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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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待定。

二、竞赛项目
射箭、田径、篮球、拳击、皮划艇、足球、体操(含蹦床)、柔道、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跆拳道、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含散打)、乒乓球等,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参加单位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

四、竞赛分组
田径:
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丙组12-13岁赛艇、武术散打:
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
皮划艇:
甲组15-17岁乙组13—14岁
国际式摔跤、举重、跆拳道、柔道、拳击(男子):
甲组16-18岁
游泳:
甲组13-14岁乙组11-12岁
跳水:
甲组11-12岁乙组9-10岁丙组8岁以下(含8岁) 射击:
甲组17-18岁(赛龄不超6年)
乙组、普通枪组16岁以下(含16岁,赛龄不超4年)射箭:
甲组16-17岁,乙组15岁以下(含15岁)
武术套路:
甲组14-16岁,乙组13岁以下(含13岁)
体操:
篮球、足球:
17岁4名、其余16岁以下(含16岁)
乒乓球:
青少年组15岁以下(含15岁)
五、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09年3月31日前在省体育局及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属本市、区管辖,且资格审查合格,持有“陕西省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证”者,并获得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或成绩后,方可参赛。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运动者。

(三)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

(四)省直各优秀运动队除批准正式进队运动员不得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外,其他适龄集训、试训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

(五)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2007-2009年度青少年比赛。

经省体育局批准,代表我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各市适龄运动员,且资格审查合格的,可直接获得2010年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比赛资格。

(六)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市(区)及西安体院竞技体校从外省引进的适龄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代表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参加年度各单项比赛和省运会的比赛。

(七)凡拒绝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集训中途擅自离队)的运动员,经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报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参加省十四运会16个大项中的5个以上大项,其中至少参加3个以上(含3个)的省重点布局项目(射击、跳水、赛艇、国际式摔跤、田径、武术)。

(二)每一个代表团有10个运动员决赛报名基数,可用于各比赛项目直接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但须符合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且须参加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青少年比赛。

(三)射击、跳水、体操项目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其他各项目运动员一律以骨龄进组参赛。

(四)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必须按省十四运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按《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纪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五)认真贯彻执行《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规定,违者将按《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纪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六)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决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61至9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7人;91至15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8人;151人以上的可报工作人员9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61人至1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150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3至4人。

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至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二)各代表团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各项目竞赛具体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2007-2009年度比赛各项目均执行比赛成绩加身体素质的成绩计算办法,具体比例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四)省青少年体校独立组队参加各年度比赛和省十四运会当年比赛。

其中,各年度比赛成绩执行两次记分办法,省十四运会当年比赛成绩执行两次记牌、记分办法。

(五)运动员、运动队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须向各单项竞赛委员会交纳弃权费300元。

(六)各单项比赛均可设奖杯冠名。

(七)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在省十四运会该项目比赛前3天,参加全国以上(含全国)正式比赛,而不能参加省十四运会,并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前三名者,并列计名次、计牌、计分。

九、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代表团:按获奖牌数和总分数多少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即:输送成绩+贡献成绩+省级年度单项比赛成绩50%+省运会各项目成绩。

1、奖牌榜: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2、总分榜:总分数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二)对获各项目比赛前三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

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除拳击、跆拳道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出现并列。

(三)足球、篮球项目按其所获名次的奖牌数和得分数的三倍(女足四倍)记入各代表团奖牌数和总分数内。

(四)在省十四运会比赛中,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等项目成绩达健将,加二块金牌26分,达一级运动员加一块金牌13分,记入各代表团省运会本项目成绩中。

(五)2006年9月1日以后输送到省各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每人记二块金牌26分,成绩记入各代表团奖牌和总分内。

(六)各市、区输送的运动员本周期内代表国家、省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比赛获得录取名次者,分别按不同比例的奖牌数和分值,记入各代表团奖牌和总分内。

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奥运会获前八名,省运会分别按12、10、9、8、7、6、5、4枚金牌统计;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一枚金(银、铜)牌,省运会按8枚金(银、铜)牌统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获一枚金(银、铜)牌,省运会按6枚金(银、铜)牌统计;全运会获一枚金(银、铜)牌,省运会按6(4、2)枚金牌统计。

获录取名次者,得分按其名次分值的奥运会12倍;世界杯、世界锦标赛8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6倍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奥运会获得前八名,每人分别按6、5、4.5、4、3.5、3、2.5、2枚金牌统计;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一枚金(银、铜)牌,每人按4枚金(银、铜)牌统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获一枚金(银、铜)牌,每人按3枚金(银、铜)牌统计;全运会获一枚金(银、铜)牌,每人按3(2、1)枚金牌统计。

获录取名者,得分按其名次分值的奥运会6倍;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3倍进行统计。

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单位最多不得超过奥运会12、10、9、8、7、6、5、4枚金牌,世界杯、世界锦标赛8枚金(银、铜)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6枚金(银、铜)牌;全运会6(4、2)枚金牌。

获录取名次者,得分按其名次分值的奥运会12倍,世界杯、世界锦标赛8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6倍进行统计。

(七)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1、排名办法:
第一次排名: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与各市(区)代表团共同排名,决定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的名次,但不公布。

第二次排名:将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后,各市(区)代表团(不含省青少年体校)进行重新排名。

正式公布各代表团成绩时,各代表团按照第二次排名成绩公布,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

2、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
在各年度单项比赛中取得名次实行两次记分,即省青少年体校运动员所获得的分数分别计入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总分的成绩中。

在省十四运会当年单项比赛中取得名次实行两次记牌、记分,即省青少年体校运动员所获得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成绩中。

省青少年体校运动员向原输送单位记牌、记分的具体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和总分内。

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

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得分的50%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计入该输送单位的分数最多不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十、奖励
(一)大会所设奖项:
1、金牌总数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

2、总分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

3、公布输送奖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

4、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裁判员、运动队、代表团)、大赛成绩贡献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苗子运动员奖。

(二)各种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十一、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将实行兴奋剂检查,具体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请各参赛单位于2010年3月底前将参加项目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于5月底前将参赛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两份)送交大会竞赛部。

报名表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报项、报名表须加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报到:各代表团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三)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代表团团旗
各参赛单位代表团团旗自备两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4×6米各一面,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运动员服装须统一整齐,颜色、号码、广告、标识等按照规程和规则执行。

十四、经费:一切费用自理。

十五、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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