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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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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