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一、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
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
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
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
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哪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
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
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美国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
否则的话,会给您带来无穷的麻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
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
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
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对此,美国的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绐出了清楚的界定。
美国国会在制定《兰哈姆法》时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
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兰哈姆法》第2条、第32条和第43条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欺骗,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构成商标侵权的事由。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规定:凡可用以识别申请人物品与他人物品的商标都不应因其性质拒绝按主要注册簿予以注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四)包含有与他人已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某一标志十分相似的标志,或者是他人在美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某一标志或商号,而一旦在申请人的物品上使用有可能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
侵犯商标处罚标准
侵犯商标处罚标准
自2008年9月起,《商标法》确定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所提出的处罚标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者可能会受到包括警告、财产罚没、暂停经营、撤销商标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1、警告:在给予违法行为者警告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以对其有关行为提起诉讼,索取经济赔偿,或要求其制止侵犯行为,并尽可能地恢复商标形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财产罚没:根据《商标法》,侵犯商标权者除上述处罚外,还可能被判处财产罚没,财物罚金,以及刑事拘役,以示严重的警告和惩罚。
任何一宗违法行为有可能会导致
金额上的损失,如给消费者、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暂停经营:根据《商标法》,当索赔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者制止侵犯商标
权行为时,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定做出责令索赔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可能会被实
行限制经营或暂停经营的处罚。
4、撤销商标登记:当索赔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者撤销其申请的商标或者以假
冒的商标出现时,可能会被撤销商标登记的处罚。
5、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权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
商标权者,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格根据有关刑法条款,进行处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能够供别人识别的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字样、商标标志、商标颜色等。
商标具有注册和未注册两种形式,注册商标具有法定保护,未注册商标则依法享有一定的保护。
商标性使用是指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包括商标的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
正常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设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合理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设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外使用商标,但不致对商标注册人造成不良后果。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1. 是否存在商标权益主体: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的判定,必须先确定是否存在商标权益主体,即商标注册人。
只有商标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3. 商品或服务的同类性或有联系性:商标性使用是否侵权的判定,需要判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有联系。
同一类别或有联系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可能损害注册商标的权益。
4. 公众的容易混淆程度:商标性使用是否侵权的判定,需要判断公众对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关联度和差异度。
如果公众容易混淆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认为二者有关联或相同来源,可能造成误认,侵犯注册商标的权益。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主要依据商标权益主体、商标的相同性或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同类性或有联系性,以及公众的容易混淆程度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这些判断标准下,才能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作者: 王太平[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62-18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摘要: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
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
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以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的标准。
一、相似度比较商标的相似度是判断混淆的首要依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比较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商标之间的相似度。
相似度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相似度:比较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图形、颜色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外观上的相似。
2.发音相似度:比较商标的名称、发音等,判断是否存在发音上的相似。
3.含义相似度:比较商标的含义、涵义等,判断是否存在含义上的相似。
根据以上相似度比较的结果,可以初步判断被控商标是否与原商标存在相似性,从而对混淆判断标准产生影响。
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除了相似度比较,还需考虑消费者的观察和推理能力,即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混淆判断的核心。
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消费者是否会混淆:1.相关商品的性质及用途: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性质、用途等,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性。
2.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所涉及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判断是否存在交叉。
3.市场份额和知名度:比较被控商标和原商标在市场上的份额和知名度,判断是否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根据上述判断,如果两个商标在相似度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且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上存在一定的交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中的混淆成分。
三、其他辅助因素除了相似度比较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还需考虑其他辅助因素对混淆判断标准的影响。
这些辅助因素可能包括:1.行业特点和商业实践:根据相关行业的特点和商业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相似商标的情况。
2.先使用原则:如果某商标在先期被注册并使用,而其他商标在后来出现并引起混淆,一般认为先使用的商标拥有优先权。
3.公众利益: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判断是否对混淆判断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商标侵权之判断
( ) 美国兰哈姆 法 》 一 《
《 国兰哈 姆 法 》 4 美 第 3条 , 美 国法 典 第 12 即 15 条规 定 : ( ) “ a 民事诉 讼 ( ) 1 任何 人 在商业 活动 中 , 于
题, 也是 商标 注册 以 及 商标 转 让 程 序 中 审查 的一 个
事 实 陈述 的 , 果 这 种 行 为—— ( 有 可 能 导致 混 如 A)
淆 , 者造 成误认 , 者使 人误认 为此 人与他 人之 间 或 或
存 在 隶属 、 联 、 关 或联 合 的关 系 , 者误 以为 此 人 的 或
21 0 1年 6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n .0 1 u .2 l
Vol2 No 2 _4 .
第2 4卷
第 2期
【 民商法研 讨 】
商标 侵 权 之 判 断
史 琦
( 国政 法 大 学 , 中 北京 10 8 ) 00 8
[ 摘 要 ) 商标侵 权 如何进 行判 断 , 商 标法理 论 与 实践 中极 其 重要 的课 题 , 是 由于我 国商标 法 立 法 中关于商标 侵权 判 断的规 定存在 较 多争议 , 司法 实践 中也遇 到各 种 问题 均难 以解决 , 章就 商 文
6 2
山 西 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4卷
来说 , 院至少会 考虑 以下 几个 因 素 : 1 原告 商标 法 () 的强 度 ;2 当事人 双 方 商标 的 近 似 度 ; 3 商 品或 () ()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资料
【商标的侵权】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入侵商注明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注明册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也许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要点环节之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瓜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若干讲解》)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也许近似依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断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可否近似,应当考虑央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然性和有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也许近似,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花销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花销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鉴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本源。
商标相同也许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若是相关的花销者和特定经营者。
因此事后法官审问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状况,也要以相关花销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拥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状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花销者有其他粗心大意的花销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遗漏已经组成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状况。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平时的、一般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问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解析判断和采纳相关凭据作为定案依照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正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断的比对方法。
依照花销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问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走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近似。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2、商标的淡化
1、商标的混淆
大多数情况下,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简单的是和非的 问题,而是表现为程度大小的问题,商标的知名度越大,激发消费 者产生联想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认为不同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联 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知名度达到驰名时,还能获得跨类保护。
1、商标的混淆
2016年,日本YKK株式会社诉瑞安市力博机车 部件有限公司跨类别使用YKK商标,最高人民 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之前,核定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 "YKK" 商标在 中国境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YKK商标可以 基于在“拉链”商品上驰名的事实获得在“车 辆内装饰品”上的保护。
1、商标的混淆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 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 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 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 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 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 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孙 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ʌ摘要ɔ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要对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服务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进行司法判定。
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原则和处理流程,对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ʌ关键词ɔ商标侵权;相关因素;商标近似;司法判定 一㊁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分析(一)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实则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对何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怎么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
所谓商标近似,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
但哪些属于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1. 你知道吗,要判断商标侵权可以先从整体观察入手呀!就好比说,有两个手机品牌,一个叫“星耀”,另一个叫“星耀儿”,这时候你就得整体去感受,它们是不是看起来特别相似呀。
如果整体感觉很像,那可就有侵权嫌疑了哟!
2. 然后呢,细节对比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比如说有两个饮料品牌,一个的商标图案是一只笑着的猴子举着杯子,另一个是一只差不多模样的猴子举着类似的杯子,那就要仔细对比这些细节啦,这可不是小事呀!
3. 还有呀,要考虑消费者会不会混淆呢!要是有两个服装品牌,一个是“酷风”,另一个是“库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是同一个品牌旗下的不同系列呀,这是得好好琢磨的呀!
4. 别忘了去看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呀!比如一个是在食品上用的商标“甜心”,另一个在化妆品上用“甜心”,这可不能轻易就说侵权了呀,得好好分析分析呢!
5. 对了对了,知名度也得考虑进去呀!如果一个特别知名的商标“闪耀”,突然冒出个差不多的“闪曜”,那可就容易误导消费者了呀,这能不是侵权吗?
6. 最后呀,得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哒!就像两个品牌,一个是“阳光乐”,另一个是“阳光悦”,不能光看字面,得看在市场中的各种表现呀。
总之,商标侵权判断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要全面细致地去考量呀!
我的观点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来仔细分析,不能马虎对待,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普遍存在于商业竞争之中,商标侵权不仅会对相应商品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还会对商标权⼈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实践中对商标侵权⾏为进⾏处罚之前,需要先进⾏认定。
那么,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般地,构成侵权⾏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是有违法⾏为存在;⼆是有损害事实发⽣;三是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商标侵权⾏为是⼀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为。
因此,认定商标侵权⾏为⽆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
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为⾃⾝的特殊性。
具体如下:(⼀)有违法⾏为存在⾏为的违法性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了⾏为⼈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擅⾃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使商标专⽤权的⾏为。
商标违法⾏为的存在是侵权⾏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发⽣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为中是⼀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
⾄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
⾮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权⽽致使权利⼈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
⾮物质的损害是⽆形的,并且当时是⽆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财产利益的减损。
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举证,⽽对于⾮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常难的,因此⽆需被侵权⼈举证。
只要有违法⾏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物质损害,被侵权⼈即可要求停⽌侵害。
(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
侵犯商标专⽤权的违法⾏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
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
这就是侵权⾏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保护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
在美国,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律实现的。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原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美国设立了一套严格的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商标模仿: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
3. 商标滥用: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公众。
二、混淆标准美国商标法中,混淆标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准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与商标侵权有关:1. 商标相似度:商标被侵权的程度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直接相关。
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2. 商品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度高,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
3. 渠道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4. 注意程度: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越高,越难以发生商标混淆,从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更低。
三、商标侵权的损害认定商标侵权产生的损害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可以导致以下几种类型的损害认定:1. 实际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商标持有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推定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推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害。
例如,当商标被侵权使用一定时间后,即可推定为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损害。
3.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存在恶意、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四、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起诉讼:商标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
但商标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违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从商标的违法性、商标权利人的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使等三个方面,对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商标的违法性商标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形,即注册违法和使用违法。
注册违法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合商标的权益要求。
使用违法是指商标使用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违法一般有以下情形:首先是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属于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
比如“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极冰”,因其商标相同或十分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而不符合商标的排他性原则,不应予以注册。
其次是商标与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或者涉及非法、不良的词语、符号或图案,损害公序良俗,不得注册。
再次是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的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撤销请求等,使其被拒绝或注销。
商标使用违法主要包括因使用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首先是符合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大肆夸张、误导或虚假宣传;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在实际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避免侵权风险;再次是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广告宣传和商品销售时应当尊重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最后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在使用商标的图案、字样等方面应当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商标权利人的证明商标权利人是指拥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利人的证明主要有两种:一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权是商标权利人主张商标专用权的重要证据;二是商品销售凭证,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关的销售凭证,证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的事实。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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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商标使用 (2)第三章侵权判断 (3)第四章例外情形.......................................................13第五章中止适用.......................................................15第六章权利冲突.......................................................16第七章其他事项.......................................................17第八章附则...........................................................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商标使用第四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是能够让相关公众区分提供商品(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釆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第六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第七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三)将商标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四)其他用于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形式。
第三章侵权判断第八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还应包括超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类别、商品(服务)、期限等情形。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
“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分别简称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的商品(服务)名称和未在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但商标注册工作中接受的商品(服务)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行为的服务。
第十条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第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时可以参照现行的国际分类、区分表。
对于国际分类、区分表已经删除的商品(服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类似关系:一)参照现行国际分类、区分表中最相近的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二)现行国际分类、区分表无法参照的,参照未删除该商品(服务)的最后一版国际分类、区分表中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第十二条对于国际分类、区分表未涵盖或未明确类别、类似关系的商品(服务),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生产者所处行业、零部件关系或两种服务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
第十三条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用途、相关公众、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按照本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同一种、类似商品(服务)时,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五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判断商品(服务)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进行比对。
第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相同商标的情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语种、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的;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
(二)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均相同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使用的方式均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
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和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视觉近似,或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整体视觉近似,或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整体视觉近似,或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近似。
第十九条涉嫌侵权的文字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字、词重叠且无其他含义的,或字形、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或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二)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无其他更强含义的,或由三个以上的字构成,首字相同其他仅个别汉字不同,且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的;(三)英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或由两个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或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换,含义基本相同的;(四)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服务)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的;(五)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且含义基本相同的;(六)商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的;(七)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注册的文字商标,且无其他更强含义的;(八)汉字与其对应拼音的组合商标,他人注册商标仅有拼音无汉字的;(九)其他与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的。
第二十条涉嫌侵权的图形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视觉近似的;(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图形商标,且无显著区别的;(三)其他与注册商标的构图、着色、视觉近似的。
第二十一条涉嫌侵权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商标整体近似的;(二)商标中文相同或者近似的;(三)商标中文不同,但英文、拼音、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且商标整体呼叫、含义、视觉区别不明显的;(四)商标的中文与英文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五)商标中文、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且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不明显的;(六)其他排列组合方式和整体视觉效果与注册商标近似的。
第二十二条涉嫌侵权的立体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两立体商标均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该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二)两立体商标均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三)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成,该平面要素与他人注册的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四)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相同或近似的;(五)其他与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的。
第二十三条涉嫌侵权的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二者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均近似的;(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且整体视觉效果差别不大的;(三)其他与注册商标颜色或者组合近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