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与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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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物证与书证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就既是书证⼜是物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封书信,内容与被害⼈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本⼈所写,则为物证。

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且⼤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等的作案动机和⽬的;可以揭穿犯罪分⼦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公安司法⼈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不得少于2⼈,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签名或者盖章。

扣押⽂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对被扣押的⽂件要妥善保管,任何⼈都不得使⽤或毁坏。

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批准。

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

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为侵犯的对象、犯罪⾏为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范围的不同和取得方式的不同。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走向和案件发生事实的证据,而书证一般是指纸质的证明范围比较小。

在司法的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当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司法事宜是什么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作为事实的代表,证据在诉讼当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众多的证据当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书面上的证据,也叫做书证,一种是实物上的证据就叫做物证。

这两种证据在法律上的用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者是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的。

甚至在某些案件当中,书证和物证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书证与物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分别有什么样的特点?一、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书证,以及书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书证的概念,顾名思义,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材料方式来记录证据的一种证明形式。

通常来讲都是以纸质的方式,用文字来记述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是特殊的符号等等。

书证可以反映案件当中的一些特殊的关系,例如合同,协议,证明等等。

书证有一个不同于物证的特点,就是它的形成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

例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合同是先于纠纷形成的。

那么合同就叫做书证,取得书证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只要拿到一纸证明的原件就可以。

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书证必须是原件,不过当原件取得有着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的允许之后取得复印件。

二、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物证,以及物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物证的概念相对于书证来讲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仅包括合同,协议等,这样纸质的证明,还包括一切跟案件有关的物件,例如犯罪工具,犯罪脚印,指纹等等。

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而且物证室可以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和调查方向的。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形式,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其他记录,如合同、收据、信件、账单等,可以用来证明某个事实或事件的发生。

书证具有固定、稳定、可追溯的特点,可以提供详细的细节和证明来源的信息。

例如,一份签署了双方姓名和日期的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存在。

物证则是指某些实物或物品,如血迹、指纹、工具、武器等,可以用来证明某个犯罪行为的发生。

物证能够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是犯罪侦查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例如,在一宗谋杀案件中,凶手留下的刀具可以作为物证证明其作案行为。

总之,书证和物证在证据形式和使用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使用各种证据形式来证明某个事实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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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物证与书证是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与原件相符等等书证的收集程序和⽅式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证据动态变化,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下⾯店铺⼩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有⽆制作⼈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字说明及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咱今儿个就来唠唠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这事儿说起来可有意思了。

先说说物证吧,啥是物证?物证就是那些能直接指证犯罪的物件儿。

比如说,你家丢了钱包,警察叔叔在案发现场捡到一个钱包,上面还有你家的地址和电话,那就是物证了。

物证就像是现场的“哑巴证人”,它不说话,但它能告诉你很多事儿。

你看,这钱包里头还有一张你跟老婆的合影,啧啧,这可不是一般的物证,这可是个“情证”啊。

书证呢,就不一样了。

书证是那些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信件、合同啥的。

比方说,你跟邻居老王因为院子里的那棵大槐树打官司,你手里有一份你爷爷写给老王爷爷的信,信里说这棵树是你家种的,那这封信就是书证了。

书证就像是个“文书证人”,它说话了,但它说的是书面语,讲的是法律和道理。

这物证和书证的关系可就紧了,简直就是一对儿好兄弟。

物证是现场的“实证”,书证是“书面证”,它们俩一搭配,证据链就完整了。

你看,咱刚才说的那个钱包案子,钱包是物证,钱包里头的信是书证,这俩一结合,警察叔叔就能知道谁是贼了。

不过,这俩也有区别。

物证嘛,它得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你能摸得着,看得见。

就像你家那把老旧的钥匙,上面有划痕和指纹,那都是物证。

书证呢,它得是书面记录,文字、图画、符号这些。

就像你跟老王那份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条条框框都有,那才是书证。

再说说物证的“故事性”吧。

物证可不是冷冰冰的东西,它有自己的故事。

比如说,咱刚才说的那个钱包,它可能经历过一场激烈的争夺战,里面的照片可能是你和老婆在某个浪漫的地方拍的,钱包里还有一张你俩去看电影的票根儿。

这钱包不仅仅是一个物证,它还记录了你们的生活片段。

书证的故事性就更丰富了。

书证上写的东西,往往是当事人自己写下的心声。

比如说,你跟老王那份合同,里面可能还写着你俩小时候一起爬那棵大槐树的回忆。

这份合同不仅仅是法律文件,它还是你们友情的见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说话方式”上。

物证是沉默的,它需要人去解释和佐证。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

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

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是司法证据中常见的两种类型,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 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如合同、账单、证书等。

书证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雇主提供的员工工作合同就是一种书证。

2. 物证: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如衣服、武器、工具、化学物品等。

物证是由案件现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通过鉴定和检验得出。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就是一种物证。

3.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更多地强调文书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而物证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呈现,更依赖于物品的特征和鉴定结果。

此外,书证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而物证则可能是由嫌疑人、证人或警方等提供的。

4. 综合运用:在实际案件中,书证和物证的证据价值都是很高的,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是一种物证,而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则是一种书证。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两种证据,才能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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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合同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合同属于物证还是书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合同的性质和分类,人们一直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是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分析各种观点,最终得出一个结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物证和书证的含义。

物证指的是一种能够通过人的感官来直接观察、感知的物质对象。

它具有客观存在的特点,并且可以被用来证明某个事实。

而书证则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文书,包括各种文件、合同、证书等等。

书证是一种有形的、可见的记录,具有固定的内容和形式。

在这个背景下,对于合同来说,它究竟是属于物证还是书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从形式上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更接近于书证。

其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具体内容和约定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也意味着合同的约定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的。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合同实际上所关联的交易的实物。

举个例子,当我们在购买一件商品时,合同记录的是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但实际上这笔交易涉及到的物品是我们所购买的物品本身。

也就是说,物品的存在和转移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合同也具备一定的物证性质。

此外,合同还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意。

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约定,可以更容易地被保留下来,并为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真实性提供线索。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更接近于书证。

综上所述,合同既具备物证的性质,又具备书证的性质。

它既记录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权益,又将交易的实物纳入其中。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将合同作为物证或书证来使用,具体取决于当事人的需要和具体情况。

尽管合同既有物证性质又有书证性质,但我们无法简单地将其归类为某一种属性。

因此,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关注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是过分纠结于合同的形式和性质。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一、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

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

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

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

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

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上文中小编详细为大家区分了一下物证与书证、勘验笔记与书证,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的区分开这三者。

法定证据种类8种

法定证据种类8种

法定证据种类8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也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材料,为了防止当事人伪造、假冒证据,所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必须要核查,只有属实的材料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那么法定证据种类具体是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法定证据种类8种的相关内容。

▲法定证据种类8种▲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被害人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7、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

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

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

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热门城市:扶余市律师宝鸡律师爱辉区律师江南新区律师宿迁律师嫩江县律师洮北区律师济南律师逊克县律师在许多案件当中,▲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它们三者之间又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这三种证据也常常容易被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的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

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1.证据形式相同
书证和物证都是以物品的形式存在的证据,它们都可以被用来揭示案件事实。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都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属性、特征等来揭示案件事实的。

2.揭示案件事实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都可以用来揭示案件事实。

书证可以通过文字、图像、符号等来传递信息,而物证则可以通过物品的存在、属性、特征等来传递信息。

无论是哪种证据,它们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3.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审查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需要进行审查。

在审查证据时,我们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保存方式等因素,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证据收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的收集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收集证据时,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遵守证据的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之,书证和物证在证据形式、揭示案件事实、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查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具有相同点。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特点和优势,以更好地揭示案件事实和还原真相。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证明能⼒。

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证⾔优于与当事⼈肩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提供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8)出庭作证的证⼈证⾔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证⾔;(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致的证据优于⼀个孤⽴的证据。

另外、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的电⼦数据交换、电⼦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当事⼈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式予以证明的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书证(一)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等等。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声音、光线、气味、热能、电等特殊形态表现的物证,将逐步进入诉讼领域发挥证明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书证的表现形式大多为书面材料,但也有少数书证的载体为其它材料,如石子表明的作案代号、树枝做的指示箭头等。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实施情况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通常又称为“口供”。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判断。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鉴定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理性意见,不是感性认识;二是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的法律评价。

关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注意抵制这样一种错误观点。

即认为鉴定结论就是“科学的判断”,“科学的法官”,从而认为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

持这样的观点会大大夸大鉴定结论在定案中的作用,对司法实践是十分有害的。

其实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的一种类型,也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方可确定其证明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必须与普通证人一样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物证和书证的题目举例

物证和书证的题目举例

物证和书证的题目举例
说起物证和书证,这俩“家伙”在法庭上可都是大明星,扮演着侦探小说里最扣人心弦的角色。

而要跟上它们的节奏,咱们得先来个轻松幽默的小例子,让这两个法律界的术语走进咱们的日常生活。

想象一下,家庭聚会上,你突然发现了一道美味佳肴——红烧肉不见了!这时,物证和书证就派上用场了。

物证呢,就像是犯罪现场的“无言证人”,默默诉说着故事的真相。

比如说,你在厨房垃圾桶里发现了烧焦的肉末,这就是物证!它不言不语,却直白地告诉我们,红烧肉确实来过这里,可能是被某位饥肠辘辘的亲戚偷偷尝鲜然后处理掉了。

物证的好处就是,它不会说谎,直接反映了事实。

再看书证,它就像是一本家族日记,记录着点点滴滴。

假设你发现在饭桌上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红烧肉太好吃了,忍不住先吃几块,勿怪!”这就是书证,用文字的形式见证了“偷肉事件”。

书证有点儿像是唐僧念紧箍咒,虽然啰嗦但字字在理,容不得半点狡辩。

物证和书证在法庭上是严肃的,但放在生活里,它们就像是一场轻松喜剧的道具,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

家庭聚会少了些红烧肉固然可惜,但因为这几样“证据”,晚餐后的谈资却因此丰富多彩起来,大家笑声连连,气氛更加热烈。

总的来说,无论是法庭上的严谨推理,还是生活中的小打小闹,物证和书证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们让我们学会用客观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也让解决问题的方式多了几分智慧和趣味性。

下次再有类似“红烧肉失窃案”,不妨先找找物证,再翻翻书证,说不定还能发现更多惊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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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所谓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是也可以是图标或者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的特点是: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
第一,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注意:
一个物体上有可能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也就是说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例如:
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第二,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但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特征;书证比较直观,因为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特别是一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区分小技巧:
这里区分物证和书证的关键是物证以外部形态来发挥证明作用;而书证以其记录的思想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

一个注重外在的形态特征,一个注重内在的思想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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