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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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待定。

二、竞赛项目

射箭、田径、篮球、拳击、皮划艇、足球、体操(含蹦床)、柔道、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跆拳道、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含散打)、乒乓球等,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参加单位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

四、竞赛分组

田径:

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丙组12-13岁赛艇、武术散打:

甲组16-17岁乙组14-15岁

皮划艇:

甲组15-17岁乙组13—14岁

国际式摔跤、举重、跆拳道、柔道、拳击(男子):

甲组16-18岁

游泳:

甲组13-14岁乙组11-12岁

跳水:

甲组11-12岁乙组9-10岁丙组8岁以下(含8岁) 射击:

甲组17-18岁(赛龄不超6年)

乙组、普通枪组16岁以下(含16岁,赛龄不超4年)射箭:

甲组16-17岁,乙组15岁以下(含15岁)

武术套路:

甲组14-16岁,乙组13岁以下(含13岁)

体操:

篮球、足球:

17岁4名、其余16岁以下(含16岁)

乒乓球:

青少年组15岁以下(含15岁)

五、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09年3月31日前在省体育局及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属本市、区管辖,且资格审查合格,持有“陕西省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证”者,并获得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或成绩后,方可参赛。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运动者。

(三)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

(四)省直各优秀运动队除批准正式进队运动员不得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外,其他适龄集训、试训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

(五)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2007-2009年度青少年比赛。

经省体育局批准,代表我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各市适龄运动员,且资格审查合格的,可直接获得2010年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比赛资格。

(六)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市(区)及西安体院竞技体校从外省引进的适龄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代表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参加年度各单项比赛和省运会的比赛。

(七)凡拒绝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集训中途擅自离队)的运动员,经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报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必须参加省十四运会16个大项中的5个以上大项,其中至少参加3个以上(含3个)的省重点布局项目(射击、跳水、赛艇、国际式摔跤、田径、武术)。

(二)每一个代表团有10个运动员决赛报名基数,可用于各比赛项目直接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但须符合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且须参加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青少年比赛。

(三)射击、跳水、体操项目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其他各项目运动员一律以骨龄进组参赛。

(四)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必须按省十四运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按《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纪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五)认真贯彻执行《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关规定,违者将按《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纪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六)各市(区)、省青少年体校代表团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决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61至9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7人;91至150人之间的可报工作人员8人;151人以上的可报工作人员9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人数在60人以下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61人至1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150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3至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至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二)各代表团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各项目竞赛具体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2007-2009年度比赛各项目均执行比赛成绩加身体素质的成绩计算办法,具体比例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四)省青少年体校独立组队参加各年度比赛和省十四运会当年比赛。其中,各年度比赛成绩执行两次记分办法,省十四运会当年比赛成绩执行两次记牌、记分办法。

(五)运动员、运动队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须向各单项竞赛委员会交纳弃权费300元。

(六)各单项比赛均可设奖杯冠名。

(七)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在省十四运会该项目比赛前3天,参加全国以上(含全国)正式比赛,而不能参加省十四运会,并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前三名者,并列计名次、计牌、计分。

九、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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