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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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范围

管理部门:全公司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基建部。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基建部负责全公司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措施

4.1 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4.2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

4.3 基建部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4.4 每年的5月至9月期间,对重要的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5 基建部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4.6 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安全部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

4.7 每半年基建部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

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4.8 对全公司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进行科学管理。

4.9 公司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4.10 对全公司建构筑物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

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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