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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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1. 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 60 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 30 吨及以下电弧炉) 3. 100 吨及以下转炉 4. 复二重线材轧机 5.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6. 叠轧薄板轧机 7.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8. 热轧窄带钢轧机 9. 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0. 直径 100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12.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13. 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14. 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15.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 县、集团公司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按照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经济 信息化委在分析研究相关行业的基础上,开展了《上海市部 分工业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指导目录可作为相关单 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 主要依据。现就本批次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39. 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焦油型),107 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40. 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
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 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 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41.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 V 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42. 单套生产能力 2 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 43. 15 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 44. 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 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45. 拉伸强度 3.5GPa 及年产 1500 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 46.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 47. 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48. 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49. 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 50. 3000 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51. 500 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52. 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
外) 5. 60 万吨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
钢铁
1. 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有效容积 400 立方米以上 1200 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 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
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 430 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 2.4 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3. 公称容量 100 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 3 立方米/吨等达 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4. 公称容量 100 吨(合金钢 50 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 98 公 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 3.2 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5. 1500 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 6. 30 万吨/年以上 35 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 7. 含铬质耐火材料 8.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9. 直径 600 毫米以下或 2 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0. 8 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 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 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 线 11. 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 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 米,100 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 线
配套的除外) 19. 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 20. 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 21. 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 22. 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 23. 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24. 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 25. 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26. 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7. 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28. 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 29. 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0. 车用斜交轮胎 31. 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32. 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 33. 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
生产线
4. 200 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5. 单线产能低于 300 万平方米/年(厚度以 1.2mm 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生产
线(2015 年) 6. 单线产能低于 1000 万平方米/年(厚度以 1.5mm 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
产线(2015 年) 7. 单窑规模 5 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 微米) 8. 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 9. 15 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 10. 32 系列、25 系列、35 系列空腹钢窗 11. 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
5. 年产 30 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 10 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 10 万吨以下化学竹浆、 年产 1 万吨以上 5 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
6. 年产 1 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 8 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 7. 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
第二类 淘汰类
化工
1. 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 2.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 3. 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4. 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 5. 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 6. 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7.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8. 单线产能 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 9. 产能 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 10. 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 11. 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12. 单线产能 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 13. 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 14. 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 15. 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16. 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 17. 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18. 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
1.本批次指导目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 其他等部分行业,共 255 项内容(其中淘汰类 196 项、限制 类 59 项)。
2.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5 年)” 是指应于 2015 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 或淘汰。
3来自百度文库对本批次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 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 使用和转移。
有色金属
1. 单系列 10 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 2. 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 5 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 3. 再生铅生产线 4.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
建材
1. 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2.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3. 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 4 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 2 万吨/年; 10000 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
16. 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17. 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18. 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 20 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19. 环形烧结机 20. 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 21. 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22. 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 23. 热轧硅钢片 24. 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25. 年产 60 万吨及以下板材、25 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 26. 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 27. 30 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 28. 360 兆帕级以下螺纹钢筋,300 兆帕级以下光圆钢筋 29. 20 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
其他
1.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 2. 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 3. 燃煤窑炉及锅炉(30 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
用煤至 2017 年) 4. 小于 1000 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 5000 万片/年硅片项目
4.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批次指导目录不一致的, 以本批次指导目录为准。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批次指 导目录未包含的项目,本市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 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指导目录的,从其规 定。
第一类 限制类
化工
1. 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 2. 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3. 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 4. 500 吨/年及以上 1000 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
产装置
34.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 35. 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36. 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 37. 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 38. 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
有色金属
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 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 5 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 4. 10 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 5. 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 6.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 7. 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8. 50 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9. 4 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10. 混汞提金工艺 11. 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 12. 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 13.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14. 铜线杆(黑杆)
机械
1. 2 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 2. 3 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 3. 直径 2.5 米及以下绞车制造 4. 直径 3.5 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 5. 40 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 6. 直径 700 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 7. 800 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 8. 斗容 3.5 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 9. 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 10. 30 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 11. 8.8 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 12. 驱动电动机功率 560 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 1.25 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
空气压缩机制造 13. 56 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 14. 35kv S7 及以下系列变压器 15. 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 16. 铸铁低于 5,000 吨/年;铸钢低于 4,000 吨/年;铝合金低于 1,200 吨/年;铜合金低于 600
吨/年的生产企业 17. 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 18. 铸造冲天炉 19. 弧焊变压器 20. 含铅和含镉钎料 21. 手动燃气锻造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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