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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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综合协调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参与或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日常文电;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报告。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五)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中的有关问题。

(六)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有关协调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甬政办发[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树立透明、开放、清廉的政府形象,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使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总体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其他各政府机关也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八年四月十六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第四条修改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五、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予以经费保证。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两目,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第六目:“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九条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

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职责、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内扶贫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市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

(二)增加统筹全市参与全省“山海协作工程”、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崛起的职责。

(三)加强统筹全市国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扩大国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交流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组织拟订我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我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重要信息发XXX统计汇总,组织开展国内经济合作调研和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负责我市国内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农业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及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营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等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四)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农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经济政策。

(二)参与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作办)改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全省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职能。

一、职能调整增加组织协调全省对口帮扶四川、贵州贫困地区脱贫职能,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我省与外省(市、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协调浙江到外地、外地在浙江的国内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活动;对我省企业在外省(市、区)和外省(市、区)企业在本省经济技术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脱贫工作;指导宁波市对口帮扶贵州省贫困地区脱贫工作;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甬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全市服务业统筹发展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组建宁波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为市发改委管理的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市发改委的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衔接平衡县(市)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工作计划和研究提出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职责分工建议意见。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服务业发展政策,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协调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培育物流业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调控、储备的计划管理和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五)建立健全服务业考评体系,督促落实服务业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增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职责。

3.增加组织和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城乡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责。

2.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与引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72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参与制定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宁波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甬财政资[2009]950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宁波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甬财政资[2009]950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宁波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宁波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甬财政资〔2009〕950号)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建设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及配置内容(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本通知所称机关通用办公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关单位常用的办公设备,具体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扩音器、多媒体显示系统、空调、饮水机等,特殊部门、特殊用途的上述设备除外。

二、配置原则(一)效益原则。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实用必需、勤俭节约”。

(二)按需配置原则。

办公设备配置应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结合各单位已有设备和实际工作需要情况进行配置。

(三)逐步到位原则。

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区分轻重缓急,并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对上级有规定要求或急需配置的单位优先考虑;现有办公设备在能满足单位基本工作需要前提下,原则上不予新增和更新。

(四)政府采购原则。

凡购置办公设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甬政办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对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在认真分析研究国际国内和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特编制本计划,计划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产业发展现状与面临的机遇(一)“十一五”以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产业总体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都得到了大幅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柱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带动作用。

1.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2008年,全市电子信息产业收入达到1266.55亿元,其中电子产品制造业收入1121亿元、软件业收入50.55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81亿元,占GDP比重达7.1%;完成出口交货值707.2亿元,占全市外贸出口总额22.5%。

2.电子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37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已经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在甬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转型提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家庭教育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甬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3日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领域,提高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一)抓好政策文件公开。

按照“格式规范、分类准确”的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全面公开本单位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政策查询平台和“阳光工程”网建设,方便公众查询,提高政策文件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二)抓好重点热点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牵头,认真抓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的公开。

建设网上政务大厅,推动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甬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办法的规定》、《宁波市宁波关于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市属监狱,指导监督市属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

(三)管理市劳教所,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执行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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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7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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