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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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1、爆破作业必须坚持执行爆破作业安全的有关规则,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

2、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爆破材料库房要与公路、居民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房设专人看守。严格爆破材料的领发料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3、爆破物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引线与雷管的联结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4、严禁无证人员参加爆破作业,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操作合作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严禁吸烟、点火,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5、爆破前必须按警戒距离划定警戒区,尤其是临近公路的爆破工程应在警戒区外设置必要的防护人员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后,方可发出点炮信号,发生瞎炮后严禁掏挖或在原眼内重装炸药。

6、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

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爆破期间,除引爆电路外,所有动力及照明电路均应断开或移到距爆破点不小于50m的地点。

7、洞内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部位。

8、岩溶地段爆破应尽量做到多打眼,打浅眼并控制装药量。

9、瓦斯益出地段施工应探查瓦斯种类和含量,同时制定瓦斯稀释措施、防爆措施及紧急救援措施。

10、所有爆破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确认其已掌握有关在瓦斯地段施工的防爆方面的技术操作知识后,方允上岗担任防爆工作,以策安全。

11、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带入易燃物品,施工操作时防止碰撞和磨擦产生火花,加强通风和确保风流稳定。

12、洞内机电设备,不论固定式或移动式都必须采用安全防爆类型。

13、钻爆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在煤层或有瓦斯岩层中,不允许打400mm以下的浅眼,任何炮眼最大抵抗线不得小于300mm。

b、打眼时应采取湿式凿岩,严禁干式凿岩。

c、应使用非电毫秒雷管和安全炸药,并采取电力起爆。

d、爆破电闸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与开挖面保持不小于200m的距离。

e、应采用连续装药方式,雷管安放在最外一节炸药中,不得使用裸露药包。

f、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时,禁止放炮。

g、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4、应加强瓦期检查制度,在钻眼、装药、放炮前和放炮后四个环节上搞好瓦斯巡回检测工作。瓦期检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导坑内瓦斯含量在1.5%以下时,每隔0.5~1h检查一次;0.5%以上时,应随时检查并不得离开开挖面,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b、当发现瓦斯含量在2%时,应加强通风稀释,并使瓦斯不致局部聚集,只有在瓦斯含量降到允许值后,才可进入检查。

c、瓦斯检查人员工作时应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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