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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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培训资料
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1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2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公司、分厂、班组、库房、宿舍应配备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公司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3条公司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4条工厂、宿舍、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1) 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通
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2)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
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3) 严格控制明火、电焊的使用,确实需要使用时,必须采取保
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4) 非专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 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6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
通道。
第7条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各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2)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制度要上墙张贴;
(3)把防火列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内容;
(4)组织经常性的防火检查,随时消除火险、火灾隐患;
(5)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搞好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6)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7)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按要求进行配置、更新和
维修;
(8)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防火意识。
第8条公司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
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章防火监督
第1条安全办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参加。被检查部门应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参加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
都应当详细记录并如实向厂领导汇报,落实整改措施。
第2条安全办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
应当把火险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处。
第3条保安和防火监督的主要职责:
(1)对全公司各部门督促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2)进行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及时查处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
险的隐患;
(3)指导义务消防员开展灭火训练,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
期组织义务消防员演练;
(4)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火灾、火险、隐患调查;
(5)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防火安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1条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分厂、宿室、仓库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2条各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3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部门(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4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5条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6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7条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8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9条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10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堆储存。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
第11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及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12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1条分厂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混拉。
第2条分厂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
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
行。
第3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
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及各设备连接的
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
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
第4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5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6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它物品。
第7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8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第9条用电安全须知:
(1)不要超负荷用电,超过限定容量必须到管理部办理增容申请手续;
(2)安装、修理电气线路或电器用具要找电工,不要自己乱拉、乱接电
线;
(3)家庭配电线路宜有良好的及相线截面相同的保护接地线;
(4)照明灯具,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盒以及有关电器附件等必须完整
无损;
(5)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切不可将三眼插头的相线(俗
称火线)及接地线接错;