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高校图书馆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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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高校图书馆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1.1 中文名称:粤港澳高校图书馆联盟(简称图书馆联盟)
1.2 英文名称:Guangdong-Hong Kong-Macau University Library Alliance (The Library Alliance)
第二条联盟宗旨
2.1根据《粤港澳高校联盟章程》,为推动三地共同迈向知识型经济时代,深化三地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特成立本联盟。
2.2联盟以汇集粤港澳精英大学图书馆,促进三地图书馆交流与协作、资源共建共享为宗旨,致力于提升三地图书馆的合作层次和水平,支持粤港澳高校联盟合作的深入与发展。
第三条联盟性质
3.1图书馆联盟是非营利性大学图书馆合作联盟,由中山大学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澳门大学图书馆共同倡议发起,粤港澳地区高校图书馆自愿加入组成。
3.2 联盟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成员图书馆,及其相互间合作与成果的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四条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
4.1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成员应为图书馆馆长並由联盟图书馆自荐或推荐,联盟选举产生。
4.2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成员自荐或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再次当选,但只可连任一届。如有任何人事变动,应重新改选补缺。
4.3 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联盟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审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商议新成员加入及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4.4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可召集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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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
4.6理事会决议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表决,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生效。必要时可通过非会议形式对联盟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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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首届理事会由三所联盟发起图书馆组成。
第五条联盟的在任理事长负责提供当届的行政支援工作。
第六条联盟实行馆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盟图书馆长联席会议,与联盟理事会同期举行,商讨联盟合作及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联盟的运作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成员图书馆协议共同承担或商定分担。联盟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费运作细则由理事会商议制定。
第三章合作领域
第八条联盟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8.1 馆际互借;
8.2 文献传递;
8.3出版物交换;
8.4馆员交流与培训;
8.5学术会议和专业讲座;
8.6 特许到馆访问。
第九条联盟鼓励成员图书馆直接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图书馆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第十条联盟成员图书馆在获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本联盟的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为符合不同院校的法规要求,各相关成员馆可向各自院校寻求认可。
第四章联盟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1.1 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2 参与联盟的项目、活动、交流、培训及经常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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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联盟发起图书馆为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和澳门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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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共享联盟的资源与服务;
11.4 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2.1 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12.2 儘力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12.3 积极支持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
12.4 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联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加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的所属大学必须是《粤港澳高校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由联盟理事会邀请或推荐,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劝其退出联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并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对所有联盟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成员馆可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图书馆联盟理事会所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初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二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稿)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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