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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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7]13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依法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没有牢固树立,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

为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行为,切实做好土地调控。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出发点,从强化责任机制,规范管理机制,建立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入手,进一步做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郑东新区管委会要协助金水区、管城回族区对其规划范围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共同负责。

市政府与县(市)、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县(市)、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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