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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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三)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1)贷款毕业确认:2013届毕业生中,我校共有1204名同学(名单请在学工在线QQ群共享下载)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为1934.47万元;请各学院通知贷款毕业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或https://),进入“毕业确认申请”页面,核实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若信息有错误或需更新信息,可到“个人信息变更”中先修改提交,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QQ号码等即时通讯工具信息不完整的,必须先完善联系信息,然后回到“毕业确认申请”页面,点击“申请”,完成申请(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天通过更新后的手机号码发送还款提示信息);个人信息若无错误,点“申请”即可完成申请。

学生工作处将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

(注:如果学生考取研究生,可先完善个人信息,暂不办理“毕业确认”,待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后直接按程序向生源地资助中心申请展期,否则一旦毕业申请被确认,将不能再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利息将由学生自己承担本息。

)(2)展期办理:对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毕业生,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办理程序:学生持有继续攻读相关学位的证明文件(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前往生源地县(区)资助中心,由县(区)资助中心为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

此项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没有及时办理的学生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

(3)提前还款的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具体程序为:每年1-10月的每月10日前,学生联系县(区)资助中心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https://),发起提前还款申请,同时将应还金额打入本人还款的支付宝账户,开发银行将于当月21日通知支付宝进行扣款,次月1日起学生可登录在线服务网站查看是否还款成功。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还款提醒和催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在毕业后开始,因此银行需要定期提醒学生还款,并对逾期未还的贷款进行催收。

2. 贷款还款方式选择:银行需要向学生介绍多种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案。

3. 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银行需要建设信息系统,对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提供数据支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 信用评估和控制:银行需要对每位贷款学生的信用评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逾期和拖欠问题的发生。

5. 债务重组和豁免:对于有困难还款的贷款学生,银行需要及时了解情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或豁免。

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指引_26669

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指引_26669

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指引目录第一部分贷款申请、办理及续贷 (2)一、学生贷款申请 (2)二、高校资料归集和初审 (3)三、开立还款账户 (4)四、保险公司资料归集和审核 (4)五、经办银行调查审批 (5)六、签署借款合同 (6)七、贷款发放 (6)八、保险公司承保 (7)九、学生续贷 (7)十、春季学期的申请 (7)第二部分贷款展期及归还 (8)一、贷款展期 (8)二、贷款归还 (8)三、还款账户变更 (9)四、提前还款 (9)第三部分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 (10)一、贷款贴息支付 (10)二、风险补偿金支付 (10)第四部分贷款投保与理赔 (11)一、贷款投保 (11)二、贷款理赔 (11)三、理赔后还款 (11)第五部分贷后管理 (12)一、合同变更 (12)二、在校管理 (12)三、离校确认 (12)四、毕业后管理 (13)五、违约公布 (13)第一部分贷款申请、办理及续贷流程简介:学生网上申请——>高校资料归集并初审——>还款账户开立——>保险公司审核——>经办银行调查审批——>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承保一、学生贷款申请(一)网上申请1.注册用户学生登录中国农业银行网站(),点击“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入网站注册页面,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和电子邮箱注册,并下载查看操作指引。

注册时需认真核对证件信息,注册成功后身份证号不能修改,如果身份证号录入错误,只能重新注册。

2.填写申请表学生按操作指引要求,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提交申请表学生填写申请表后,可选择“保存”或“提交申请”。

点击“提交申请”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框,要求学生再次确认重点信息(红色字体显示),并提示通过本网站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视同学生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学生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弹出提示框,告知学生已提交成功,相关信息可登录网站查询或查看注册邮箱的邮件。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毕业生贷后管理工作文件

毕业生贷后管理工作文件

学资字【2012】3号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持续推进,进一步降低贷款毕业学生逾期率,根据《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关于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履约还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1]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催还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函[2011]10号)文件精神,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贷后管理工作安排如下:一、建立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责任机制(一)建立责任制。

各学院要以院系或班级为单位,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责任人,将贷款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学生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实行包干责任制,确保每一名贷款生都有责任人负责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包干责任人应负责贷款毕业学生全部归还贷款前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包干责任人中途调离学校,应做好包干贷款毕业生信息交接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系机制。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高校及包干责任人应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包干责任人要定期与贷款学生联系,重点做好贷款毕业学生每年还款日前(12月20日前)的还款提醒工作。

(三)建立催收机制。

对于已违约的贷款毕业学生(已下发),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告知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人要采取积极措施催收,通过同学、家属或就业单位等途径联系贷款学生,督促其及时还款。

(四)建立考核机制。

资助中心建立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通过对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充分调动院系及包干责任人积极性,努力提高贷款毕业学生还款率。

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通报及新申请贷款挂钩机制(一)定期通报。

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通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对毕业学生违约情况较严重的学院提出批评,并要求上报整改措施。

(二)与新申请贷款挂钩。

每年新申请贷款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将全省各高校贷款毕业学生还款情况下达到各县、市、区,指导各县、市、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还款率高高校的学生。

高校学生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对策研究

高校学生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对策研究

高校学生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对策研究作者:崔凤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32期摘要本文主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后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助学贷款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随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在我国的全面实施,高等学校学费在不断的增长,为了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就学,促进教育公平,我国建立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等组成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明确了“解决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

然而,助学贷款却因为回收的困难面临着信用危机。

由于部分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媒体上屡屡报道大学生拖欠率高,银行公布违约学生“黑名单”。

1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现状1.1国家助学贷款贷后政策变化助学贷款在我国历史不长,从1999年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多个部门,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先后制定了多个政策文本推动贷款的发放。

在这些演变的过程中,对贷款管理的各方责任规定也是不断地调整着的。

助学贷款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而演变的过程是在不断放松的,助学贷款逐步放松条件,逐步扩大范围,逐步从纯商业性贷款设计到政策性贷款设计思路的转变,虽然这种转变根本上是由于政策制定和实际操作产生矛盾而不得已的选择,但这也正是助学贷款作为高等教育附属产品兼有政策性和市场性的本质回归。

1.2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虽然由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四方参与者组成,但是作为贷款中的一个种类,包括了贷前调查、信用审查、信用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清收六个环节,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

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有一定的收益,但也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具体问题如下:(1)缺乏一套具体的贷后管理操作规范和标准,贷后管理主体的责任不清晰。

(2)贷款管理的各方积极性不足。

(3)目前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带来了贷后管理的成本过高。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国家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毕业确认的办理为保证借款学生毕业后联系畅通,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应在学生毕业离校之前为其办理毕业确认。

1.具体流程(1)查找。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登录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功能模块中导出“毕业学生列表”,并通知学生及时办理毕业确认;(2)借款学生申请毕业确认。

学生登录国家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核对个人和共同借款人信息是否与目前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更新为最新信息,同时补全就业单位等其他信息。

信息更新完毕后,发起“毕业确认”申请;(3)变更信息确认。

学生前往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现场办理确认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模块找到已经进行“毕业确认”申请的学生名单。

如“学生状态”显示“已变更”,点击左下角“变更确认”,再次与学生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更新为最新,如为最新,点击“同意”,完成信息变更确认;如“学生状态”显示“正常”,表明借款学生没有在系统里更新个人信息,请与学生确认是否确实没有需要更新的个人信息,如有变化,退回更新后重新提交;如已更新,点击“同意”,完成信息变更确认。

(4)毕业确认审核。

信息变更确认完成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点击“毕业确认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工作。

(二)延期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办理1.延期还款学校资助部门和各系要通知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毕业学生于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办理程序为: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有继续攻读相关学位的证明文件(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前往贷款申请地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

2.提前还款国家银行生源地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学生可登录国家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或联系县(区)资助中心,发起提前还款申请,同时按规定时间将应还资金存入借款合同上指定还款账户,次月1日起学生可登陆在线服务网站查看是否还款成功。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选全文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选全文

最新优选全文(可编辑修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后管理办法》

《贷款后管理办法》

贷款后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业务批准后到结清前以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贷款管理过程:(一)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1、系统、有效地跟踪并评估在信贷调查与审批过程已识别的风险。

2、评估新的风险或其它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3、识别潜在的察觉到的信贷风险,并研究应对方案。

(二)贷后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管理、风险分类、收息收贷、客户移交、档案管理及不良贷款管理等。

第二条贷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调查谁经办、管理谁负责”的责任主体一致原则。

2、贷后管理与风险分类相结合原则。

3、贷后管理与客户开发/退出策略相结合的原则。

4、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5、风险预警与保全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职责分工第三条信贷部职责(一)信贷人员职责:1、负责贷款用途监管。

2、负责贷后检查。

3、负责风险预警。

4、负责贯彻落实预警客户的处理措施。

5、负责五级分类。

6、负责收回贷款。

7、负责配合不良资产的清收。

8、负责每季第二个月对上季信贷客户编写贷后调查情况汇报。

9、负责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信贷部负责人职责:1、负责组织、督导信贷人员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公司所有贷款客户,每年到客户所在地进行贷款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50%,并独立出具贷后检查报告,报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查。

3、负责对公司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4、负责归集信贷客户的预警信号,提交信贷评审委员会,并负责落实信贷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5、负责配合银监局对个案和专项贷款业务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信贷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核和确认信贷部贷后检查报告,监督信贷部对预警客户风险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五级分类的最终认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及稽核部职责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信贷部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以及逐步完善贷后检查报告内容,贷后检查报告内容主要为分析财务状况及非财务状况。

稽核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内容主要为信贷档案、贷款五级分类资料、贷款本息偿还凭证、贷后检查报告等。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力度越来越大,资助范围越来越广,资助人数逐年增长,贷后管理工作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一环。

为规范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在校生贷后管理第三条每学年初,我校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通过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对贷款在校生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为贷款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努力。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与经办银行密切联系,及时准确的将在校贷款学生学习情况与表现反馈给经办银行,同时银行有权对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成绩差、表现特别不良的贷款学生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以及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多手段、多方式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等,增强其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诚信还款做好基础铺垫。

第六条在校生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期间如遇退学、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延长学籍、提前攻博等特殊问题,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办理停贷手续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方能离校;休学、转专业、延长学籍以及提前攻博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或展期。

第三章毕业生贷后管理第七条在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自愿原则基础上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还款:1.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按照这种方式,还款人在毕业后每月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的还款金,以便银行自动扣除;2.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如贷款毕业生家庭情况允许,学生可选择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所有在校贷款本金;3.毕业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选择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贷款;4.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毕业生如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攻读学位证明,申请攻读学位期间展期,攻读学位结束后,再进入还款期。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发放,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政策,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学生申请贷款;(三)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贷款合同签订、贷款资金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五)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为贷款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各学院应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二)协助贷款办公室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三)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四)配合贷款办公室开展贷款回收工作;(五)及时向贷款办公室反馈贷款学生的情况,维护贷款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关于校园贷款的贷后档案管理内容

关于校园贷款的贷后档案管理内容

关于校园贷款的贷后档案管理内容
贷款档案的管理内容:
一.定义:
贷款档案的管理包括保管期限分类、贷款档案管理和贷款档案的销毁。

二、详细描述:
1. 保管期限分类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贷款结清(核销)后的第2年起计算。

其中:
(1)5年期,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5年;
(2)20年期,一般适用于中、长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20年;
(3)永久,经风险管理部及业务经办部门认定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项目可列为永久保存。

2. 贷款档案管理
(1)贷款档案员要在贷款结清(核销)后,完成该笔贷款文件的立卷工作形成贷款档案;
(2)永久、20年期贷款档案应由贷款档案员填写贷款档案移交清单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3)业务经办部门需将本部已结清的、属超权限上报审批的贷款档案案卷目录一份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查。

3. 贷款档案的销毁
保存到期的20年期贷款档案由档案部门按贷款业务档案和风险评审档案分别提供拟销毁清单,前者交业务经办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鉴定,形成正式的贷款档案销毁清单,由业务经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三方负责人在正式清单上审批签字;后者交风险管理部门鉴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五章 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流程之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第五章 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流程之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个人贷款第五章 个人消费贷款知识点:贷款流程之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定义:贷后贴息管理、贷后贴息管理、贷款的偿还、贷款的催收、贷后档案管理● 详细描述:(1)贷后贴息管理①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③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入账(2)风险补偿金管理①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 月1 日至当年8 月31日) 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书” 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③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入对应账户(3)贷款的偿还①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②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③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4)贷款的催收①各经办银行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发银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发银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三 、按合同约定还款 从申请贷款算起第七年的9月20日为约定的还款日。
提前半个月将还款资金含利息存入还款帐号。
四 、提前还款 每年1月-10月的1日-10日为提前还款日 ,学生
应于10日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通知学校申请 提前还款 , 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
息存入还款帐户 ,银行于当月21日从该帐户中收取。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一 、利息的支付 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 。偿还借款本金时利
随本清。
贷款期限内 ,贷款本金未结清前 ,每年11月 底将贷款利息预存入还款帐户(支付宝) 。
毕业第一年只需支付半年的利息 ,如贷款6000 元 ,今年年底须支付利息203.28元 。(可通过 贷款系统查询年底应付利息)
C 、点击充值
d 、选择所需的网银 ,然后点下一步
e 、输入充值金额 ,再登陆网上银行
f 、进入网上银行操作界面
g 、充值完成后再返回主页 ,刷新查询可用余额 ,可用 余额用于还本金及利息。
h 、充值后请修改密码
五 、系统登录演示
1 、 输 入 网 址 hhttttppss::////nn//,,
也可以搜索“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 ”
2 、系统登录(以身份证方式登陆为例) 请选择“2 、使用身份证登录 ”:
六 、毕业前系统操作流程
出毕业确认登记表并打印 ,学生签字确认后上交。
请通过“本年应付利息测算 ”查询今年应付利息, 并把金额填写在“毕业确认表 ”备注栏内。
七 、毕业后操作流程 1 、及时维护个人信息与学校保持联系 2 、每年11月30日前将利息预存入还款帐号 3 、合同到期当年9月10日前将本息存入还款帐号 4 、申请提前还款

谈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问题

谈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问题

谈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问题
刘艳珍
【期刊名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21)2
【摘要】国家实行助学贷款政策帮助贫困学生圆了大学之梦,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那就是还款率低.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必须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特别是诚实守信教育、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依靠制度、机制促使还贷,调整政策加大还贷力度,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刘艳珍
【作者单位】吉林省经管理干部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89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问题的研究 [J], 谷霞
2.浅析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问题及对策 [J], 刘宇珊;田知君;叶明
3.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陈晓黎
4.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魏小坤
5.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魏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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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力度越来越大,资助范围越来越广,资助人数逐年增长,贷后管理工作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一环。

为规范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在校生贷后管理
第三条每学年初,我校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通过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对贷款在校生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为贷款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努力。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与经办银行密切联系,及时准确的将在校贷款学生学习情况与表现反馈给经办银行,同时银行有权对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成绩差、表现特别不良的贷款学生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以及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多手段、多方式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等,增强其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诚信还款做好基础铺垫。

第六条在校生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期间如遇退学、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延长学籍、提前攻博等特殊问题,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办理停贷手续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方能离校;休学、转专业、延长学籍以及提前攻博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或展期。

第三章毕业生贷后管理
第七条在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自愿原则基础上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还款:
1.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按照这种方式,还款人在毕业后每月定期在指定账
户存入足够金额的还款金,以便银行自动扣除;
2.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如贷款毕业生家庭情况允许,学生可选择在毕业离校前
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所有在校贷款本金;
3.毕业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
直接向银行申请选择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贷款;
4.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毕业生如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攻读学位证明,申
请攻读学位期间展期,攻读学位结束后,再进入还款期。

第八条各学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现场,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以及再次进行诚信还款教育。

第九条每年6月份,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将整理的还款材料与展期还款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条每年7至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寄送学校、银行盖章确认后的还款或展期还款协议至贷款毕业生,并附一封《至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多种措施提醒毕业生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后尚未还清贷款之前,如遇还款卡号或账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住址变化,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或者经办银行取得联系,告知并请其更新系统。

第十二条贷款毕业生在还款期遇到各种还款问题,需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经办银行取得联系,避免造成逾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以及各学院,需时刻做好毕业生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其还款情况,积极协助经办银行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进行欠款学生催款工作。

催款指南如下:
1.邮件发送催款信;
2.QQ联系;
3.电话催款;
4.催款情况记录反馈表。

从邮件开始,详细记录催款进度。

最终反馈至银行。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

贷款学生在还款期间如出现逾期造成不良记录等,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3.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
务;
4.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四川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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