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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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增项、延续、变更、减项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 第412号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9月27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2003年8月8日 国质检锅[2003]248号
3 许可条件
3.1 检验员首次申请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2 无损检测人员首次申请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3 检验员、检验师延续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3.4 无损检测人员延续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4 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a) 检验员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b)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c) 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以上材料可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可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检验检测人员姓名、单位名称、申请项目等应准确一致;
f)) 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g) 申请延续已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3申请范围(见表4.3.1)
表4.3.1 申请范围
申请许可类别 申请考核项目(级别)
锅炉检验员
压力容器检验员
气瓶检验员
压力管道检验员
起重机械检验员
电梯检验员
检验人员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
锅炉检验师(复试)
压力容器检验师(复试)
压力管道检验师(复试)
起重机械检验师(复试)
电梯检验师(复试)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复试)
无损检测人员I级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II级
4.4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 首次申请(检验人员表4.4.1.1、无损检测人员表4.4.1.2)
4.4.2 增项(检验人员表4.4.1.1、无损检测人员表4.4.1.2)
4.4.3 延续(检验人员表4.4.2.1、无损检测人员表4.4.2.2)
申请延续已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4.4.4 变更(检验人员表4.4.3.1、无损检测人员表4.4.3.2)
4.4.5 减项(表4.4.4)
4.4.6 补领证书(表4.4.5)
表4.4.1.1 首次申请、增项(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
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4)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
(毕业)证书完全一致;
(5)职称应与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完全一致;
(6)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
4.3.1申请范围;
(7)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1)应有此材料。
印正反面,同时交验原件)
4 学历(毕业)证书 1份 复印件(同
时交验原
件)
(1)应有此材料。
5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6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1.2 首次申请、增项(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含
提交申请表随附文件)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4)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毕
业)证书完全一致;
(5)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
范围;
(6)聘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学历(毕业)证书 1份 复印件(同
时交验原
件)
(1)应有此材料。
5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2.1 延续(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
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4)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
4.3.1申请范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2.2 延续(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4)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3.1 变更(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项目、证书编号、有效期应与检验资格证书完全一致;
(4)现受聘单位名称与现受聘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2 检验资格证书 1份 原件及
复印件
(同时
交验原
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变更检
验单位)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3.2 变更(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持证情况、证件编号应与检验资格证书完全一致;
(4)现聘用单位名称与现聘用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2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1份
原件及复
印件(同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变更检
验单位)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4 减项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用人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3 检验检测人员核准证书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5 补领证书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补领证书,应当由该证件上的聘用单位加盖公章给予证明;
(4)用人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在北京市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
丢失声明(证书丢失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3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
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5 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4.6 申请人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办理行政许可。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范围(见表5.1.1)
表5.1.1 受理范围
申请许可类别 申请考核项目(级别)
锅炉检验员
压力容器检验员
气瓶检验员
压力管道检验员
起重机械检验员
电梯检验员
检验人员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
锅炉检验师(复试)
压力容器检验师(复试)
压力管道检验师(复试)
起重机械检验师(复试)
电梯检验师(复试)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复试)
无损检测人员I级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II级
5.2 受理人审核要求
5.2.1 首次申请(检验人员表5.2.1.1、无损检测人员表5.2.1.2)
5.2.2 增项(检验人员表5.2.1.1、无损检测人员表5.2.1.2)
5.2.3 延续(检验人员表5.2.2.1、无损检测人员表5.2.2.2)
申请延续已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5.2.4 变更(检验人员表5.2.3.1、无损检测人员表5.2.3.2)
5.2.5 减项(表5.2.4)
5.2.6 补领证书(表5.2.5)
表5.2.1.1 首次申请、增项(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
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4)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
(毕业)证书完全一致;
(5)职称应与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完全一致;
(6)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
5.1.1申请范围;
(7)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学历(毕业)证书 1份 复印件(同
时交验原
件)
(1)应有此材料。
5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6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1.2 首次申请、增项(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含
提交申请表随附文件)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4)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毕
业)证书完全一致;
(5)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
范围;
(6)聘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学历(毕业)证书 1份 复印件(同
时交验原
件)
(1)应有此材料。
4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5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2.1 延续(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
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
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4)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
4.3.1申请范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2.2 延续(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4)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2 考试合格证明 1份 原件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3.1 变更(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检验项目、证书编号、有效期应与检验资格证书完全一致;
(4)现受聘单位名称与现受聘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2 检验资格证书 1份 原件及
复印件
(同时
交验原
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变更检
验单位)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3.2 变更(无损检测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持证情况、证件编号应与检验资格证书完全一致;
(4)现聘用单位名称与现聘用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2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1份
原件及复
印件(同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变更检
验单位)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1寸正面免冠照片 2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4 减项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用人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3 检验检测人员核准证书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5 补领证书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补领证书,应当由该证件上的聘用单位加盖公章给予证明;
(4)用人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 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复印件(复
印正反面,
同时交验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3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
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在北京市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
丢失声明(证书丢失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3 受理结果
5.3.1 申请材料符合5.2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3.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
理决定书。
5.3.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3.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5 工作时限:即时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请
6.1.1 决定
6.1.1.1 提出办理意见
6.1.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1、6.1.1.2)
表6.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
申请表
(1)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2)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毕业)
证书完全一致;
(3)职称应与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完全一致;
(4)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4.3.1申请
范围;
(5)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6)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
许可条件。
2 考试合格证明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学历(毕业)证书 (1)应有此材料。
4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 (1)应有此材料。
5 有效身份证件 (1)应有此材料。
6 1寸正面免冠照片 (1)应有此材料。
表6.1.1.2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无损检测人员)序号材料名称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含提交申请表
随附文件)
(1)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应与学历(毕业)证书
完全一致;
(3)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4)聘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5)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
许可条件。
2 考试合格证明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学历(毕业)证书 (1)应有此材料。
4 有效身份证件 (1)应有此材料。
5 1寸正面免冠照片 (1)应有此材料。
6.1.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1.1.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1.1.2 审核
6.1.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1.2.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1.3 审批
6.1.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1.4 出具许可决定
6.1.2.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6.1.2.4.2 办理人根据许可决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制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6.1.2.4.3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送交受理人。
6.1.2.4.4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决定,根据许可决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制证。
6.1.2 送达
6.1.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送达申请人。
6.1.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2.3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6.1.3 归档
6.1.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决定书
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 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明
3) 学历(毕业)证明复印件
4)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仅检验员)
5)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f)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g) 备考表
6.1.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6.2 增项
同6.1
6.3 延续
6.3.1 决定
6.3.1.1 提出办理意见
6.3.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3.1.1、6.3.1.2)
表6.3.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检验人员)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
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1)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申请许可类别、申请考核项目应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许可条件。
2 考试合格证明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1)应有此材料
表6.3.1.2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无损检测人员)序号材料名称要求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1)检验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完全一致。
(2)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应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许可条件。
2 考试合格证明 (1)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3 1寸正面免冠照片 (1)应有此材料
6.3.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6.3.1.1 办理人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3.1.1.4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3.1.2 审核
同6.1.1.2
6.3.1.3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