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及两者的现实意义
合同效力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
合同效力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作者:贺昕尧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正确理解合同效力,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实现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对于合同效力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区分,我国合同立法及学界并没达成共识,由此导致了一些合同运行成本的增加,且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定义与区分,以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作出正确的裁判。
本文通过对合同概念的分析对合同有效、生效、无效、失效等概念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便合同运行过程中,实现当事人的最初目的。
【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生效;无效;失效一、合同效力关于合同效力的定义,我国立法并没明确规定,因此,学界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持有很多种态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李任玉认为,“合同效力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这一概念可以说是对合同效力最为宽泛的定义。
崔建远认为,“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王利明认为,“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违反它应承担违约责任。
”赵旭东主张以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来理解合同的效力。
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自合同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或者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陈小君认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
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合意评价的结果。
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绝对无效的后果;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
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什么是合同无效
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违法情况,导致合同不
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法院宣布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由以下情况引起:
1. 主体无资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缺乏法定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缺乏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导,导致合同无效。
3. 违法目的或内容,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 程序违规,合同的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未经必要的授权、未按照
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再受合同约束,合同的效力
将被撤销。
因此,合同无效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发生。
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本文档仅供于228,229寝室内部使用一[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浅谈可撤销合同
浅谈可撤销合同摘要:我国《合同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可撤销合同的基本问题。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变为无效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时则变为有效合同,而在撤错权存续期同内叉未被撤销时剜为效力未定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现代经济活动对合同要求严格,如何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科学有效的进行合同管理成为了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可撤销合同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经常遇到的合同形式,其科学有效的分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并分析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吸收各国立法的优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可撤销合同制度。
关键词: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目录一、引言 (2)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及其作用 (2)(一)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2)(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3)(三)可撤销合同的作用 (3)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4)(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四、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 (5)(一)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5)(二) 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5)(三)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6)五、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7)(一)返还财产 (7)(二)损害赔偿 (7)结论 (8)参考文献 (8)一、引言现代社会,由于利益的诱惑和道德的缺失,企业、行业的诚信底线被屡屡突破,信用危机成为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经济秩序而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所谓缺乏诚信,将会导致信用危机、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其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科学性、稳定性。
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交易中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产生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合同法设立了可撤销合同制度。
浙大远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作业题(第二次)
注:红色标示内容为必做内容,其它为选做内容。
如果大题为红标题,表面该大题都为必做。
本学期作业共3次。
本次作业为第二次。
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导论一、填充题1.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
2.项目采购模式的定义是:对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职能范围划分、责任权利、风险等进行确定和分配的方式,其本质上是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
二、简答题1.试分析项目采购模式演变的动因和发展过程。
答:动因有:1、业主观念变化。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趋势。
3、承包商利润的追求。
4、传统DBB模式的局限性。
发展过程是:由业主直接雇佣工人进行工程建设——营造师管理工匠并负责设计——建筑师负责设计;营造师管理工匠——分阶段分专业平行承发包模式;分离出项目管理(咨询、监理)——施工总承包、设计总承包——DB模式、EPC模式、CM模式、BOD模式等多元化承包模式的出现。
2.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哪些?3.从业主角度分析任何选择合理的项目采购模式。
4.工程合同管理有哪些特点?合同管理各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特点:1)合同管理周期长。
2)合同管理效益显著。
3)合同变更频繁。
4)合同管理系统性强。
5)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
6)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各阶段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策划阶段(1)合同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
(2)合同管理责任及其分解体系(3)项目采购模式和合同类型选择和确定。
(4)项目结构分解体系和合同结构体系设计,包括合同打包、分解或合同标段划分等。
(5)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设计(6)合同文件和主要内容设计(7)主要合同管理流程设计;2)、招标采购阶段(1)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严格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依法组织招标。
(2)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编制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
(3)做好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4)合同审查工作。
(5)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
(6)必履约担保等;3)、合同履行阶段(1)合同总体分析与结构分解。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4. 简答题8. 填空题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分类:正确答案: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2.简述要约的有效要件。
正确答案: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3.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的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4.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
正确答案: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5.承诺的有效要件有那些?正确答案:承诺的有效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6.简述格式条款的特点有那些?正确答案:格式条款的特点。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
(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7.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正确答案:合同的生效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知识培训PPT课件
➢再次,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问题。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属于“其他组织”的一种,可以签订合同,要确保其有 效的营业执照,与总公司一并进行审查;子公司则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防范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 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 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 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 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
➢时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仲裁庭可予以变更,但不能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
➢应避免合同修改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合同修改的程序。
➢及时协商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确需对 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调整的要及时变更,变更合同必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发现签订合同 时,己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对方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使 己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则可行使撤销权。注意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一年。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发生的 常见诱因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和例子
无效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和例子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效力未定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可发生效力.无效合同:即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即效力还未完全确定,原则上是无效的,若得到追认的话,就会成为有效的.
举例说明一下:
1.无效合同
如:A和B签定买卖毒品的合同. 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此时A和B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2.效力待定合同
如:一个5岁的小孩去商场买一个彩电.这个买卖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意思是说:它的效力最终如何要看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合同实务
《合同法》及实务第一节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一、合同和合同关系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理解:这是民事合同,且仅是民事合同中的之一。
(非民事性质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其他法律部门也有合同概念,如国家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非财产性质的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法律特征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义关系的合法行为。
(2)合同是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相对行为--即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2、合同关系: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即由此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解决“谁”在参与合同关系的问题。
注: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但在具体的关系中,我们根据其地位称为“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解决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3)合同关系的客体:即合同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解决参加者涉及的“利益”问题。
主要客体包括物、行为(或行为结果)、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注意:在具体的合同关系问题中,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3、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法或依约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最主要的债权。
包含三要素:(1)自由权——是自己决定或选择的权利;(2)请求权——可通过对特定人的请求以实现权利;(3)胜诉权——是保障自己权利实现的手段。
注意: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合同的五种效力类型
合同的五种效力类型
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以下五种:
1. 有效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及无权代理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4. 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实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5. 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就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权利人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效力类型并非一成不变,可能会因为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之后一般都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有时候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因为许多人对合同效力待定这方面还觉得有点陌生,对此有人会问合同效力待定指的什么呢?下面就由的我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一、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
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合同法
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 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 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 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 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 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 诺,则合同不成立。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 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
吴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2日举行婚礼。同日 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 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 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 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 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 卷遗失。问:彩色扩印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 只赔保 护法》第24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 义务的内容不同 3. 主体要求不同
2、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 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F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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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讨论提纲:
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
3.两者产生的后果;
二、区别两者有何意义;
举例说明:
一、无效合同的例子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讨论提纲:
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合同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已发生的需要退还;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满足条件可以成立,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反之则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
无效合同
1) 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者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二、区别两者有何意义;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
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
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
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
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举例说明
一、无效合同的例子:
甲通过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强迫乙签售土地使用转让权,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此时乙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A和B签订的枪支购买合同。
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也是是无效的。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例子:
一个13岁的小孩去家电商场与店方签订了一批家电的购买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意思是说:它的效力如何最终要看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如果追认,就有效。
不追认,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