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保护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家保护责任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格局下,国际势力间的权力结构不断地演变,存在于国际、地区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各种冲突屡见不鲜,已逐渐成为国际冲突的主要形式。
在部分国家内部,相继爆发出一些不同层次的人道主义灾难事件。
现今,国际社会开始提出并实践了一些用以维护国际和平的理论和行动,也适当地对这些出现问题的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干预。
西方社会率先提出了“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全新理念,猛烈地冲击了部分国家地区的主权原则。
针对“国家保护责任”的法律讨论,应从这一概念的理论本身分析其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二)保护责任的发展与争议
每一个理论的提出到逐步成型到最终的定论必然要历经一段长期的过程才能够不断成熟。
现如今,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许多学者纷纷对于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创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出于思想的不同、文化以及制度上的差异,虽然多数国家都对这一概念表示欢迎和认可,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分歧和忧虑。
莱登大学的访问员carsten stahn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保护责任从理论到迅速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仅仅历时四年,并被吸收进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组织原则中,这点是值得怀疑的。
”
对于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分歧,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国家自身的实力稳定程度。
持肯定态度的国家,譬如英法德、加拿大等西方中等发达国家以及政局比较稳定的部分非洲国家,大部分属于政局稳定,不必担心保护责任的概念会被其他国家用来干涉自己,且他们本身一直致力于人道主义事业,希望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持第保留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以及中国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于保护责任的概念实际上并不反对,只是认为这一理论仍存在缺陷,不够成熟,他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来完善这一制度;而极力反对的国家大多数出于政局动荡之中,且综合国力较弱,他们担心这一理论被强国用来干涉自身的主权和内政。
因此,如果要真正将国家保护责任列入到联合国的正式章程里,真正地运用这一理论来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灾难,首先必须完善理论,消除对弱国的威胁,降低被利用的可能性。
可以说,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虽然这一理论尚未写入《联合国宪章》,因而仍然不具备国际法律效应。
但是我想当有朝一日这个决议将会写入到《宪章》之中,到了那时,国际社会就有了法理依据来对一个国家政府的暴政进行干预。
二、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评价
在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这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中,将“国家保护责任”理论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所谓的保护责任,是指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内社会不出现大屠杀,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妇女免于遭受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奸,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儿童免受饥饿。
当这个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这一责任,或者国家作为罪犯的情况下,由国际社会承担其这一责任,并在其发生地采取行动。
”这里的行动更多的是指制裁,包括军事制裁、经济制裁等等。
从内容上来看,国家保护责任具体包含了以下三项责任:1.预防责任:首先,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各种政治、外交以及法律等防范的举措,防止在国际上人为地出现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行动,从萌芽上遏制人为灾难的产生;2.作出反应的责任:当人为的灾难产生之后,所在国政府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应当共同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介入到事件当中,积极采取解决的举措;3.重建的责任:指国际社会在干预介入并解决事件之后,有责任对行动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提供全面援助,消除造成伤害的原因。
每一个理论的提出到逐步成型到最终的定论必然要历经一段长期的过程才能够不断成熟。
现
如今,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许多学者纷纷对于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创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出于思想的不同、文化以及制度上的差异,虽然多数国家都对这一概念表示欢迎和认可,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分歧和忧虑。
莱登大学的访问员carsten stahn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保护责任从理论到迅速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仅仅历时四年,并被吸收进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组织原则中,这点是值得怀疑的。
”
国家保护责任理论的提出,对传统国际法进行了重新的诠释,反映了人权与主权的新特点。
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国家保护责任的首要责任在于国家。
尤其是对预防和重建责任这两方面,着重强调了所在国的责任优先性。
而“当这个国家已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由联合国或国际社会进行合法的介入”这一点,正是出于国际人权法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
应该说,国家保护责任是新时期针对人权和主权关系的一个融合性的理论,促进和推动了人权和主权的良性发展。
然而这个理论实际上在这两方面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已经完善呢?其实不见得。
国家保护责任对于责任主体的定义,似乎还不是那么的明晰,究竟这些干预行动,是由联合国,还是由其他的哪些机构来执行,国家保护责任并没有真正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其次,就算能够明确国家保护责任的主体,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意识形态,导致了它们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各式各样的差异,也就是说,由于思想的相悖,会否导致一种“帮倒忙”的情形发生?出于好意的干预,会不会也有可能成为另一种变相的侵犯主权或人权?
也许在今后的日子里,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将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有朝一日国家保护责任的规范能够更好地为解决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灾难,起到一个实用性、开创性的作用。
三、国家保护责任确立的理论挑战
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在他的著作中首次提出了“人权”和“人的普遍权利”等概念,并且这样说道:“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一直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随着世界多元化的发展,人权保护已不仅仅是一国内部问题,更早已上升到了国际法律层面。
胡果•格劳修斯和塞缪尔•普芬道夫都曾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必要性。
《国家保护责任》报告的发表,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的潮流,突出强调了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责任认为传统的安全观主张的国家安全至上、危害安全的方式也只是武力和战争的观点已经不符合全球发展的趋势。
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拓展到保持本国稳定、发展和有序,安全认识和关注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而且更扩展到作为公民的个人和全人类。
保护责任在保障人权、解决人道主义争端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触碰到主权的“领域”,对传统国际法造成了一系列的冲击。
在传统的国际法领域,主权原则一直以来都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作为《联合国宪章》强调的首要原则,国家主权平等要求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他们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
在国家保护责任中,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于国家本身,但是当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便由国际社会进行干预。
国际社会在进行干预时,不可避免会碰到的关于主权与人权问题的争议现象,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
因此在探讨国家保护责任的问题之时,很自然的就会引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当维护人权与保障主权两者间的法益相冲突时,如何调和彼此之间的矛盾便成了国际社会的一大课题。
人权与主权两者之间,究竟是一对天生对立的“敌人”,还是能够彼此良好的共存呢?在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被提出之前,国际社会对于索马里、乌干达、南联盟、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预,都一直存在着关于人权与主权相对峙的长期争议。
支持干预行动者认为,这是对人权的
尊重和保障,是人类良知的体现;而反对的声音则坚持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在国家保护责任的概念提出之后,这一争议仍然存在。
在当今的国际干预行动中,主权与人权的调和问题始终是个冲突点,而这两者正反映了《联合国宪章》里涉及的两个重要原则:“武力使用之禁止”与“国际人权保护”。
这个问题孰是孰非,没有绝对的答案。
尤其是涉及到意识形态的差异,谁也无法说服谁。
本文主张《国家保护责任》报告所提出的“保护责任”倡议,正是以实现主权与人权的对立统一为目的的。
正如国家保护责任强调保护责任的第一主体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主权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本身的国家保护责任,或者其自身就是灾难的制造者,才能有国际社会进行干预。
这一点正是对主权的尊重。
在《保护的责任》报告的最后还强调:“委员会在整个审议期间谋求统一两个目标:加强而不是削弱各国主权,提高国际社会在各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本国人民时作出决定性反应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