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现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及由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我省改革试点形成的社区治理创新经验做法的部署等,都要求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本市相适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目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
二、切实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推动落实《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广东省省直议事协调、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表
附表1:广东省省直议事协调、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表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总计:120党群系统小计:31个1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军区2 省军设施保护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军区司令部3 省委保密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保密局4 省密码工作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委办公厅5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6 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委组织部7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委宣传部8 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委宣传部9 省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对台办10 省维护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粤机编[2000]3号 省委政法委11 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纪委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12 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纪委13 省委保健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卫生厅14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妇联15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粤办函[2000]451号省残联 省政府决定恢复16 省委工作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0]117号2000.9.17省外事办 省委决定17 广东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粤委办 [2001]8号2001.2.7 省经贸委 省委决定18 省委乡镇及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1]90号 2001.11.7省委组织部 省委决定19 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1]91号 2001.11.9省委组织部 省委决定20 广东省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1]103号2001.12.18省法制办 省委、省政府决定21 广东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2]9号 2002.1.24省委组织部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22 中共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2]77号 2002.10.15省纪委牵头 省委常委会议决定23 广东省加快山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2]100号2002.12.11省扶贫办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编办审核24 广东省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粤委办[2002]101号2002.12.14省民族宗教委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编办审核25 中共广东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62号 2003.6.3 省委组织部 省委决定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26 中共广东省委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69号 2003.6.12省委组织部 省委决定27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34号 2003.4.16省农业厅,现为省委常设机构省委决定28 中共广东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粤委办[2003]20号 2003.3.14省纪委办公厅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编办审核29 广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22号 2003.3.24省委宣传部征求编办意见,省委办公厅发文30 广东省省直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26号 2003.3.31省直工委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31 广东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97号 2003.8.5 省委政法委 省委、省政府决定人大系统小计:1个32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人大办公厅 政府系统小计:8833 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政府办公厅34 省边防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政府办公厅3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计委36 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经贸委37 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粤机编[2000]3号 省监察厅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38 省科教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科技厅39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民政厅40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民政厅41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财政厅42 省军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人事厅43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经贸委44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劳保厅45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信息产业厅46 省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粤机编[2000]3号 省水利厅47 省绿化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林业局48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粤机编[2000]3号 省林业局49 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文化厅50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粤机编[2000]3号 省卫生厅51 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暨计划生育“三结合”协调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计生委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52 东深水质保护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 省环保局53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粤机编[2000]3号 省环保局54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粤机编[2000]3号55 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外事办56 鼎湖山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鼎湖山风景区管理局57 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地震局58 省“十五”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计委59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建设厅60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农业厅61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农业厅62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劳保厅63 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财政厅64 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粤机编[2000]3号 省建设厅65 省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这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粤机编[2000]3号 省公安厅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66 华南粮食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粤机编[2000]3号 省建设厅67 广东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省农业厅 省政府决定68 广东省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粤委办[2000]72号 2000.8.4 省公安厅 省委、省政府决定69 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粤府办[2000]80号 2000.6.7 省民政厅 省政府决定70 广东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0]497号2000.9.13省建设厅 省政府决定71 广东省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0]488号2000.9.7 省质监局 省政府决定72 广东省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粤办函[2000]500号省公安厅 省委决定73 广东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0]624号2000.11.24省计委 省政府决定74 广东省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领导小组粤府函[2001]154号2001.4.12部门分工 省政府决定75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粤府函[2001]158号2001.4.17省经贸委部门要求对口设置,编办审核76 广东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府函[2001]234号2001.5.31省经贸委 省领导批示77 广东省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工作领导小组粤府函[2001]461号2001.11.27省民政厅 省政府决定78 广东省对口支援西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41号 2001.1.17省计委 省政府决定79 为外国游客进入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66号 2001.1.31省旅游局 省政府决定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80 广东省禁毒委员会 粤办函[2001]243号2001.4.16省委政法委 省政府决定81 广东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329号2001.5.23省经贸委部门要求对口设置,编办审核82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346号2001.5.31省计委签报意见,省府同意83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粤办函[2001]370号2001.6.14省劳动保障厅 省政府同意84 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371号2001.6.14省经贸委 省政府同意85 广东省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372号2001.6.14省林业局 部门要求对口设置86 广东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373号2001.6.14省民政厅 省领导批示87 广东省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402号2001.6.27省信息产业厅 省政府同意88 广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粤办函[2001]409号2001.7.2 省农业厅 省政府同意89 广东省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422号2001.7.6 省劳动保障厅 省政府文件要求90 广东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641号2001.10.31省民政厅 省领导批示91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645号2001.11.2省农业厅 省政府决定92 广东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粤办函[2001]674号2001.11.27省文化厅 省政府同意93 省生态环境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及生态保护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719号2001.12.21省环保局 省政府决定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94 广东省证券期货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1]724号2001.12.26广州证券办 省政府决定95 广东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粤府函[2003]73号 2003.3.4 省统计局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编办审核,省府印发96 广东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粤府函[2002]85号 2002.3.7省纪委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部门要求,编办审核,省府印发97 广东省广州大学城领导小组粤办函[2002]68号 2002.2.8 广州市规划局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省府印发(未经编办审核)98 广东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分证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2]73号 2002.2.21省公安厅部门要求对口设置,编办审核,省府印发99 广东省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2]86号 2002.3.4省公安厅消防局部门要求,编办审核,省府印发100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2]126号2002.4.11省林业局 省政府决定101 广东省华侨农场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粤办函[2002]262号2002.7.31省侨办 省政府决定102 广东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2]323号2002.9.26省国税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税局、交通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联席会议决定,编办审核103 广东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2]448号2003.1.10省外经贸厅 省政府决定104 广东省第二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粤办函[2002]358号2002.10.24省民族宗教委、体育局部门要求按惯例设置,编办审核105 广东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粤府函[2003]22号 2003.1.20省建设厅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106 广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府函[2003]39号 2003.2.10省建设厅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107 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府函[2003]61号 2003.3.5 省环保局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108 广东省洛湛铁路广东段领导小组粤府函[2003]79号 2003.3.21茂名市政府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109 广东省公路两侧和城市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3]79号 2003.3.5 省建设厅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编办审核110 广东省“南海1号”沉船文物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96号 2003.3.24省文化厅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111 广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粤府函[2003]132号2003.4.29省卫生厅 省政府决定112 广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小组粤府函[2003]133号2003.4.30省科技厅 省政府决定113 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57号 2003.2.14省编办 省政府决定114 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3]144号2003.5.6 省水利厅 省政府同意115 广东省第六届大学生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组委会)粤办函[2003]231号2003.7.4 省政府同意116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3]236号2003.7.10 省水利厅编办审核,省府发文117 广东科学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237号2003.7.10 省科技厅 省政府同意118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245号2003.7.17 省发展改革委省领导批示,编办审核119 广东省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粤委办[2003]84号 2003.7.22省新闻出版局 省委决定120 广东省支持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254号2003.7.22省军区后勤部 编办审核121 广东丹霞山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329号2003.9.24韶关市人民政府序号名 称 文 号 成立日期 挂靠单位 备注(成立依据)122 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粤办函[2003]331号2003.9.25省卫生厅123 广东省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362号2003.10.28省国土厅124 广东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363号2003.10.22省卫生厅125 广东省行政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粤办函[2003]372号2003.12.3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6•【字号】粤办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1〕1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绿色社区创建、城市体检、城中村改造、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保护与活化利用等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文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组长:孙志洋副省长副组长:张少康省政协副主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鹏飞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成员:陈志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璧亮省教育厅副厅长董业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张锐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奇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国煌省财政厅副厅长张英奇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陈金銮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杨清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少省商务厅副厅长赵红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李建中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董仲琪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张绳道省国资委二级巡视员高国盛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小锐省广电局副局长麦良省体育局副局长倪全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陈峻华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刘文胜省能源局副局长陈宏宇省残联副理事长王义平广东省税务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玉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刘坚广东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邹陵曦广东证监局纪委书记张红霞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罗德韶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卓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刘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王昌照广东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张国新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蔡伟文中国移动广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孟尝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2006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全面推动东莞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和《东莞市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由聚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000户至2000户。
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开发,以地缘为主、户数服从地缘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
第三条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把社区建设成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使社区在构建和谐东莞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社区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党员要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为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在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6年3月2日)徐大章尊敬的毛福民局长、尊敬的谢强华副省长、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以及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精神,总结“十五”期间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情况,审议《广东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部署2006年的全省档案工作。
这次会议是迈进“十一五”发展时期召开的第一次全省档案工作会议,国家档案局和省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毛福民局长和谢强华副省长亲临会议,谢强华副省长还要作重要讲话。
经省政府同意,各市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志也参加会议。
下面,我代表省档案局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档案工作回顾“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的指导下,全省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始终将工作重点放在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服务上,巩固和发展了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事业体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充分发挥了档案工作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建设经济强省服务。
——档案法制建设有新进展。
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珠海市档案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2002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档案条例》已在报批审议之中。
汕头、广州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单独或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13个档案规范性文件。
到“十五”末,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档案法》为主体,与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档案法规规章体系。
社区自治的组织架构及其启动运转
社区自治的组织架构及其启动运转张书琛2012-10-28 21:49:02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呼和浩特)2004年05期第104~109页【作者简介】张书琛,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广东广州510320)【内容提要】根据现代社会组织的运行原理,只有在议(决策)、行(执行)、监察三者相对分开、相互制约而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中,社会组织才能够正常、健康地运转。
社区自治的落脚点在基层,其载体是社区居委会。
而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城市居民自治的组织,它不宜采取科层制的体制,而必须采取平面化、契约化的非科层制的体制。
这种体制不是一种层层辖制的体制,而是一种有分有合、分合得当的联盟式的体制。
【关键词】议行分设/社区自治组织/政府管理机关/非政府组织启动运转第二次大战之后,社区作为公民社会锻炼和发展民主的一个最基本的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社区概念,并开始了新时期的社区建设。
城市社区居委会、乡村村委会、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构成了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三大支柱。
但是,我国是在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开始体制改革的,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已初见成效,但以政社分开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制改革却刚刚开始。
受社会体制的制约,我国的社区建设举步维艰。
如何找到社会体制改革的启动点,形成一个合理的社区制度安排?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推行“议行分设”,可能是一个明智的举措。
一、议行分设是一个能够良性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现代社会组织的运行原理,只有在议(决策)、行(执行)、监察三者相对分开、相互制约而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中,社会组织才能够正常、健康地运转。
社区自治的落脚点在基层,其载体是社区居委会。
而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城市居民自治的组织,它不宜采取科层制的体制,而必须采取平面化、契约化的非科层制的体制。
这种体制不是一种层层辖制的体制,而是一种有分有合、分合得当的联盟式的体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4•【字号】深府办函[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区(新区管委会)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性建设宜居社区是将深圳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完善、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省政府提出“2015年末,珠三角地区宜居社区(含省级、市级)比例达到70%”目标,缩小我市原特区内外社区建设水平差距的基本手段。
针对我市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功能未充分挖掘,社区凝聚力较弱,居民文明意识和家园意识有待提高,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引导,抗灾防灾设计和设施有待完善,后街背巷脏乱、道路破损严重,原特区外社区规划相对滞后,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配备不齐全,排水管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回收桶等市政环卫设施不完善,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基层文化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有待提高,住宅区物业管理尚未全覆盖,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快建设宜居社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东府[2004]14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4〕14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村民委员会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2〕13号)的要求,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各方配合、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就我市在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村改居”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1、居民户籍占本村人口一半以上的;2、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3、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时间安排与步骤今年在8个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其他镇可在符合条件并属于镇中心规划范围内的村选择1到2个作为试点)从2004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6月底完成)。
1、成立机构。
市、各中心镇分别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改居”工作办公室。
市已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村改居”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0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我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居安思危,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切实解决我省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工作大局。
3、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为主线,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着力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着力夯实党的基层基础,着力健全民主集中制,着力密切党群关系,着力完善惩防腐败体系,着力创新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我省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提供坚强保证。
二、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创建学习型党组织4、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
认真总结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粤府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推动健康广东、卫生强省建设,加快补齐精神卫生服务短板,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管理,全面提升全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统筹各方资源,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全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到2022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基本完善,省、市、县、镇四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健全,精神卫生资源均衡配置,服务网络有效融合,部门、社会、家庭、个人协同到位,实现精神疾病防治能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能力、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明显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明确功能定位。
省精神卫生中心发挥龙头带动和引领作用,负责全省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临床诊疗、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引领全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
城市社区服务基本功能要求
《城市社区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民政厅广州市民政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城市社区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前言社区既是城市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又是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础环节,还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家园。
可以说,社区是居民活动最基本、最经常、最稳定的社会单元。
一般地讲,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问题。
其目的是,协调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为社区居民分忧解愁,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服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产物。
概括起来讲,有以下特征:一是资金采取政府补助、社会集资、个人捐赠、适当收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二是组织形式采取政府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政府指导和民间机构的创造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人员与志愿人员、社区居民互相服务相结合;三是服务设施齐全,按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四是服务项目以社区居民社会生活需要为目标,福利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内容广泛,方式灵活;五是由点到面,形成社区服务的工作系统与服务网络。
社区服务,毕竟与经济基础有密切的联系,在各国经济发展不相同的情况下,社区服务发展差异是很大的,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社区服务减轻了财政压力,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和活力,因而使得社区服务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社区服务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性质分,包括商业性的有偿服务、行政事业性的低偿服务和社会性的无偿服务;按服务对象可分为面向特殊群体(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和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家政、少儿生活、文化教育、文体娱乐和劳动就业等)。
城市社区服务的目标是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社区居民既包括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包括一般社区居民和社区内的单位。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粤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广东的若干意见》(粤发〔2005〕13号)精神,为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共筑安居乐业美好家园,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和谐广东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在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先行一步、探索经验,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平安和谐社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重大意义。
社区是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指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是党和政府在城市工作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新阶段,社区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居民群众生活的主要空间,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在城市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建设平安和谐社区,是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基础,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时代发展对城市基层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来,我省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建设平安和谐社区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汇集在社区,大量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落户在社区,社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要求十分迫切;面对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趋势,面对居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日益多样化的趋势,社区的平安和谐将不断被赋予更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建设平安和谐社区成为城市工作的永恒主题;有的地方对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不够重视,工作比较薄弱,机制不完善,服务意识不够强,基本建设比较落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任务非常繁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穗府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9〕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九日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办为深入推进社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年社区环境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进宜居城乡和全省“首善之区” 建设为目标,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深入推进城市社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优化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引导公众参与,逐步营造“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协调、长效管理到位”的城市社区宜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任务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公众。
以满足群众对社区宜居环境质量的需求为出发点,把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工作作为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行政引导与社区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参与力量互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的作用,促进社区环境和谐。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广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三)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分类指导。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汕府办[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汕府办[200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重视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
同时,结合此次全市村(居)务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查漏补缺,切实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二月六日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为检查我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广东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粤村发[2005]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贯彻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的意见》(汕府办[2005]124号)的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村(居)务公开工作,2005年 12月19-21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从市纪委、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区县的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实地察看公开栏、查阅档案资料、召开部分村(居)民代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组”成员座谈会等方式,抽查了15个镇(街)和25个村(居)。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年多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粤村发[2005]2号、汕府办[2005]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村 (居)换届选举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指导,村 (居)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粤司[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2005]216号)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2005]141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两院两部《通知》要求,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广东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断促进我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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