或者由国家授权 的检验站实施。国家的后续检定标识也要 粘贴在带有MID 标识的计量器具上。
设计和制造 --一般要求 --称量结果及其他重量值的显示 --称量结果及其他重量值的打印 --找平 --调零 --扣除皮重装置和预设的扣除皮重装置
型式评价、型式试验、
• 型式评价、 • 型式试验、 • 合格评定、 • 合格声明、 • CE合格标志
OIML -- 国际建议
•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称重技术的建议:
计量器具的后续检定
• 符合2007年2月13日之前有效条例的计量器 具并根据该条例已经首捡的,
• 如果在首捡时遵守有效的要求和当时有效 捡定误差的,
• 则可以无限期的进行后续检定。
市场监督
• 计量检定部门通过市场监督保障只有符合 MID 要求的计量器具投放市场和使用。
• 在市场监督时也可以检验计量器具是否适 用和满足要求。
TC 8 TC 7 / SC 1 TC 7 / SC 3 TC 7 / SC 5 TC 16 / SC 1
NAWID
非自动衡器
R76
= EN 45501 TC 9 / SC 1
Sekretariat
(Europa)
UK
NL
AU DE
US / DE
UK
US RU CH RU UK AU NL DE / FR
欧盟指令介绍
计量器具指令
2017年8月6日
欧盟新方法指令
• 1985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会议:实施 “ 新方案 ”,制定法规时、
• 只包括最基本的要求,关于技术内容要 在标准中体现,虽然是自愿执行的标准, 但是使用了相关标准就可以认为: “符合了法规的基本要求”、
• 自从1985年开始,实行了新的指令政策、
• 90/683/EEC号理事会决定,凡属技术协调 指令下的工业产品,只有制造商给它们加 贴CE 标志后,才能进入欧洲统一市场,
OIML und Europa / MID
MID-Anhang
MI-001 MI-002 MI-003 MI-004
Messgeräteart
水表 燃气表 电表 热量表
OIMLEmpfehlung
• 欧洲体新方法指令的运行模式、 • 为制定新方法指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新方法指令
• 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协调标 准。
“新方法”的基本原则
1、根据罗马条约第100条:统一各国技术规 范制定指令,其基本要求,安全卫生,环 境等,凡投放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要求, 产品上市后可在欧共体范围内自由流通、
谢谢大家
联系电话:1360 131 3806. E-Mail:liuxm_aqsiq@163.com
(用长方形的框架)
• CE标志是工业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的通行 证;
• CE标志不是质量标志、 • CE标志不是安全标志、
• CE标志与德国的GS 标志不同、 • GS 标志是检验过的安全标志,
• CE 标志的产品:
•wenku.baidu.com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
• CE 标志针对某些技术产品,
• 对车辆,药品,化妆品和生活食品另有欧 洲法规(指令)约束,但不属于打上CE标 志范围之内、
前通过、公布实施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条款,通知欧盟,
• 各成员国应从1993年1月1日实施。
附录:基本要求
• 衡器必须符合基本要求,采用OIML规定的术语 • 计量要求 -质量单位、 --准确度等级(规定四级) --等级 --准确度 --衡器的称量结果 --衡器对载荷微小变化的反应 --影响量和时间
• 14、附件H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 监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QMS),加由指 定部门检查设计草案,
计量器具的标识
• 计量器具指令(MID)规定了标识的顺序, 并且要符合以下例证的要求:
• 例如:CE M12 0102 • CE: CE标志 • CE-标志,高度至少5 mm. • M: 字母“M”代表计量标志 • 12: 这两位数是年度 • 0102:参与合格评定的被指定部门的序号
• 目的: • 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 的自由流通,
德国实施欧盟计量器具指令情况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3月31日批 准了关于欧盟计量器具指令2004/22(MID )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D ) ,
• 自2006年10月30日在欧盟各成员国使用, 在此之前,还出台了非自动衡器指令,
欧盟关于计量器具的指令
• 2004年3月31日,批准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2004/22 ( MID )、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D )、
• 正式生效,各成员国应在2年内将指令转化 为本国法规、
• 自2006年10月30日在欧盟各成员国使用、
• 欧盟指令的目标是,
创建一个协调的环境,使计量器具在欧洲 市场自由流通,这对消费者和公平贸易具 有显著的意义。
• 2004/22欧盟指令提出了对计量器具投放市 场前和开始使用时的要求,也关系到计量 器具生产厂家的过渡阶段、以及商家和使 用者。
• 1993年1月1日起:
• 欧共体成为过境自由的统一市场,不设海 关、
粘贴MID标志(年度)持续时间有效期终止年度
热量表 2012
5年
2017
加油机、油罐车 2012 2年
2014
计价秤 2012
1年
2013
出租车计价器 2012 1年
2013
废气测量
2012 1年
2013
过渡期规定:
• 计量器具的首检 • 计量器具符合到2006年10月29日有效条例
的,允许其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结束时为 止, • 根据老的条例进行首检, • 但最长到2016年10月30日。
R49 R137 R140 (R46)
= Normatives Dokum. (MID)
-
R75
OIML TC / SC
TC 8 / SC 5 TC 8 / SC 7
TC 12 TC 11
MI-005
除水外的流量表
R117
MI-006 MI-007
自动衡器
R50, R51,
R61,
R106, R107
• 9、附件D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质量管理体系(生产),
• 10、附件E1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产品),
• 11、附件F1模块:由被指定部门进行产品 检验(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抽检),
• 12、附件G模块:由被指定部门对每件产品 检验,
• 13、附件H模块:被指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监 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QMS),
• R 50 皮带秤
2014版
• R 51 单个称重的自动秤 2006版
• R 60 对传感器的计量要求 2000版
• R61 自动称重衡器
2004版
• R76 非自动衡器
2006版
• 在欧洲经济区,计量器具投入流通以及开 始使用前,生产厂家必须按照以下模式标 明仪器设备。
• 除此之外,生产厂家要在仪器设备附上合 格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